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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0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張明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0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TRAN TO THANG(中文名:陳壽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訂。

二、經查,本院前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及收文收狀資料在卷足憑,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068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