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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6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王子鳴

上訴人
蔡建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濯墨空間設計工作室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暫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萬8,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612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