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再簡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林碧鴻
- 再審被告
- 林楊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於簡易程序依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2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