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國小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張明宏

原告
謝清彥
被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院限期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桃國小卷第1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國小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