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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聲字第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愷璘

聲請人
鮑安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貿商新城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與理由欄中關於「102年度桃小再字第1號」、「民國113年7月3日」之記載,均應分別更正為「102年度桃再小字第1號」、「民國103年7月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准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聲字第5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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