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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琡斐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王琡斐 相 對 人 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潘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300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 桃簡字第110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3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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