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80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陳仕豐
訴訟代理人
陳弘軒
被告
苗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前揭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訴請本件返還價金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經本院以113年度桃補字第42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上開費用等情,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808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