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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林宇凡
  •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潘頌美即沛洛瑟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41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楊安明 徐國棟 被 告 潘頌美即沛洛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95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 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本件 裁判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楊上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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