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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3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王子鳴

原告
何惠玲
被告
夏士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14年4月21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被告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雖預見將其所有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不詳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收受及提領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工具,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縱令他人將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及期約對價而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113年1月11日,將其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銀帳戶)之提款卡,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空軍一號貨運站以快遞寄送至空軍一號高雄店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楊宇鈞」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3年1月2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裕杰小幫手」向原告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1月22日上午9時10分許起陸續匯款至玉山帳戶內,共計匯款新臺幣(下同)40萬,並遭轉匯其他帳戶而迂迴層轉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等情,而被告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9402號案件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核閱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4頁)。準此,本院審酌前揭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3年10月16日(審附民卷第5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35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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