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聲字第四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聲字第四八號
- 聲請人
- 台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訴訟代理人
- 高明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泳昌
- 相對人
- 詠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長嵩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玖。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四四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詠嵩有限公司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本件程序費用為新台幣六十八元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二千五百二十一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三百四十元 │ │├────────┼───────────┼─────────────┤│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 │ ││(送達郵費) │ │ │├────────┼───────────┼─────────────┤│合 計 │一萬二千九百二十九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