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三八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三八七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六關於「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就原告勝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就原告勝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之規定,確定兩造應各自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