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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智簡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智簡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8,7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智簡字第4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