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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5號

聲請登報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85號

聲請人
文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登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費用,將本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九二號民事判決如附件所示內容,以不小於六號字體,刊登面積不小於寬八點五公分,高十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聯合報全國版E6 版壹日。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被侵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專利法第8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未經聲請人同意,販賣侵害聲請人新型註冊第173282號專利之「中樑附合式前掛眼鏡」,侵害聲請人權益及業務上信譽甚鉅。聲請人乃訴請相對人損害賠償,業經本院以94年度桃智簡字第4 號、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92 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確定在案,為此,爰依專利法第89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負擔費用,將上開民事判決如附件所示內容,以不小於6 號字體,刊登面積不小於寬8.5公分,高10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聯合報全國版E6 版1 日,以回復聲請人之信譽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92號民事判決影本1 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4年4 月21日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以94年度桃智簡字第4 號、95年度簡上字第192 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相對人侵害聲請人專利權之事實既堪認定,且本件登報所需費用部分經本院查詢結果,聲請人陳報約為新台幣43,860元,並提出估價單1 紙在卷足憑,本院審酌此部分所需支出非屬過當,故聲請人依專利法第89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負擔費用,將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92 號民事判決如附件所示內容,以不小於6 號字體,刊登面積不小於寬8.5 公分,高10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聯合報全國版E6 版1 日之方式,回復聲請人之信譽,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5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登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