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智簡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智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8,7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