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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授權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無強制授權之必要時,專利專責機關應依其通知廢止強制授權。
  2.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強制授權: 一、作成強制授權之事實變更,致無強制授權之必要。 二、被授權人未依授權之內容適當實施。 三、被授權人未依專利專責機關之審定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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