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專利法第八十九條建立強制授權四種廢止路徑:主管機關通知、事實變更、未適當實施、未付補償金。
Q · 我的專利被強制授權出去後,還能拿回來嗎?
能。四條廢止路徑可走,看你按哪一個
依專利法第八十九條,強制授權的廢止有四種路徑:(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無必要時主動通知廢止;(2)強制授權之事實變更(如疫情結束、替代技術成熟);(3)被授權人未依授權內容適當實施;(4)被授權人未依審定支付補償金。第(1)類由主管機關發動,後三類由專利權人申請。實務上專利權人應主動監控被授權人履約狀況,抓到違約點主動申請是最有效路徑。
強制授權在台灣很少用,但它一旦啟動,就是政府把你家的專利借給別人的狀態,最極端的一種情況是疫情或公衛危機。這條是告訴你那個『借出去』的狀態要怎麼收回來的門路。它給出三條回收路徑:第一條是主管機關自己說不需要了,專利專責機關依其通知廢止;第二條是發生事實變更(例如疫情結束、替代藥物上市),你可以申請廢止;第三條是被授權人自己犯規,例如沒有按內容實施、沒付補償金,你可以抓住這個違約點申請。你是專利權人時,這條是你的反擊按鈕。你是被授權人時,這三個款就是三個你絕對不能踩的地雷。
專利法第八十九條為強制授權之廢止規範,建立四種廢止事由:主管機關通知廢止(第一項)、事實變更廢止、未適當實施廢止、未支付補償金廢止(第二項三款),構成強制授權制度的反向出口機制,確保政府介入專利權之公益侵入有合理收回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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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實務上最常被忽略的問題。本條沒直接規定,但實務上廢止的效力向後生效,已經合法生產的庫存可以繼續銷售,但不得再生產。專利權人如果想連庫存都收回,必須另外與被授權人協商或提訴訟。內行人提示:廢止生效前的過渡期最容易發生『清倉生產潮』,專利權人應在廢止程序啟動時就同步聲請假處分,否則等廢止生效時倉庫已經滿了。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強制授權的原因包括國家緊急危難、增進公益、反競爭行為等。對應的主管機關依類型而定(公衛歸衛福部、國防歸國防部、反競爭歸公平會等)。認定標準是『當初授權的理由是否已消失』。內行人提示:這不是自動的,專利權人可以主動提供證據說服主管機關,例如替代技術已成熟、國際情勢變化、市場已充分供應等事實。
規範強制授權的廢止,建立四種廢止路徑:主管機關通知、事實變更、被授權人未適當實施、未支付補償金,構成強制授權制度的反向出口。
第一項由主管機關發動(公益消失),第二項三款由專利權人申請(事實變更/未適當實施/未付補償金)。前者偏政策判斷,後三者偏違約事實。
強制授權核准時所依據的公益理由或客觀事實已消失或改變,例如疫情結束、替代藥物上市、市場供應充分等可量化的客觀事實。
廢止是向後生效(過去合法),撤銷是溯及自始無效。本條規範的是廢止,所以已合法實施的行為不受影響,只是未來不能再做。
蒐證 → 確認廢止事由(第二項三款)→ 備齊申請書與證據 →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 → 答辯審查 → 廢止審定。
申請規費由智慧財產局公告(約數千元等級),律師費或專利代理人費依案件複雜度約 10-30 萬。事實複雜涉及國際公衛者更高。
依專利專責機關審查實務通常 6 個月至 1 年,急迫性高(如公衛逆轉)可加速處理,最快數月內可作成廢止審定。
蒐集對方實際生產量、銷售紀錄、實施範圍、產品標示等對外公開資訊;必要時聲請保全證據或委託專業會計師查核。
強制授權廢止是行政處分(公權力),一般授權終止是民事契約行為。前者要找智財局申請,後者按授權合約處理。
未付(零支付)直接構成廢止事由;補償金不足(少付)需先協商或循民事程序追討,不必然觸發廢止,要看是否達『顯著違反審定』程度。
| 比較面向 | subject_1_label | subject_1_value | subject_2_label | subject_2_value |
|---|---|---|---|---|
| 發動主體 | 第一項(主管機關通知)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動發動 | 第二項(申請廢止) | 由專利權人申請 |
| 舉證重點 | 第一項 | 公益理由消失之客觀事實 | 第二項 | 事實變更/未適當實施/未付補償金等具體違約事證 |
| 效力起算 | 第一項 | 專利專責機關依通知作成廢止處分時 | 第二項 | 專利專責機關審定廢止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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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有專利權之發明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有專利權之發明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有專利權之發明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為加強保障專利權人之權益,對於侵害專利權者,自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惟以係經濟性犯罪型態,乃僅提高所科之罰金,期能發揮惕勵作用。 二、將原訂罰金「五千元以下」,提高為四萬元。
偽造有專利權之發明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法現行規定之罰金數額,係六十八年修正所定者,惟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現行罰金數額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本條罰金上限,予以提高。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法院囑託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家代為估計之數額。 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二倍。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法院囑託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家代為估計之數額。 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立法理由配合發明專利除罪化,並提高專利侵權之民事損害賠償,爰將懲罰性之損害賠償額上限,由損害賠償之「二」倍,提高為「三」倍。
被侵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授權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無強制授權之必要時,專利專責機關應依其通知廢止強制授權。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強制授權: 一、作成強制授權之事實變更,致無強制授權之必要。 二、被授權人未依授權之內容適當實施。 三、被授權人未依專利專責機關之審定支付補償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偽造有專利權之發明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有專利權之發明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為加強保障專利權人之權益,對於侵害專利權者,自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惟以係經濟性犯罪型態,乃僅提高所科之罰金,期能發揮惕勵作用。 二、將原訂罰金「五千元以下」,提高為四萬元。
本法現行規定之罰金數額,係六十八年修正所定者,惟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現行罰金數額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本條罰金上限,予以提高。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法院囑託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家代為估計之數額。 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二倍。
配合發明專利除罪化,並提高專利侵權之民事損害賠償,爰將懲罰性之損害賠償額上限,由損害賠償之「二」倍,提高為「三」倍。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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