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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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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授權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無強制授權之必要時,專利專責機關應依其通知廢止強制授權。
  2. 2.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強制授權: 一、作成強制授權之事實變更,致無強制授權之必要。 二、被授權人未依授權之內容適當實施。 三、被授權人未依專利專責機關之審定支付補償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八十九條建立強制授權四種廢止路徑:主管機關通知、事實變更、未適當實施、未付補償金。

Q · 我的專利被強制授權出去後,還能拿回來嗎?

能。四條廢止路徑可走,看你按哪一個

依專利法第八十九條,強制授權的廢止有四種路徑:(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無必要時主動通知廢止;(2)強制授權之事實變更(如疫情結束、替代技術成熟);(3)被授權人未依授權內容適當實施;(4)被授權人未依審定支付補償金。第(1)類由主管機關發動,後三類由專利權人申請。實務上專利權人應主動監控被授權人履約狀況,抓到違約點主動申請是最有效路徑。

白話解讀

強制授權在台灣很少用,但它一旦啟動,就是政府把你家的專利借給別人的狀態,最極端的一種情況是疫情或公衛危機。這條是告訴你那個『借出去』的狀態要怎麼收回來的門路。它給出三條回收路徑:第一條是主管機關自己說不需要了,專利專責機關依其通知廢止;第二條是發生事實變更(例如疫情結束、替代藥物上市),你可以申請廢止;第三條是被授權人自己犯規,例如沒有按內容實施、沒付補償金,你可以抓住這個違約點申請。你是專利權人時,這條是你的反擊按鈕。你是被授權人時,這三個款就是三個你絕對不能踩的地雷。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八十九條為強制授權之廢止規範,建立四種廢止事由:主管機關通知廢止(第一項)、事實變更廢止、未適當實施廢止、未支付補償金廢止(第二項三款),構成強制授權制度的反向出口機制,確保政府介入專利權之公益侵入有合理收回路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強制授權廢止後,被授權人已經生產的庫存怎麼處理?

這是實務上最常被忽略的問題。本條沒直接規定,但實務上廢止的效力向後生效,已經合法生產的庫存可以繼續銷售,但不得再生產。專利權人如果想連庫存都收回,必須另外與被授權人協商或提訴訟。內行人提示:廢止生效前的過渡期最容易發生『清倉生產潮』,專利權人應在廢止程序啟動時就同步聲請假處分,否則等廢止生效時倉庫已經滿了。

Q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無必要』是誰決定?標準是什麼?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強制授權的原因包括國家緊急危難、增進公益、反競爭行為等。對應的主管機關依類型而定(公衛歸衛福部、國防歸國防部、反競爭歸公平會等)。認定標準是『當初授權的理由是否已消失』。內行人提示:這不是自動的,專利權人可以主動提供證據說服主管機關,例如替代技術已成熟、國際情勢變化、市場已充分供應等事實。

Q3專利法 89 條是什麼?

規範強制授權的廢止,建立四種廢止路徑:主管機關通知、事實變更、被授權人未適當實施、未支付補償金,構成強制授權制度的反向出口。

Q4強制授權廢止四個事由差在哪?

第一項由主管機關發動(公益消失),第二項三款由專利權人申請(事實變更/未適當實施/未付補償金)。前者偏政策判斷,後三者偏違約事實。

Q5什麼叫『事實變更』?

強制授權核准時所依據的公益理由或客觀事實已消失或改變,例如疫情結束、替代藥物上市、市場供應充分等可量化的客觀事實。

Q6強制授權廢止跟撤銷差在哪?

廢止是向後生效(過去合法),撤銷是溯及自始無效。本條規範的是廢止,所以已合法實施的行為不受影響,只是未來不能再做。

Q7強制授權廢止怎麼申請?

蒐證 → 確認廢止事由(第二項三款)→ 備齊申請書與證據 →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 → 答辯審查 → 廢止審定。

Q8強制授權廢止要多少錢?

申請規費由智慧財產局公告(約數千元等級),律師費或專利代理人費依案件複雜度約 10-30 萬。事實複雜涉及國際公衛者更高。

Q9強制授權廢止要多久?

依專利專責機關審查實務通常 6 個月至 1 年,急迫性高(如公衛逆轉)可加速處理,最快數月內可作成廢止審定。

Q10怎麼證明被授權人沒適當實施?

蒐集對方實際生產量、銷售紀錄、實施範圍、產品標示等對外公開資訊;必要時聲請保全證據或委託專業會計師查核。

Q11強制授權廢止 vs 一般授權終止差在哪?

強制授權廢止是行政處分(公權力),一般授權終止是民事契約行為。前者要找智財局申請,後者按授權合約處理。

Q12未付補償金 vs 補償金不足差在哪?

未付(零支付)直接構成廢止事由;補償金不足(少付)需先協商或循民事程序追討,不必然觸發廢止,要看是否達『顯著違反審定』程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ubject_1_labelsubject_1_valuesubject_2_labelsubject_2_value
發動主體第一項(主管機關通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動發動第二項(申請廢止)由專利權人申請
舉證重點第一項公益理由消失之客觀事實第二項事實變更/未適當實施/未付補償金等具體違約事證
效力起算第一項專利專責機關依通知作成廢止處分時第二項專利專責機關審定廢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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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動主體
第一項(主管機關通知)
舉證重點
第一項
效力起算
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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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動主體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動發動
舉證重點
公益理由消失之客觀事實
效力起算
專利專責機關依通知作成廢止處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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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動主體
第二項(申請廢止)
舉證重點
第二項
效力起算
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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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動主體
由專利權人申請
舉證重點
事實變更/未適當實施/未付補償金等具體違約事證
效力起算
專利專責機關審定廢止之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許法第85条(裁定通常実施権の取消)
韓國특허법 제107조 제5항 및 제8항(강제실시권의 취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7条(强制许可终止)
德國PatG § 24 Abs. 7(Aufhebung der Zwangslizenz)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icle L613-15
美國35 U.S.C.(無直接對應條文;通過 antitrust consent decree 或 §271(f) 衍生救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8

(0330504 制定)

偽造有專利權之發明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0480109 全文修正)

偽造有專利權之發明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0680403 修正)

偽造有專利權之發明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為加強保障專利權人之權益,對於侵害專利權者,自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惟以係經濟性犯罪型態,乃僅提高所科之罰金,期能發揮惕勵作用。   二、將原訂罰金「五千元以下」,提高為四萬元。

(0751212 修正)

偽造有專利權之發明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法現行規定之罰金數額,係六十八年修正所定者,惟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現行罰金數額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本條罰金上限,予以提高。

(0821228 全文修正)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法院囑託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家代為估計之數額。   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二倍。

(0901004 修正)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法院囑託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家代為估計之數額。   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立法理由配合發明專利除罪化,並提高專利侵權之民事損害賠償,爰將懲罰性之損害賠償額上限,由損害賠償之「二」倍,提高為「三」倍。

(0920103 全文修正)

被侵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授權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無強制授權之必要時,專利專責機關應依其通知廢止強制授權。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強制授權:   一、作成強制授權之事實變更,致無強制授權之必要。   二、被授權人未依授權之內容適當實施。   三、被授權人未依專利專責機關之審定支付補償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330504 制定)

偽造有專利權之發明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0480109 全文修正)

偽造有專利權之發明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0680403 修正)

一、為加強保障專利權人之權益,對於侵害專利權者,自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惟以係經濟性犯罪型態,乃僅提高所科之罰金,期能發揮惕勵作用。   二、將原訂罰金「五千元以下」,提高為四萬元。

(0751212 修正)

本法現行規定之罰金數額,係六十八年修正所定者,惟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現行罰金數額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斟酌實際情形,將本條罰金上限,予以提高。

(0821228 全文修正)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法院囑託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家代為估計之數額。   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二倍。

(0901004 修正)

配合發明專利除罪化,並提高專利侵權之民事損害賠償,爰將懲罰性之損害賠償額上限,由損害賠償之「二」倍,提高為「三」倍。

(092010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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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89 條規定:「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授權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無強制授權之必要時,專利專責機關應依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8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