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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76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763號

原告
統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隆
被告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遠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9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號)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763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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