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7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763號
- 原告
- 統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隆
- 被告
-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遠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9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號)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763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9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號)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