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6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602號
- 原告
-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暨來必富商行暨宏凱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60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