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聲字第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聲字第60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雄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連勝莊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案號:95年度桃簡字第70號)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0日判決,嗣於95月524日因兩造均未上訴而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84,358 元 │ │├──────┼────────┼────────┤│合 計│84,358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