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桃簡字第70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連勝莊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肆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連勝莊興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背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分別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期為付款之提示,均未獲兌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等語。被告三人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有明定。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5 紙為證,又被告三人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前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次按支票之發票人,僅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126 條、第131條第1項前段、第133條、第14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連勝莊興業有限公司所簽發,而由被告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背書之系爭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既未獲兌現,被告三人自應依支票所載文義負責。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42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三人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票號 │發票日│ 付款人 │ 票面金額 │提示日│ 利 息 │ │號│ │ │ │(新臺幣)│ │ │ ├─┼─────┼───┼─────┼─────┼───┼───────┤ │一│AG0000000 │940910│玉山商業銀│1,370,000 │940912│自94年9 月12日│ │ │ │ │行桃園分行│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週年利率6%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二│AG0000000 │940925│同上 │1,800,000 │940926│自94年9 月26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週年利率6%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三│AG0000000 │941010│同上 │1,550,000 │941011│自94年10月11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週年利率6%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四│AG0000000 │941218│同上 │ 900,000 │941219│自94年12月19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週年利率6%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五│AG0000000 │950107│同上 │2,800,000 │950109│自95年1 月9 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週年利率6%計│ │ │ │ │ │ │ │算之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