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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號

印花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2號

原告
黃清水
原告
黃清奇
原告
黃琴澤
原告
黃金池
原告
黃登臨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畯豐
被告
雲林縣稅務局
代表人
林瑞堂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玲

      葛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印花稅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3 月19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1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以及102 年4 月1日更正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及更正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林瑞堂」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代表人 林瑞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記載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印花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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