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2號
- 原告
- 黃清水
- 原告
- 黃清奇
- 原告
- 黃琴澤
- 原告
- 黃金池
- 原告
- 黃登臨
-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畯豐
- 被告
- 雲林縣稅務局
- 代表人
- 林瑞堂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玲
葛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印花稅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3 月19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1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以及102 年4 月1日更正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及更正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林瑞堂」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代表人 林瑞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