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8號

聲請撤銷查封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溫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8號

原告
林張束霞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表人
劉育麟
被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代表人
沈紹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依同法第57條第1 款、第2款規定,應含原告、被告稱謂、被告機關公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之姓名、住所等)、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同法第105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236 條規定,上開第105 條第1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又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起訴亦未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及附上相關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書,而僅聲明「撤銷102 年道罰執字第8967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執行處分」。嗣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7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原告於102 年8 月5日另提出行政訴訟補正狀,並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該補正狀僅附某判決書內之附表所列數交通裁決字號,然就其餘補正事項,卻逾期迄今仍未提出,未依本院之指示補正,其起訴程式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溫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記載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8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查封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