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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9號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9號

原告
李麗娜即裕祥工業社
被告
雲林縣政府
代表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謝易霖

      林薏茹

上列當事人間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5日104 年度簡字第19號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以及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準備狀所陳之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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