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號
- 原告
-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昭義
- 訴訟代理人
- 黃裕中 律師
- 被告
- 雲林縣政府
- 代表人
- 李進勇
- 訴訟代理人
- 張同興
鄭妃束
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9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均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