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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號

原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被告
雲林縣政府
代表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張同興

      鄭妃束

      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9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均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記載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