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秀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雲林縣政府
- 代表人
- 李進勇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4 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 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8 月2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