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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秀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雲林縣政府
代表人
李進勇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4 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 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8 月2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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