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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號

國家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號

原告
沈聖可
被告
雲林縣警察局
代表人
顏旺盛
訴訟代理人
黃柏源
訴訟代理人
王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法院為第2 項及第5 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7項各定有明文。

二、又國家賠償法第12條之立法理由謂:「二、賠償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提起訴訟,就其請求之標的而言,以適用民事訴訟之規定,由普通法院審判為宜」;另「請求家賠償應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起訴,此種事件雖屬公法上之爭議,然因國家賠償法特別規定應向民事法院起訴,即為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所指之法律特別有規定者,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807號判例參照)。基上,本院行政訴訟庭對於國家賠償案件並無審判權,應己明確,自應移送有審判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而本庭已分別函請兩造表示意見,被告表示無意見,而原告未予答覆,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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