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號
- 原告
- 沈聖可
- 被告
- 雲林縣警察局
- 代表人
- 顏旺盛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源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法院為第2 項及第5 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7項各定有明文。
二、又國家賠償法第12條之立法理由謂:「二、賠償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提起訴訟,就其請求之標的而言,以適用民事訴訟之規定,由普通法院審判為宜」;另「請求家賠償應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起訴,此種事件雖屬公法上之爭議,然因國家賠償法特別規定應向民事法院起訴,即為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所指之法律特別有規定者,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807號判例參照)。基上,本院行政訴訟庭對於國家賠償案件並無審判權,應己明確,自應移送有審判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而本庭已分別函請兩造表示意見,被告表示無意見,而原告未予答覆,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