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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定國

原告
李美伶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鄧明斌
訴訟代理人
沈筠琪

鄧百純

廖文旭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109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應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代表人下方(即原裁定第1頁第7行以下)所缺漏之訴訴訟代理人「沈筠琪」、「鄧百純」、「廖文旭」等人均應予增列,其記載方式如上開訴訟代理人欄位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