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李美伶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鄧明斌
- 訴訟代理人
- 沈筠琪
鄧百純
廖文旭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109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應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代表人下方(即原裁定第1頁第7行以下)所缺漏之訴訴訟代理人「沈筠琪」、「鄧百純」、「廖文旭」等人均應予增列,其記載方式如上開訴訟代理人欄位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