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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張文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家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銘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51條第5 款亦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及過失傷害等3 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2 份、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合法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已逾6 月有期徒刑,即不合易科罰金之要件,故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又附表編號3所示判決主文之沒收部分,依法應併予執行,無庸再宣告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 文 俊

書記官 金 雅 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林家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過失傷害              │攜帶兇器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聲請書漏│有期徒刑7 月          │
│            │                      │載月)                │                      │
├──────┼───────────┼───────────┼───────────┤
│ 犯罪日期   │99年10月23日          │99年2 月21日          │99年9 月26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9年度速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 年度案號   │261 號                │12165 號(聲請書誤載為│4789號                │
│            │                      │土林地檢)            │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9年度虎簡字第260 號  │99年度士交簡字第758 號│99年度易字第685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4 日          │99年11月18日          │99年11月25日          │
├─┼────┼───────────┼───────────┼───────────┤
│  │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99年度虎簡字第260 號  │99年度士交簡字第758 號│99年度易字第685 號    │
│判├────┼───────────┼───────────┼───────────┤
│決│判決確定│99年11月29日          │99年12月14日          │99年11月25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聲請書誤載為是)  │
├──────┼───────────┼───────────┼───────────┤
│是否為併罰之│          是          │          是          │          是          │
│數罪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
│            │2459號【編號1 、2 已定│4727號(聲請書誤載為執│68號                  │
│            │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  │助字)【編號1 、2 已定│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8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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