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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文邦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0 年度執字第1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文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文邦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2 之罪刑,業經本院於99年11月24日,以99年度訴字第698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該判決並於同年12月13日確定,又附表編號3 至4 之罪刑亦經本院於99年12月13日以99年度訴字第765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該判決已於同月31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 年3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蘇文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9 月 │├─────┼───────────┼───────────┼───────────┤│犯罪日期 │99年8 月22日 │99年8 月22日 │99年9 月7 日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463 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698 號 │99年度訴字第698 號 │99年度訴字第765 號 ││實├───┼───────────┼───────────┼───────────┤│審│判決日│99年11月24日 │99年11月24日 │99年12月13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698 號 │99年度訴字第698 號 │99年度訴字第765 號 ││決├───┼───────────┼───────────┼───────────┤│ │確定日│99年12月13日 │99年12月13日 │99年12月31日(聲請書誤││ │ │ │ │載為99年12月13日)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度執字第15號 │100 年度執字第15號 │100 年度執字第163 號 │└─────┴───────────┴───────────┴───────────┘┌─────┬───────────┬───────────┬───────────┐│編 號│ 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空白)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 │ │├─────┼───────────┼───────────┼───────────┤│犯罪日期 │99年9 月7 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463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765 號 │ │ ││實├───┼───────────┼───────────┼───────────┤│審│判決日│99年12月13日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765 號 │ │ ││決├───┼───────────┼───────────┼───────────┤│ │確定日│99年12月31日(聲請書誤│ │ ││ │ │載為99年12月13日)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0 年度執字第163 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段奇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9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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