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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衍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字第1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衍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衍慶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表所示編號2 至5 ,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52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3 年9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1                     │2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0月12日          │99年6 月18日(聲請書誤│99年8 月20日(聲請人誤│
│            │                      │載為99年6 月17日)    │載為99年8 月19日)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1410號                │808 號、第1313號(聲請│808 號、第1313號(聲請│
│            │                      │書漏載99年度毒偵字第  │書漏載99年度毒偵字第  │
│            │                      │1313號)              │1313號)              │
├───┬──┼───────────┼───────────┼───────────┤
│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844 號    │99年度訴字第752 號    │99年度訴字第752 號    │
│      ├──┼───────────┼───────────┼───────────┤
│      │判決│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6 日          │99年12月6 日          │
│事實審│日期│                      │                      │                      │
├───┼──┼───────────┼───────────┼───────────┤
│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844 號    │99年度訴字第752 號    │99年度訴字第752 號    │
│      ├──┼───────────┼───────────┼───────────┤
│判  決│確定│99年12月20日          │100 年1 月19日        │100 年1 月19日        │
│      │日期│                      │(撤回上訴,聲請書誤載│(撤回上訴,聲請書誤載│
│      │    │                      │為99年12月6 日)      │為99年12月6 日)      │
└───┴──┴───────────┴───────────┴───────────┘
┌──────┬───────────┬───────────┬───────────┐
│編        號│4                     │5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6 月17日          │99年8 月19日          │99年5 月16日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808 號、第1313號(聲請│808 號、第1313號(聲請│1472號                │
│            │書漏載99年度毒偵字第  │書漏載99年度毒偵字第  │                      │
│            │1313號)              │1313號)              │                      │
├───┬──┼───────────┼───────────┼───────────┤
│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752 號    │99年度訴字第752 號    │99年度訴字第810 號    │
│      ├──┼───────────┼───────────┼───────────┤
│      │判決│99年12月6 日          │99年12月6 日          │99年12月6 日          │
│事實審│日期│                      │                      │                      │
├───┼──┼───────────┼───────────┼───────────┤
│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752 號    │99年度訴字第752 號    │99年度訴字第810 號    │
│      ├──┼───────────┼───────────┼───────────┤
│判  決│確定│100 年1 月19日        │100 年1 月19日        │100 年1 月19日        │
│      │日期│(撤回上訴,聲請書誤載│(撤回上訴,聲請書誤載│(撤回上訴,聲請書誤載│
│      │    │為99年12月6 日)      │為99年12月6 日)      │為99年12月6 日)      │
└───┴──┴───────────┴───────────┴───────────┘
┌──────┬───────────┬───────────┬───────────┐
│編        號│7                     │                      │                      │
├──────┼───────────┼───────────┼───────────┤
│罪       名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以下空白)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0月8 日(聲請書誤│                      │                      │
│            │載為99年10月13日)    │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62│                      │                      │
│年 度 案 號 │10號                  │                      │                      │
├───┬──┼───────────┼───────────┼───────────┤
│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港簡字第218 號  │                      │                      │
│      ├──┼───────────┼───────────┼───────────┤
│      │判決│100 年1 月12日        │                      │                      │
│事實審│日期│                      │                      │                      │
├───┼──┼───────────┼───────────┼───────────┤
│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港簡字第218 號  │                      │                      │
│      ├──┼───────────┼───────────┼───────────┤
│判  決│確定│100 年2 月21日        │                      │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