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玲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0 年度執字第299 、5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玲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玲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復按依刑事訴訟法第7 編之1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ㄧ,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為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所明定。是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須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但書之規定,始得例外提起上訴。是協商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系爭科刑判決,若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ㄧ,或有違反同法條第2 項規定之情事,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當事人自不得對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該協商判決,應於判決時即告確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485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均分別為協商科刑判決確定在案,且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但書可為上訴之事由,揆諸前揭三、所述之法律規定及說明,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對依協商程序所為之上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是應於各該協商程序宣示判決之日即告確定,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4 罪,經本院於99年度訴字第691 、878 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附表編號五至六所示之2 罪,經本院於100 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上開裁判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廖玲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犯 罪 日 期│99年08月04日 │99年09月15日 │99年08月04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1256、1465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256、1465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256、1465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691 、878 號 │99年度訴字第691 、878 號 │99年度訴字第691 、878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9年12月29日 │99年12月29日 │99年12月29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691 、878 號 │99年度訴字第691 、878 號 │99年度訴字第691 、878 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12月29日 │99年12月29日 │99年12月29日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犯 罪 日 期│99年09月15日 │98年11月10日 │98年11月11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1256、1465號 │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9號 │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9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691 、878 號 │100 年度訴字第21號 │100 年度訴字第21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9年12月29日 │100 年01月20日 │100 年01月20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9年度訴字第691 、878 號 │100 年度訴字第21號 │100 年度訴字第21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12月29日 │100 年01月20日 │100 年01月20日 │├────┴────┼──────────────┴──────────────┴──────────────┤│ │1.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 註 │2.附表編號五至六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 │3.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