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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吳錦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6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添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執字第1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添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添福因犯過失致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林添福因先後犯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6 月、10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林添福所犯如附表編號①至②、③至④之罪刑,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 年4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錦佳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③過失致人於死罪      │
│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④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  │
├─────┼───────────┼───────────┤
│宣  告  刑│①有期徒刑10月        │③有期徒刑6月         │
│          │②有期徒刑6月         │④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①98年9月4日晚間8時許 │③98年5月7日          │
│日      期│②98年9月1日中午某時許│④98年5月7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3513號  │99年度偵字第1945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834號    │100年度交訴字第1號    │
│事│      │                      │                      │
│實├───┼───────────┼───────────┤
│審│判  決│98年12月28日          │100年5月31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         同           │         同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判├───┼───────────┼───────────┤
│決│判決確│98年12月28日          │100年6月20日          │
│  │定日期│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99年度執字第1384號(已│100年度執字第1570號   │
│          │執行完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60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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