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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0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蕭于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005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萬福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1604號)後,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一人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吳萬福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萬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54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1年9 月4 日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9 月6 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591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3666號起訴並聲請強制戒治,強制戒治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92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589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3年11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另因:①2 件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港簡字第35號及95年度港簡字第124 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50日及20日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0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⑤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45 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⑥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虎簡字第297 號判決判處罰金10,000元,減為罰金5,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⑦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 000元折算1 日確定。上開①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69號裁定減為拘役25日及拘役10日確定。③、④2 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821 號裁定減刑後,與⑤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①、②、③、④、⑤、⑥及⑦之罪,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部分於97年8 月1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本件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10月7 日上午10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在其雲林縣東勢鄉○○村○○路86號之住處,以將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同時摻入香菸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0 年10月7 日8 時50分,因通緝為警緝獲,並於同日上午10時許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毒品可待因、嗎啡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願受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之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外,不在此限。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0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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