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3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38號
聲請 人即
- 選任辯護人
- 陳姝樺律師
- 被告
- 張綾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621 號),於偵查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業已於警詢及偵查中將相關案情據實陳述,被告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可能。且被告目前已懷孕15週左右,因為看守所之環境壓力甚大,且飲食方面因被告初期害喜以致食不下嚥,營養恐怕不足,為避免因葉酸攝取不足會造成胎兒發育不良,爰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張綾芝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1 月2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自100 年3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經本院徵詢檢察官之意見,檢察官函覆稱:被告張綾芝原聲請羈押及裁定延長羈押之理由均屬俱在,認仍有羈押之必要等語,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3 月22日雲檢文義100 偵621 字第08124 號函1 份在卷可按。本院另再函詢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被告之身體狀況,該所函覆稱:被告於100 年2 月14日回診追蹤仍持續用藥治療,至今被告尚無不適症狀,在所期間均定期安排所內特約醫師診療及超音波檢查,目前懷孕15週5 天,身體狀況穩定,現由本所有關人員繼續觀察照護中等情,亦有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100 年3 月23日雲所衛字第1004000006號函附卷足證。因此,被告雖已懷孕約15週5 天,然按羈押之被告懷胎5 月以上或生產後2 月未滿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被告上述情形,仍不符合上開法定應停止羈押之規定,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之羈押事由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自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聲請人所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