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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2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威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字第1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銘犯如附表編號1 及編號2 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其餘聲請(即附表編號3 之部分)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銘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3條所規定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係指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而言。若於其中甲罪之判決確定後,復犯乙罪,即不合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52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威銘因竊盜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協商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3 所示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惟被告前開行為時間係在100 年5 月16日,有前開判決書在卷可稽,被告於前開行為時,如附表編號1 所示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52 號判決業於100 年4 月27日確定,自不符合裁判確定前犯罪定應執行之要件,是此部分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1                     │2                     │3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3 月2 日        │100 年3 月28日        │100 年5 月16日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1403號                │1768號                │2680號                │
├───┬──┼───────────┼───────────┼───────────┤
│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0 年度易字第152 號  │100 年度易字第221 號  │100 年度易字第331 號  │
│      ├──┼───────────┼───────────┼───────────┤
│      │判決│100 年4 月27日        │100 年4 月29日        │100 年6 月23日        │
│事實審│日期│                      │                      │                      │
├───┼──┼───────────┼───────────┼───────────┤
│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0 年度易字第152 號  │100 年度易字第221 號  │100 年度易字第331 號  │
│      ├──┼───────────┼───────────┼───────────┤
│判  決│確定│100 年4 月27日        │100 年4 月29日        │100 年7 月11日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2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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