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永隆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永隆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永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復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徐永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徐永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5 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 犯 罪 日 期│99年06月09日 │99年08月04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761 號 │99度毒偵字第1210 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453 號 │99年度六簡字第260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9年08月30日 │99年10月21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453 號 │99年度六簡字第260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08月30日 │99年12月10日 │├────┴────┼────────────────┴────────────────┤│附 註│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