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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9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張文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93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民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2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張民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張民和前因施用毒品、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4年度訴字第740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及95年度易字第118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均經裁定減刑後,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再因竊盜、搶奪、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易字第310 號、95年度訴字第452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以95年度虎簡字第46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8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均裁定減刑後,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6 月9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嗣於98年1 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 年6 月5 日中午12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455-R7號自用小客車至林進雄位於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廉使1047號住處,利用大門未上鎖之機會,逕自侵入該房屋內,徒手竊取置放於1 樓客廳內之價值新臺幣(下同)1 萬餘元之液晶電視1 台,得手後逃離現場,繼以4000元之代價出售予不詳之人,並將所得金錢花用殆盡。嗣為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張民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民和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林進雄指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 張及蒐證照片2 張等附卷足憑,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之加重竊盜罪。又被告前有事實欄所載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處於青壯之年,不思以勞力從事正職賺錢營生,竟起貪念,而為加重竊盜犯行,顯見其法治觀念甚為薄弱,暨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9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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