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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鈺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鈺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鈺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4、6、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3、5、7至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陳鈺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 美 利

書記官 王 秀 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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