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0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世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字第24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世倉因犯強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世倉因犯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3 之罪刑,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40 號、第716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 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4 年4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世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月9 月 │有期徒刑1 月9 月 │有期徒刑1 月3 月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3 月20日 │100 年3 月15日 │100 年2 月19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0 年度偵字第2339號、第2962│100 年度偵字第2339號、第2962│100 年度偵字第2339號、第2962││ │ │號、第4110號;100 年度偵緝字│號、第4110號;100 年度偵緝字│號、第4110號;100 年度偵緝字││ │ │第169 號、第177 號、第178 號│第169 號、第177 號、第178 號│第169 號、第177 號、第178 號││ │ │(聲請書漏載100 年度偵字第 │(聲請書漏載100 年度偵字第 │(聲請書漏載100 年度偵字第 ││ │ │2339號、第4110號;100 年度偵│2339號、第4110號;100 年度偵│2339號、第4110號;100 年度偵││ │ │緝第169 號、第177 號、第178 │緝第169 號、第177 號、第178 │緝第169 號、第177 號、第178 ││ │ │號) │號) │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540 號、第716 │100 年度訴字第540 號、第716 │100 年度訴字第540 號、第716 ││ │ │號(聲請書漏載第716 號) │號(聲請書漏載第716 號) │號(聲請書漏載第716 號) ││ ├───┼──────────────┼──────────────┼──────────────┤│ │判 決│101 年1 月5 日 │101 年1 月5 日 │101 年1 月5 日 ││ │日 期│ │ │ │├───┼───┼──────────────┼──────────────┼──────────────┤│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決 ├───┼──────────────┼──────────────┼──────────────┤│ │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540 號、第716 │100 年度訴字第540 號、第716 │100 年度訴字第540 號、第716 ││ │ │號(聲請書漏載第716 號) │號(聲請書漏載第716 號) │號(聲請書漏載第716 號) ││ ├───┼──────────────┼──────────────┼──────────────┤│ │確 定│101 年1 月31日 │101 年1 月31日 │101 年1 月31日 ││ │日 期│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492 │①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492 │①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492 ││ │ 號 │ 號 │ 號 ││ │②編號1 至3 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②編號1 至3 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②編號1 至3 已定執行刑為有期││ │ 徒刑2 年6 月 │ 徒刑2 年6 月 │ 徒刑2 年6 月 │└───────┴──────────────┴──────────────┴──────────────┘┌───────┬──────────────┬──────────────┬──────────────┐│ 編 號 │ 4 │ │ │├───────┼──────────────┼──────────────┼──────────────┤│ 罪 名 │強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10月 │(以下空白)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1 月29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及案├───┼──────────────┼──────────────┼──────────────┤│號 │案 號│100 年度偵字第1637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實審 ├───┼──────────────┼──────────────┼──────────────┤│ │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832 號 │ │ ││ ├───┼──────────────┼──────────────┼──────────────┤│ │判 決│101 年9 月12日 │ │ ││ │日 期│ │ │ │├───┼───┼──────────────┼──────────────┼──────────────┤│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決 ├───┼──────────────┼──────────────┼──────────────┤│ │案 號│100 年度訴字第832 號 │ │ ││ ├───┼──────────────┼──────────────┼──────────────┤│ │確 定│101 年10月9 日 │ │ ││ │日 期│ │ │ │├───┴───┼──────────────┼──────────────┼──────────────┤│備 註│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2413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