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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
    許佩如王紹銘鍾世芬

  • 被告
    郭修瑞許証評陳宏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540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修瑞 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律師 被   告 許証評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 被   告 陳宏賓 選任辯護人 洪秀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339號、第2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修瑞】犯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各罪(包括「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至8、至、所示之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 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2GSM廠牌行動電話(不含搭配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MUCH廠牌行 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 壹張)、夾鏈袋貳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 、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 000號晶片卡壹張)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均 與郭文郎、吳威僑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與翁東聖連帶沒收之,其中新臺幣壹仟元應與陳宏賓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與翁東聖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新臺幣壹仟元應與陳宏賓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元沒收之(其中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應與許証評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應與許証評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貳萬叁仟元應與郭文郎、吳威僑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郭文郎、吳威僑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陳宏賓】犯附表一編號8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刑。 【許証評】犯附表一編號至所示各罪(包括「幫助」犯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之MUCH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 、夾鏈袋貳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貳仟肆佰元與郭修瑞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郭修瑞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許証評】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甲、有罪部分: 一、郭修瑞(綽號「阿樂」)前於⑴民國96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10日,以96年度訴字第1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減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⑵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4 月24日,以97年度易字第1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⑶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8 月25日,以97年度虎簡字第2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⑴⑵之罪,嗣經本院於97年6 月23日,以97年度聲字第50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後,復與⑶之罪接續執行,於97年3 月27日入監執行,甫於99年7 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陳宏賓前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6 月2 日,以97年度簡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8年1 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許証評曾於⑴95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95年12月18日,以95年度訴字第4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⑵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5年6 月23日,以95年度港簡字第2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簡上字第139 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⑶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2 月5 日,以96年度虎簡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⑷96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3 月19日,以96年度虎簡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上開案件,經本院於96年7 月23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3 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3 月、1 月又15日、1 月又15日,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又15日確定,於95年12月22日入監執行,並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 二、詎郭修瑞、陳宏賓均不知悛悔,且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政府分別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持有,郭修瑞仍單獨基於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或分別與翁東聖(翁東聖所涉下列犯行,業經本院另案審結)、陳宏賓基於共同販賣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翁東聖、陳宏賓提供毒品,再由郭修瑞持其所有三星廠牌行動電話(搭配使用非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下稱甲行動電話,均扣案)、翁東聖持用其所有2GSM廠牌行動電話(搭配使用非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下稱乙行動電話,均扣案)作為聯繫交易毒品事宜之工具,而分別為下列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 ㈠郭修瑞與翁東聖共同販賣海洛因部分: ⒈郭修瑞於100 年2 月17日9 時24分、31、47分、56分、10時14分、17分許,郭修瑞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陳宏賓聯絡,並相約在嘉義縣新港鄉○○村○路邊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嗣於同日稍後,翁東聖駕車搭載郭修瑞抵達約定地點,並由郭修瑞將翁東聖所有之海洛因1 包,以新臺幣(下同)4,000 元之價格,販賣予陳宏賓(價金未扣案),並將自陳宏賓收得之4,000 元交予翁東聖收執,銀貨兩訖。⒉郭修瑞於100 年2 月19日11時52分、12時3 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陳宏賓聯絡,得知陳宏賓欲購買海洛因,郭修瑞即於同日12時10分、11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撥打翁東聖持用之乙行動電話向翁東聖說明陳宏賓來電之目的,翁東聖旋囑咐郭修瑞詢問陳宏賓欲購買之數量,郭修瑞再於同日12時12分、17分、33分、34分、38分許,持用用甲行動電話分別與陳宏賓、翁東聖聯絡,轉達陳宏賓欲購買1,000 元之海洛因之訊息予翁東聖,翁東聖旋指示郭修瑞與陳宏賓相約在嘉義縣太保市華濟醫院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7 至16所示)。並於同日稍後,由翁東聖在華濟醫院外,以2,000 元之價格,販賣1 包海洛因予陳宏賓,並自陳宏賓處得款2,000 元(價金未扣案),交易完成。 ⒊郭修瑞於100 年2 月20日19時33分、49分、20時15分、25分、36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陳宏賓聯絡,相約在嘉義市○○路某便利商店附近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7至21所示)。並於同日稍後,由翁東聖駕車搭載郭修瑞前往約定地點,而以賒帳方式,推由郭修瑞與陳宏賓進行交易,郭修瑞即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1 小包予陳宏賓(迄未清償),買賣完成。 ⒋郭修瑞於100 年2 月23日11時25分、47分、59分、12時5 分、7 分、11分許,使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陳宏賓聯絡,表達欲購買海洛因之意(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2至27所示),郭修瑞轉知翁東聖後,翁東聖交付海洛因1 包予郭修瑞,並指示郭修瑞前往交易。嗣於同日稍後,郭修瑞與陳宏賓於嘉義市聖馬爾定醫院碰面後,即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1 小包予陳宏賓,並自陳宏賓處得款1,000 元(價金未扣案),惟因海洛因數量不足,郭修瑞向陳宏賓表示翁東聖會將不足分補予陳宏賓,陳宏賓不信,郭修瑞乃於同日13時2 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撥打翁東聖持用乙行動電話,向接聽電話之林珮瑜反應此事(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嗣後郭修瑞將取得之1,000 元交予翁東聖,交易成功。 ⒌郭修瑞於100 年2 月24日16時33分,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陳宏賓聯絡,得知陳宏賓欲購買海洛因(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旋告知翁東聖前情,翁東聖立即指示郭修瑞與謝國男詢問有無海洛因,郭修瑞於同日16時51分、18時9 分、26分、43分、48分、51分許,以甲行動電話撥打謝國男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表明欲購買海洛因之意,並相約在嘉義縣太保市○○路WTO 檳榔攤旁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30、36、37、43、45、46所示),並於同日稍後,以賒帳方式,向謝國男取得重約1 公克之海洛因(事後已由翁東聖清償7,000 元,謝國男此部分犯行另據檢察官偵查起訴),並帶回交予翁東聖。另郭修瑞於同日17時6 分、22分、43分、54分、18時7 分、30分、32分、37分、40分、43分、46分、19時14分、20分、22分、29分、20時5 分、11分、13分許,以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陳宏賓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許証評聯絡,彼此約定在雲林縣北港鎮○○路路旁某處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31、32、33、34、35、38至42、44、47至53所示)。並於同日稍後,翁東聖開車搭載郭修瑞前往約定地點,陳宏賓與許証評亦前往該處,而由翁東聖以4,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1 包(重約0.45公克,其中折合500 元之海洛因,係補償前次不足之海洛因)予陳宏賓,而自陳宏賓處得款3,500 元(價金未扣案),買賣完成。 ⒍郭修瑞於100 年2 月27日23時38分、2 月28日0 時15分、23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陳宏賓聯絡後,約定在嘉義市聖馬爾定醫院附近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54至56所示)。嗣於同日稍後,郭修瑞承翁東聖之命前往約定地點,以賒帳500 元之方式,將價格為1,000 元之海洛因販賣予陳宏賓,並自陳宏賓處得款500 元(價金未扣案,其餘款項迄未清償),交易完成。翁東聖並於100 年2 月28日0 時51分許,持用乙行動電話撥打郭修瑞持用之甲行動電話,並質問郭修瑞為何去這麼久,郭修瑞答稱陳宏賓尚在試用等語(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57所示)。事後,郭修瑞將收得之500 元款項交予翁東聖。 ⒎郭修瑞於100 年3 月20日10時1 分、14分、24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乙行動電話之翁東聖聯絡,將陳宏賓藥癮發作,急欲購買海洛因之事告知翁東聖(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58至60所示)。翁東聖即於同日稍後,在嘉義市○○路513 巷口,以4,000 元之價格,將海洛因1 小包販賣予陳宏賓,並自陳宏賓處得款4,000 元(價金未扣案),銀貨兩訖。 ㈡郭修瑞與陳宏賓共同販賣海洛因部分: 郭修瑞、陳宏賓於100 年3 月16日9 時25分、40分、10時18分、45分、11時3 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林永隆聯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61至65所示),得知林永隆欲購買海洛因,即相約在嘉義縣六腳鄉蒜頭國民小學附近見面。但因當時2 人身上均無海洛因,遂由郭修瑞先行聯絡翁東聖,並相約在嘉義縣新港鄉某便利商店碰面。嗣於同日稍後,由陳宏賓駕車搭載郭修瑞前往前揭約定地點,並共同出資向翁東聖(所涉販賣毒品罪嫌,未據檢察官起訴)購買2,000 元海洛因(另由郭修瑞分裝成2 小包)。嗣2 人抵達蒜頭國小,即由郭修瑞以1,000 元之價格將海洛因1 包販賣予林永隆,並將自林永隆處取得款項1,000 元(價金未扣案)交予陳宏賓,買賣完成。 ㈢郭修瑞單獨販賣海洛因部分: ⒈郭修瑞於100 年2 月16日18時32分、39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林永隆聯絡,並相約在嘉義縣太保市鰻魚寮某便利商店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66至67所示)。而於同日稍後,郭修瑞前往約定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海洛因1 包予林永隆,並自林永隆處得款1,500 元(價金未扣案)。 ⒉郭修瑞於100 年2 月17日12時6 分、17分、26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林永隆聯絡,相約在嘉義縣太保市鰻魚寮某便利商店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68至70所示)。並於同日稍後,由郭修瑞在該處,以1,000 元之價格,將海洛因命1 包販賣予林永隆,並自林永隆處得款1,000 元(價金未扣案),完成買賣。 ⒊郭修瑞於100 年2 月18日14時42分、43分、15時0 分、10分、11分、20分、27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高立維(綽號「阿維」)聯絡,相約在嘉義市○○路○○道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71至77所示)。並於同日稍後,由郭修瑞在前揭地點,以3,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1 包予高立維,並向高立維處收款3,000 元(價金未扣案),交易完成。 ㈣郭修瑞單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⒈郭修瑞於100 年2 月15日18時11分、52分、53分、20時56分、22時8 分、23時40分、同年月16日0 時9 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馬筠筑聯絡後,相約在雲林縣斗六市○○街7 號馬筠筑租屋處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78至84所示)。郭修瑞於稍後抵達該處,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馬筠筑,並自馬筠筑處得款3,000 元(價金未扣案),馬筠筑再於100 年2 月16日1 時33分許,持用同一電話聯絡郭修瑞,並向其反應此次所購之甲基安非他命品質較差(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85所示)。 ⒉郭修瑞於100 年2 月16日17時29分、40分、18時12分、18分、20時1 分、44分、21時42分、22時9 分、10分、14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楊勝傑(綽號「阿達」)聯絡,相約在雲林縣北港鎮「歡樂網咖」前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86至95所示),而於同日稍後,郭修瑞前往約定地點,以1,000 元之價格,將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販賣予楊勝傑,楊勝傑則交付1,000 元予郭修瑞(價金未扣案),銀貨兩訖。 ⒊郭修瑞於100 年2 月23日22時44分、47分、23時20分、23分、31分、41分、同年月24日0 時8 分、15分、20分、25分、33分、37分、42分、51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馬筠筑及其男友林譯新聯絡後,相約在嘉義縣新港鄉某7-11便利商店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96至109 所示)。並於同日稍後,郭修瑞在前揭地點,以3,5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馬筠筑及林譯新,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價金未扣案)。 ⒋郭修瑞於100 年3 月8 日13時52分、56分、14時29分、18時17分、19時29分、30分、50分、20時3 分、18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翁祥順聯絡,相約在雲林縣北港鎮北辰國民小學後門口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10 至118 所示),彼此碰面後,郭修瑞即以5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翁祥順,並向翁祥順收款500 元(價金未扣案),完成毒品交易。 ⒌郭修瑞於100 年3 月17日21時33分、34分、36分、22時7 分、18分、19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吳承祐(綽號「黑松」)聯絡,並相約在雲林縣水林鄉蔦松村某處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19 至124 所示)。嗣於同日稍後,由郭修瑞在前揭地點,以1,5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吳承祐,吳承祐則交付1,500 元予郭修瑞(價金未扣案)而完成交易。 ⒍郭修瑞於100 年3 月19日20時39分、41分、21時4 分、11分、13分、25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吳承祐聯絡,2 人相約在雲林縣水林鄉牛挑灣某處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25 至129 所示)。郭修瑞即於同日稍後,攜帶甲基安非他命前往約定地點,並以部分賒帳,販賣2,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吳承祐,並自吳承祐處得款1,000 元(價金未扣案,其餘欠款迄未清償),買賣完成。 ⒎郭修瑞於100 年3 月21日18時51分、54分、19時35分、40分、20時8 分、21時2 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吳承祐聯絡後,相約在雲林縣水林鄉牛挑灣某處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30 至135 所示)。嗣後,郭修瑞在前揭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吳承祐,並自吳承祐處得款2, 000元(價金未扣案)。 ㈤詎許証評仍不知悛悔,與郭修瑞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政府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持有,竟與郭修瑞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或基於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由郭修瑞持用甲行動電話、許証評持其所有MUCH廠牌行動電話(搭配使用許証評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下稱丙行動電話,均扣案)作為聯繫交易毒品事宜之工具,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郭修瑞與許証評共同販賣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⑴許証評於100 年3 月26日1 時30分、2 時59分、3 時10分許,持用丙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蔡敦宇聯絡後,雙方約定在雲林縣北港鎮○○路「歡樂網咖」前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36 至138 所示)。郭修瑞於通話後某時許,向翁東聖(所涉販賣毒品罪嫌,未據檢察官起訴)以不詳代價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後交予許証評,並與許証評一同前往前揭約定地點,而於同日凌晨4 時許,由許証評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蔡敦宇,並自蔡敦宇處得款1,000 元(價金未扣案),完成買賣。 ⑵許証評於100 年3 月29日11時33分、42分許,持用丙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楊勝傑聯絡,並相約在雲林縣北港鎮劉厝里劉厝159 號楊勝傑住處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39 至140 所示)。並於同日稍後,許証評與郭修瑞一同前往楊勝傑住處,而以賒帳之方式,由郭修瑞、許証評共同以1,000 元之價格,將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販賣予楊勝傑(迄未清償)。 ⑶許証評於100 年4 月3 日2 時5 分、6 分、12分許,持用丙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楊勝傑聯絡,相約在址設雲林縣北港鎮○○路新豐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新豐公司)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41 至143 所示)。嗣於同日稍後,許証評與郭修瑞一同到場,而以賒帳之方式,由郭修瑞將價格為5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販賣予楊勝傑,事後楊勝傑再將500 元交付許証評(價金未扣案)。 ⑷許証評於100 年4 月3 日2 時16分許,持用丙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吳俊緯聯絡,相約在新豐公司碰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44 所示)。嗣於同日稍後,由郭修瑞駕車搭載許証評一同到場,而以賒帳方式,由許証評販賣價格為1,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吳俊緯(迄未清償)。 ⑸許証評於100 年4 月3 日16時31分、32分、33分、36分、44分、54分許,持用丙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楊勝傑聯絡,並相約在楊勝傑前揭住處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45 至150 所示)。嗣於同日稍後,許証評開車搭載郭修瑞一同到場,而由郭修瑞以部分賒帳之方式,將價格為1,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販賣予楊勝傑,楊勝傑則交付900 元予許証評(價金未扣案,其餘款項迄未清償)。 ⒉郭修瑞販賣、許証評幫助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⑴郭修瑞於100 年3 月3 日15時59分、19時41分、44分、20時54分、21時11分、22時15分、23時20分、31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馬筠筑聯絡後,並相約在馬筠筑前揭租屋處碰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51 至158 所示)。嗣於同日稍後,許証評開車搭載郭修瑞前往約定地點,而由郭修瑞以3,0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馬筠筑,並自馬筠筑處得款3,000 元(價金未扣案),交易完成。 ⑵許証評、郭修瑞於100 年4 月12日23時57分、100 年4 月13日0 時47分、1 時33分、2 時12分許,由許証評持用丙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馬筠筑聯絡後,相約在馬筠筑前揭租屋處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59 至162 所示)。並於同日稍後,由郭修瑞開車搭載許証評一同抵達該處,而由郭修瑞以3,000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馬筠筑,且以馬筠筑前次所匯款項抵銷本次價款(價金未扣案)。 ㈥許証評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係經行政院衛生署依藥事法規定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為禁藥,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100 年3 月29日0 時5 分、10分許,持用丙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蔡敦宇聯絡後,2 人相約在雲林縣北港鎮○○路蔡敦宇租屋處外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63 至164 所示)。並於同日稍後,在前揭地點,將不詳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尚無證據證明轉讓數量達淨重10公克以上)無償轉讓予蔡敦宇施用。 ㈦郭修瑞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係經行政院衛生署依藥事法規定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為禁藥,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100 年4 月5 日21時41分、22時30分許,借用許証評所有丙行動電話(本次幫助犯行未據檢察官起訴)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林珮瑜、翁東聖聯絡,翁東聖要求郭修瑞將其當日購得之1 錢甲基安非他命「留」給翁東聖,郭修瑞應允並相約在嘉義縣新港鄉新港國民中學旁之7-11便利商店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65 至166 所示)。嗣於同日稍後,在前揭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1 錢(尚無證據證明轉讓數量達淨重10公克以上)無償轉讓予翁東聖。 ㈧郭修瑞、郭文郎、吳威僑、李世倉(郭文郎、吳威僑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李世倉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均已另行審結)均知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為國家懸令禁絕販賣之物,李世倉因受友人楊勝祥所託洽購愷他命,遂基於幫助販賣愷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2 月19日16時39分、45分、17時39分、40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甲行動電話之郭修瑞聯絡,詢問其有無100 公克的愷他命,郭修瑞竟基於販賣愷他命以牟利之犯意,於同日17時59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持用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 支(為吳威僑所有,內搭配使用非吳威僑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晶片卡1 張,均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已然滅失)之吳威僑聯絡,雙方議定由吳威僑提供100 公克愷他命供郭修瑞轉售,再由郭修瑞收取價金交予吳威僑。謀議既定,吳威僑即基於販賣愷他命以牟利之犯意聯絡,先以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NOKIA 廠牌行動電話,為郭文郎所有,其內搭配使用非郭文郎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晶片卡1 張,均未扣案,惟亦無證據已經滅失)之郭文郎(綽號「牛耶」)聯絡,並指示郭文郎至嘉義市○○○路謝國男租屋處取得吳威僑放置於該處之100 公克愷他命,且囑其與郭修瑞聯絡交易地點。郭修瑞再分別於同日18時0 分、9 分、10分、11分、19分、20分、31分、35分、38分、50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分別與李世倉、吳威僑聯絡,吳威僑稱其將推由郭文郎攜帶100 公克愷他命前去交易,郭修瑞未先詢問吳威僑及郭文郎即向李世倉報價,告知愷他命之價格為23,000元,並與李世倉相約在嘉義市○○路中油加油站交易等情。郭修瑞並於同日19時8 分許,持用同一電話詢問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翁東聖要如何計算愷他命款項。郭文郎承吳威僑指示取得100 公克愷他命後,即於同日19時2 分、6 分、11分、18分、25分、33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甲行動電話之郭修瑞聯絡,詢問郭修瑞要「借」多少愷他命、有無收取愷他命款項等情,並向郭修瑞報100 公克愷他命之價格為「23」,而與郭修瑞相約在嘉義市○○路中油加油站會面,郭修瑞則另於同日19時13分、15分、16分、19分、31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分別與李世倉、吳威僑保持聯繫。郭文郎、郭修瑞、李世倉與楊勝祥(起訴書誤載為楊勝傑,由本院逕予更正)稍後分別駕車抵達該中油加油站後,郭修瑞、楊勝祥及李世倉均至郭文郎所乘車上,由楊勝祥試用愷他命後確認品質後,郭文郎將100 公克愷他命交予楊勝祥,楊勝祥則將現金23,000元交予郭修瑞,郭修瑞當場即交由郭文郎帶回交予吳威僑收取(價金未扣案)。郭修瑞再分別於同日19時47分、20時1 分許,持用甲行動電話與李世倉、吳威僑聯絡,除告知李世倉已連同試用之1 包愷他命一起交付外,並告知吳威僑共收取23,000元並轉交郭文郎,吳威僑則稱郭修瑞應開價30,000元(前揭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67 至195 所示)。 三、嗣因警方持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電話號碼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0 年4 月21日19時10分許,持檢察官開立之拘票至址設嘉義縣太保市○○路○段116 號玉山莊汽車旅館301 號房拘提翁東聖、許証評到案,並扣得乙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丙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及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1.9938公克);另於100 年4 月21日15時20分許,在雲林縣虎尾鎮○○路233 號前拘提郭修瑞到案,並自郭修瑞身上查獲及扣得甲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方查知上情。 四、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暨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員林分局、和美分局、鹿港分局、芳苑分局、和美分局、田中分局、北斗分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第三(臺中)海巡隊、第二、三岸巡大隊報告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按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或稱通訊監察)譯文,乃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為學說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該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312、756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監聽過程確經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此有本院100 年聲監字第47、91號、100 年度聲監續字第106 、149 通訊監察書影本5 件在卷為憑(見警卷二第973 頁正反面、第974 頁正反面、第975 頁至第977 頁、第982 頁至第984 頁),且公訴人、被告等人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對此監聽譯文之真實性亦不爭執,揆諸上開說明及實務見解,本案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依法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同法第198 條、第208 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第206 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例如毒品之種類與成分、尿液之毒品反應,或者槍彈有無殺傷力等鑑定,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法務部92年09月01日法檢字第0920035083號函參照)。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其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860號判決要旨參照)。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 年5 月3 日草療鑑字第1000400173號鑑定書(見100 年度偵字第2962號【下稱100 偵2962】卷第17頁),為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一隊送請鑑定,揆諸前揭說明,屬「法律規定」得為證據者,應有證據能力。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蓋檢察官在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並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陳宏賓、林永隆、高立維、馬筠筑、楊勝傑、翁祥順、蔡敦宇、吳俊緯、翁東聖、許証評、李世倉與郭文郎在檢察官面前製作之偵訊筆錄(見100 年度偵字第2339號【下稱100 偵2339】卷二第36頁至第37頁、第120 頁至第122 頁、第173 頁至第177 頁、第192 頁至第193 頁、100 偵23 39 卷三第18頁至第211 頁、第62頁至第64頁、第69頁至第70頁、第106 頁至第108 頁、第145 頁至第146 頁、第171 頁至第172 頁、第181 頁至第182 頁、100 偵2339卷四第59頁至第61頁、第99頁至第100 頁、第188 頁至第191 頁、100 偵2339卷五第108 頁至第110 頁、第192 頁至第193 頁),內容均係檢察官令渠等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之證述,有該證人結文在卷可參(見100 偵2339卷二第39頁、第123 頁、第150 頁至第158 頁、第178 頁、100 偵2339卷三第22頁、第65頁、第71頁、第109 頁、第147 頁、第159 頁、第173 頁、第184 頁、第194 頁、100 偵2339卷四第74頁、第101 頁、第192 頁至第194 頁、100 偵2339卷五第111 頁),被告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均未提及檢察官在訊問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上開證人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前開偵訊筆錄均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四、我國刑事訴訟法為強制證人(含鑑定人、通譯)據實陳述,以發現真實,乃採書面具結,有別於歐美法制源自宗教、神明、人神共鑑思想之言詞宣誓制度。所謂具結,係指檢察官或法院(法官)對依法有具結能力之證人,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先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再命其朗讀內載「當(係)據實陳述」、「決(並)無匿、飾、增、減」等語之書面結文,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而出具之,以擔保其所陳述之證言為真實,否則願受刑法偽證罪處罰之程序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86 條至第189 條之規定自明。則書面結文之出具,係證人具結法定程序中不可或缺之生效要件,更為成立刑法偽證罪之重要構成要件要素,影響重大,自不容以其他證據替代。檢察官或法院(法官)之訊問筆錄雖記載「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等語,然無結文附卷可稽者,因不符法定具結程序採書面結文之形式要件,應不發生具結之效力,依同法第158 條之3 規定,其證言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第5001號判決意旨參照)。吳承祐在檢察官面前製作之偵訊筆錄(見100 偵2339卷三第47頁至第49頁),雖然檢察官有命其朗讀證人結文後命簽名具結,惟遍查全卷並無吳承祐之證人結文可資參酌,參前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吳承祐之此一證述筆錄未經法定具結程序,應無證據能力,此不因被告或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而有異。 五、另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查以下所引用其他供述證據,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21 頁反面、第228 頁反面、第240 頁反面、本院卷三第87頁反面、第229 頁至第232 頁),依上揭規定,均應肯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證明力部分: ㈠被告郭修瑞部分: ⒈上開犯罪事實二、㈠至㈤、㈧所載,業據被告郭修瑞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宏賓、林永維、高立維、楊勝傑、吳承祐、馬筠筑、翁祥順、蔡敦宇、吳俊緯及李世倉、證人即共同被告翁東聖、許証評、郭文郎及吳威僑於警詢或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情節均相符,復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162 、167 至195 所示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另有甲行動電話扣案可資佐證。再細譯前揭通話或簡訊內容,不時出現暗語或代號(例如:「八分之一」、「要4 」「要那個」、「1 張」、「差1 張」、「先1 個」、「同樣啦」、「1 」、「41」、「8 千」、「你裝2 個啦,拿1 包1 千、1 包81,我要先拿1 千的試試看」、「你要記得不要用那種不能吃的喔」、「15我用同款給你啦」、「10要跑嗎」、「現在有嗎」、「2 千」、「要跟你借錢啊」、「借1 千5 給我啊」、「先還2 千」、「41多少」、「甘有味」、「你那1 個留給我」、「100 件」、「23」),且通話內容短暫,多在約定見面地點後旋即結束通話,與一般親朋好友間閒話家常之情形有別,若非涉及不法情事,何需使用此等隱晦艱澀之詞彙,足見渠等通話之目的,就係為了交易毒品無誤。又販賣毒品本無一定行情,各次買賣之價格,亦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是否充裕、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是否殷切而有不同,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以非法販賣行為圖取利益之目的,則無二致。以政府對於毒品交易查緝之嚴格、販賣毒品罪處罰之嚴厲,若未因而得利,實無甘冒重典,不顧遭警查緝之風險,無故交付毒品與購買者之理。此參以被告郭修瑞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好處?)一開始若我比較需要用錢跟翁東聖講,他會拿錢給我用,後來就沒有了。…,也會給我甲基安非他命施用。都是免費的。…。(問;有無收到毒品或錢的好處?)應該都有,例如我跟翁東聖拿1 點幾公克,翁東聖就算我2,500 元,多的我自己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9頁反面至第50頁、55頁),益見被告郭修瑞主觀上應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⒉上開犯罪事實二、㈦所載,業據被告郭修瑞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翁東聖於警詢或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情節均相符,復有如附表二編號165 至166 所示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另有甲行動電話扣案可資佐證。另被告郭修瑞與翁東聖之通話內容提及「你1 個留點給我,快點,不然我這沒有了」、「喔喔喔」、「你本錢多少」、「我8 」、「我留1 個給你就對啊等語,亦未直接說出見面目的,亦與實務上因顧慮遭毒品查緝而刻意避免提及之情況相同,益加確信其等見面係為轉讓毒品。又證人郭修瑞與翁東聖彼此間並無仇恨,為朋友關係,業據證人翁東聖於警詢時證述綦詳(見警卷一第141 頁),自無攀誣構陷被告郭修瑞之理。是證人翁東聖證述被告郭修瑞於100 年4 月5 日22時30分後之某時許,在證人蔡敦宇前揭租屋處外,無償轉讓價格約8,000 元(尚無證據證明轉讓數量達淨重10公克以上)之甲基安非他命予翁東聖之證詞,尚堪採信。 ⒊綜上,足認被告郭修瑞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郭修瑞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陳宏賓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二、㈡所載,業據被告陳宏賓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永維、證人即共同被告郭修瑞於警詢或檢察官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二編號61至65所示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另有被告郭修瑞所使用之甲行動電話扣案可資佐證。再細譯前揭通話內容,林永隆於被告陳宏賓接聽電話後,即以「甘有方便」之暗語詢問,且答以「差不多再10幾分」、「我過去打給我」等語,若非涉及不法情事,何需使用此等隱晦不明之詞彙,且被告陳宏賓亦未進一步追問林永隆撥打電話之真意,足見被告陳宏賓對於林永隆撥打的目的已了然於胸,且該等通話內容均未直接明白提及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通話時間相當簡短,且在約定見面地點、催促前往後,即結束通話,核與實務上常見,因顧慮遭毒品查緝而刻意避免提及之情況相同,更可確信其等係要交易毒品無疑。雖被告陳宏賓於本院審理時曾一度辯稱:其對本次交易毒品並不知情,只是單純載郭修瑞去找林永隆云云,惟稽之被告陳宏賓於警詢、偵查中曾坦認毒品為其所有,且郭修瑞將本次交易毒品所收得之款項交予陳宏賓等情明確(見警卷二第409 頁正反面、100 偵2339卷五第108 頁至第110 頁),復於本院100 年7 月20日進行準備程序時供承:我曾與林永隆合資購買毒品,所以認識林永隆這個人,100 年3 月16日林永隆打電話給郭修瑞是要買毒品,因為郭修瑞沒有毒品,所以電話換我接聽,我身上剛好剩下1,000 元,我跟郭修瑞借1,000 元,再去向翁東聖買1 包2,000 元的海洛因,由郭修瑞分成2 包,1 包我自己留著,1 包賣給林永隆,到達六腳鄉蒜頭國小,由郭修瑞下車去跟林永隆交易,毒品是我交給郭修瑞,錢由郭修瑞交給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7 頁至第238 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66 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賣給阿明(即林永隆)的毒品是我的,錢是郭修瑞收的,郭修瑞收了之後交給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20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郭修瑞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其向林永隆收取的1,000 元交給陳宏賓,供日後購買毒品使用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08 頁反面)相符。是認被告陳宏賓前揭辯詞,實難採信。又販賣毒品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且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分量,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因之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記載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是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之情形外,尚難執此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況,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衡諸毒品取得不易,量微價高,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凡為販賣之不法勾當者,倘非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是被告陳宏賓若無藉此牟利之情,自無費心自甘承受重典,而涉犯販賣海洛因之必要,益見被告陳宏賓主觀上應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綜上,足認被告陳宏賓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宏賓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㈢被告許証評部分: ⒈上開犯罪事實二、㈤所載,業據被告許証評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馬筠筑、蔡敦宇、楊勝傑及吳俊緯於警詢或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情節均相符,復有如附表二編號136 至162 所示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另有丙行動電話扣案可資佐證。再觀之前揭通話內容,其中使用暗語(例如:「同樣啊」、「你那裏還有嗎?我這裏不夠啦。」、「你到再打給我,再用一些給我讓我撐一透早上班吧」、「你那甘有」、「我透早才有錢喔,你在哪」、「1 」),且通話內容短暫,與一般友人間寒暄問暖之情形有別,若非涉及不法情事,何需使用此等隱晦艱澀之詞彙,足見渠等通話之目的,就係為了交易毒品無誤。此外,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且客觀上有販入或賣出毒品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651號判決要旨)。又販賣毒品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且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分量,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因之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記載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是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之情形外,尚難執此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況,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衡諸毒品取得不易,量微價高,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凡為販賣之不法勾當者,倘非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再參酌被告本院審理中自承其與被告郭修瑞共同販賣的好處是有免費的毒品施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3頁反面),益徵認被告許証評確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賣前開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⒉上揭犯罪事實二、㈥部分,業據被告許証評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敦宇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曾於事實欄二、㈥所載之時間、地點,由被告許証評轉讓價值約5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供其施用乙節明確(見100 偵2339卷二第34頁、第37頁),並有本院100 年度聲監字第91號通訊監察書及被告許証評以丙行動電話與證人蔡敦宇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63 至164 所示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證。另稽之被告許証評與證人蔡敦宇於100 年3 月29日0 時5 分之通訊譯文中之對話,例如:「A(即被告許証評):來外面大路啦。B(即證人蔡敦宇):要做什麼?A:要出來嗎?不然我要走了喔。B :喔好,要要要。」,語意隱誨不明,顯與一般友人聊天問候的模式迥異。又證人蔡敦宇與被告許証評彼此間並無仇恨,業據證人於偵查中具結證述綦詳(見100 偵2339卷二第37頁),自無攀誣構陷被告許証評之理。是認證人蔡敦宇證述被告許証評於100 年3 月29日0 時10分後之某時許,在證人蔡敦宇前揭租屋處外,無償轉讓價格約5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尚無證據證明轉讓數量達淨重10公克以上)供其施用之證詞,尚堪採信。 ⒊綜上,足認被告許証評前揭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許証評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前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為本院職務上審理案件知悉之法定事實,其屬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範疇,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於93年4 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起施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後法,且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兩者相較,以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重;又毒品之範圍尚包括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而藥事之管理,亦非僅止於藥品管理,毒品未必均係經公告列管之禁藥,禁藥亦非必均為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二者,並無必然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是除有轉讓之第二級毒品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之一定數量(按行政院於93年1 月7 日公布「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其第2 條第2 款規定轉讓、持有第2 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條文於98年5 月20日修正,同年11月20日配合修正暨更名為「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其第2 條第2 款仍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經依法加重後之法定刑較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重之情形外,因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為後法,且為重法,二者有法條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藥事法之規定處罰之。本件被告郭修瑞轉讓予證人翁東聖之甲基安非他命,重約1 錢,業經證人翁東聖證述無訛(見100 偵2339卷四第190 頁),且為被告郭修瑞所是認(見100 偵2339卷四第190 頁),而1 錢換算為3.75 公 克,尚未達前揭規定之10公克;另被告許証評轉讓予證人蔡敦宇之甲基安非他命,業據證人蔡敦宇於警詢時證稱:被告許証評無償提供我甲基安非他命供我使用,大約是平日我向他購買500 元的量等語(見100 偵2339卷二第34頁),足見數量甚微,此外,卷內並無其他事證可證明被告郭修瑞、許証評所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達淨重10公克以上,故難認有法定加重事由,依法條競合關係,應適用較重之後法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合先敘明。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販賣毒品,以買方支付價金,及賣方移轉交付毒品與買方,為其主要構成要件;介紹買賣毒品之雙方認識,並於交易當日搭載引導販賣毒品之人,至約定之交易地點等,非屬於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以幫助之犯意,為他人介紹毒品買主,繼而陪同前往會見購買者,所為非屬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應屬幫助販賣毒品之範疇,而非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2803號、89年度臺上字第4338號、91年度臺上字第6366號判決意旨參照)。關於犯罪事實二、㈤⒉⑴部分,被告許証評係開車搭載郭修瑞,另犯罪事實二、㈤⒉⑵部分則是陪同郭修瑞(由郭修瑞駕車),並持用丙行動電話通知馬筠筑其與郭修瑞正驅車前往約定地點,稽其行為僅對郭修瑞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此一交易提供必要助力,而未參與交付毒品或收取對價等構成要件行為,其與郭修瑞即非屬共同正犯,起訴意旨認被告許証評與郭修瑞就前揭犯行具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尚有誤認,此部分起訴法條亦應予變更(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574號判例、99年度臺上字第409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郭修瑞就犯罪事實二、㈠至㈢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二、㈣㈤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就犯罪事實二、㈦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就犯罪事實二、㈧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核被告陳宏賓就犯罪事實二、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核被告許証評就犯罪事實二、㈤⒈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二、㈤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二、㈥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等人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或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於被告郭修瑞、郭文郎及吳威僑因販賣行為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卷內並無證據證明渠等持有數量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本不成立犯罪,自無吸收之問題。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許証評、郭修瑞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行為(即犯罪事實二、㈥㈦)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名云云,然被告郭修瑞、許証評就此部分所為應成立轉讓禁藥罪,已如上述,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容有誤會,惟其基本社會事實仍屬同一,爰在同一起訴事實範圍內,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郭修瑞與翁東聖間,就犯罪事實二、㈠所示各次犯行;被告郭修瑞與被告陳宏賓間,就犯罪事實二、㈡所示犯行;被告郭修瑞與被告許証評間,就犯罪事實二、㈤⒈所示各次犯行;被告郭修瑞、郭文郎、吳威僑間,就犯罪事實二、㈧所示犯行,各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郭修瑞所犯11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二、㈠⒈至⒎、㈡、㈢⒈至⒊)、1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二、㈣⒈至⒎、㈤⒈⑴至⑸、㈤⒉⑴⑵)、1 次轉讓禁藥罪(犯罪事實二、㈦)與1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二、㈧);被告許証評5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二、㈤⒈⑴至⑸)、2 次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二、㈤⒉⑴⑵)與1 次轉讓禁藥罪(犯罪事實二、㈥),均犯意各別,行為各自獨立,皆應分論併罰之。 ㈤被告郭修瑞、陳宏賓及許証評分別有如事實欄所記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其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分別加重其刑(惟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㈥刑罰減輕事由: 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其立法目的係為使犯該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並鼓勵被告自白認罪,以開啟其自新之路,爰對犯上開之罪者,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時,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亦即,立法者基於鼓勵被告自白認罪以啟自新,並促使案件儘早確定之刑事政策考量,就實體事項規定符合特定條件者,予以減輕其刑。是所謂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祇須被告於偵查、審判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犯罪為必要。所稱偵查中之自白,係指被告於案件偵查終結前,已為自白,包含向有調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含延長羈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至於審判中之自白,則係指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為自白。又所謂「自白」,乃指被告於刑事追訴機關發覺其犯行後,自動陳述不利於己之犯罪事實之謂;不論以言詞或書面為之,均屬之。亦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曾為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245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⑴被告郭修瑞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犯罪事實二、㈠至㈤、㈧部分),業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包含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法定刑為罰金刑部分)。 ⑵被告陳宏賓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販賣海洛因之犯行(即犯罪事二、㈡部分,見100 偵2339卷五第108 頁),嗣於本院審理時雖一度辯稱其僅開車搭載郭修瑞前往六腳鄉找林永隆,對於渠等交易毒品全然不知云云,然終能坦承犯行(見本院卷四第220 頁),是被告陳宏賓就上揭犯行,應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⑶被告許証評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犯罪事實二、㈤⒈部分),已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所犯各罪之刑,且均依法先加後減。 ⑷被告許証評、郭修瑞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轉讓禁藥之犯行(犯罪事實二、㈥㈦部分),然此部分已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而藥事法並無轉讓毒品者,於偵審中自白減輕其刑之特別規定,自無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5、630 、1367號判決要旨參照),附此陳明。 ⒉刑法第30條: 被告許証評基於幫助之意思,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犯罪事實二、㈤⒉⑴⑵),均屬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遞減之。 ⒊至被告郭修瑞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郭修瑞於偵查中有供出上手吳承豪,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免其刑等等。另被告許証評之護護人亦主張:被告許証評於偵查中有供出毒品來源為翁東聖及綽號「小支」的吳承豪,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免其刑等等。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關於供出來源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其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供出毒品所由來之人姓名、年籍及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相關事項,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與犯行者,始足當之。查吳承豪、翁東聖等人與被告郭修瑞、許証評均為同案被告,非因被告郭修瑞、許証評之供述而查獲,而起訴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被告許証評、郭修瑞等人涉嫌販賣毒品案件過程,即知悉同案被告翁東聖及吳承豪之年籍資料,被告郭修瑞、許証評雖有供出翁東聖、吳承豪等人,惟並非因其之供述始查獲乙節,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8 月3 日雲檢文孝100 他142 字第22103 號及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職務報告各1 紙在卷可佐。是被告郭修瑞、許証評於偵查中雖曾供稱其等上手為翁東聖、吳承豪,但檢警單位均已掌握翁東聖、吳承豪之情資,是本案並未因被告郭修瑞、許証評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結果,自不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 第1 項規定減刑,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 ⒋刑法第59條: 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且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78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最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院審酌:⑴被告郭修瑞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次數雖有11次,然因被告郭修瑞本即有施用毒品之惡習(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意志力薄弱,且為圖得報酬或免費毒品施用,而受翁東聖吸納為其交易毒品,致罹重典,且其中與翁東聖共犯之7 次犯行(即犯罪事實二、㈠⒈至⒎),被告郭修瑞係承翁東聖之命與陳宏賓交易,所收取的金錢亦交由翁東聖收取,衡其角色乃屬工具角色,犯罪情節顯較輕微、而其單獨販賣海洛因之次數僅有3 次,所獲利潤亦非豐,復觀以其販賣對象均係平日有施用毒品習慣者;⑵被告陳宏賓與郭修瑞共同販賣海洛因予林永隆,次數僅1 次,且交易價格僅為1,000 元,被告郭修瑞、陳宏賓前揭犯行較諸長期以販毒營生之集團或交易價量動輒以數百公斤、數百萬元、甚為數千萬元計之大盤毒梟而言,顯屬低額且甚為零星之買賣,對社會治安之危害,自非達罪無可逭之嚴重程度,倘科處法定最低刑,確有情輕法重之處,衡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非不可憫恕,縱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之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均就被告郭修瑞、陳宏賓此部分之犯行,予以酌量減輕其刑,且均依法遞減之。至被告郭修瑞就犯罪事實二、㈣、㈤及㈧所示各次犯行、被告許証評就犯罪事實二、㈤⒈所示各次犯行,均已因偵查、審判中自白而減輕其刑,另被告許証評就犯罪事實二、㈤⒉所示各次幫助犯行,亦依法減輕其刑,已無處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情,故均無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輕其刑之必要,是被告郭修瑞、許証評之辯護人之請,尚難憑採。 ㈦本院考量上情,並斟酌被告等人均有施用毒品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理應對毒品殘害人之身心健康甚鉅乙節知之甚詳,竟仍漠視毒品之危害性,實施本件販賣或轉讓毒品之犯行,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風氣,進而敗壞社會治安,本應予以嚴懲;惟斟酌其等均年輕識淺,且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堪認良心未泯,並考量其等販賣毒品期間非長,所獲不法利益尚非鉅大,被告郭修瑞、陳宏賓、許証評販售毒品之次數與數量較多,以及被告郭修瑞之前充任翁東聖停車場工作之代班人員、無收入,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陳宏賓在家種植蔬菜,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被告許証評從事噴漆工作,月收入30,000元,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等人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㈧沒收: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規定,犯同條例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之物,沒收之。所稱因犯罪所得之物,自以實際所得者為限,並不及於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該條項並無如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明文,自屬相對沒收主義之立法。是其應沒收之物,應以屬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2020號、95年度臺上字第305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且因係特定物,無重複沒收之虞,故於個別正犯判決主文項下各別宣告沒收即可,無庸宣告連帶沒收;惟若該「供犯罪所用之物」未扣案,即有追徵價額之需,此時,於共犯間仍會生重複追徵價額之可能,故應連帶追徵價額。至於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因係合併計算,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僅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再按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何部分屬於成本,何部分屬於犯罪所得之財物,應均予沒收(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95年臺上字第1781號、98年臺上字第4003號判決意旨、65年度第5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㈠、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1號可參)。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其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另外,本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㈡決議內容可資參照)。經查: ⒈被告郭修瑞於犯罪事實二、㈠⒈至⒎、㈡、㈢至㈤、㈧所示之時、地,單獨或共同販賣毒品所收取之款項(其中犯罪事實二、㈠⒊⒍所示部分,陳宏賓各賒欠1,000 、500 元,而未得款;其中犯罪事實二、㈣⒍、㈤⒈⑵⑷⑸所示部分,吳承祐、楊勝傑、吳俊緯各賒欠1,000 、1,100 、1,000 元,而未得款)共計65,400元,雖未扣案,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均於被告郭修瑞所犯該罪項下沒收之(其中犯罪事實二、㈠⒈至⒎部分,應與翁東聖連帶沒收之、犯罪事實二、㈡所示部分,則與陳宏賓連帶沒收之、犯罪事實二、㈤⒈所示部分,則與被告許証評連帶沒收之、犯罪事實二、㈧所示部分,則與郭文郎、吳威僑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被告郭修瑞之財產抵償之(其中犯罪事實二、㈠⒈至⒎部分,應與被告翁東聖之財產連帶抵償之、犯罪事實二、㈡所示部分,則與陳宏賓之財產連帶抵償之、犯罪事實二、㈤⒈所示部分,則與被告許証評之財產連帶抵償之、犯罪事實二、㈧所示部分,則與被告郭文郎、吳威僑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⒉被告陳宏賓於犯罪事實二、㈡所示之時、地,共同販賣毒品所收取之款項1,000 元,雖未扣案,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均於被告陳宏賓所犯該罪項下與郭修瑞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郭修瑞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⒊被告許証評於犯罪事實二、㈤⒈⑴至⑸所示之時、地,共同販賣毒品所收取之款項(其中犯罪事實二、㈤⒈⑵⑷⑸所示部分,楊勝傑、吳俊緯各賒欠1,100 、500 元而未得款)共計2,400 元,雖未扣案,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均於被告許証評所犯該罪項下與郭修瑞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郭修瑞之財產抵償之。 ⒋本件扣案之甲行動電話(不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乙行動電話(不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丙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行動電話,分別為被告郭修瑞、同案被告翁東聖及被告許証評所有,且供作其等聯絡毒品交易之用,業據被告郭修瑞、同案被告翁東聖、被告許証評供承無訛(見本院卷一第49頁反面、第60頁、第218 頁反面至第219 頁第228 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0 頁反面至第212 頁反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未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不詳廠牌行動電話(不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分別為同案被告郭文郎、另案被告吳威僑所有,且供作渠等聯繫毒品交易所用之物,業據其等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325 頁反面、見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716 號【下稱100 訴716 】卷一第99頁反面、第100 頁),雖未據扣案,但無證據足認業已滅失,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被告郭修瑞、郭文郎、吳威僑連帶追徵其價額。又扣案之夾鏈袋各1 包,分別為被告郭修瑞、許証所有且預備供盛裝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郭修瑞、許証評供認無訛(見本院卷三第211 頁、第212 頁反面),則上開分裝夾鏈袋應係預備供被告郭修瑞、許証評販賣毒品所用之物,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⒌另扣案之搭配甲、乙行動電話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晶片卡各1 枚、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均非被告郭修瑞、翁東聖、吳威僑個人申請,業據被告郭修瑞、翁東聖、吳威僑於本院供述甚明(見本院卷一第211 頁、第212 頁、100 訴716 卷一第99頁反面至第100 頁),且有行動電話之申登資料2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91 頁、第193 頁、100 訴716 卷一第79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說明。 ⒍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所稱「查獲之毒品」,係指被查獲而與本案有關之全部毒品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27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從刑係附隨於主刑之處遇,倘無主刑,即無從刑。被訴之事實,倘經判決部分有罪,部分無罪,其與無罪部分相關之扣案物品,縱屬違禁物,祇能在該無罪部分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或因其他罪嫌依法另行起訴,同時請求法院一併處理,仍無在有罪部分主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之餘地。本諸同一法理,與未經起訴之事實相關之扣案物品,或依刑事訴訟法第152 條另案扣押之物品,如該他案事實未經法院為實質審理,無從認定與業經起訴並為有罪判決之本案事實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縱屬刑法上應義務沒收之物,亦毋庸於本案判決主文項下併為沒收之宣告(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391號判決、98年度臺上字第654 號判決意旨)。被告許証評被查獲而扣案淡黃色結晶顆粒1 包(淨重1.9942公克,驗餘淨重1.993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 年5 月3 日草療鑑字第1000400173號鑑定書(見100 偵2962卷第17頁)可稽。然被告許証評供承係為其自身所施用(見本院卷一第219 頁反面),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係與被告許証評上揭販賣毒品犯行有所關聯,爰不於本件有罪判決之罪刑下宣告沒收。 ⒎其餘扣案之GPLUS 廠牌行動電話1 支、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塑膠鏟管2 支等物,均係被告郭修瑞所有,扣案之電子磅秤1 臺、玻璃球管1 支、塑膠鏟管1 支等物,則為被告許証評所有之物,業據其等供述無訛(見本院卷三第210 頁至第212 頁),但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確為被告郭修瑞、許証評所涉犯行犯罪所得與所用之物,自與本件販賣毒品犯行並無關聯,爰均不予以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⒏至所謂幫助犯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之積極或消極的行為而言,其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正犯有別,其所處罰者,係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施犯罪之行為。準此,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參照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6234號判決)。準此,被告許証評於犯罪事實二、㈤⒉⑴⑵所示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所得,因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關於正犯被告郭修瑞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即無從對幫助犯之被告許証評為沒收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証評與郭修瑞(即前揭犯罪事實二、㈣⒈所示)基於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而由被告郭修瑞於100 年2 月15日18時11分、52分、53分、20時56分、22時8 分、23時40分、同年月16日0 時9 分許,持用丙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馬筠筑聯絡後,相約在馬筠筑前揭租屋處見面(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78至84所示)。被告許証評偕同郭修瑞於稍後一同抵達該處,而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由被告郭修瑞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馬筠筑,並自馬筠筑處得款3,000 元(價金未扣案),馬筠筑再於同年月16日1 時33分許,持用同一向郭修瑞反映此次所購之甲基安非他命品質較差(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85所示)。因認被告許証評此部分與郭修瑞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馬筠筑,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同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之補強證據,指除該被告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然所補強者,並不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只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相當之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4年臺覆字第10號判例參照)。另犯施用毒品罪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為防範其為圖減輕刑責而就毒品來源為不實之供述,其供述之真實性自有合理之懷疑,自須以補強證據擔保施用毒品者供述之真實性,始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因而,事實審法院必須調查其他證據以為補強,使其證明力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對他人不利之認定(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368號、99年度臺上字第598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許証評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被告許証評之自白、證人馬筠筑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許証評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是在100 年2 月底才開始與郭修瑞一起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以這次犯行,我並未參與等語。經查: ㈠證據能力部分: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 0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證明力部分: 證人馬筠筑於警詢時證述:我於100 年2 月16日0 時9 分許,我向郭修瑞購毒交易有完成。交易方式是「阿樂」到我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街7 號租屋處房間內,然後我拿3,000 元向郭修瑞購買1 小包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100 偵2339卷三第52頁),嗣於檢察官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問:【提示100 年2 月15日18時11分、52分、53分、20時56分、22時8 分、23時40分、2 月16日0 時9 分、1 時33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有無印象有這幾通電話?與誰通話?是什麼意思?)有印象,我是跟郭修瑞講電話,我找他是要向他買甲基安非他命,這一次是是買3,000 元,他到我雲林縣斗六市○○街的租屋處找我,他到樓上拿給我,當場跟他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並付款;(問:【提示100 年2 月23日22時44分、47分、23時20分、23分、31分、41分、2 月24日0 時8 分、15分、20分、25分、33分、37分、42分、51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有無印象有這幾通電話、簡訊?與誰通話、傳簡訊?是什麼意思?)有印象,我與林譯新在一起與郭修瑞講電話、傳簡訊,約見面是要買甲基安非他命,這一次有買到,交易地點在嘉義市新港的一家7-11便利商店,花3,500 元買到1 包甲基安非他命,應該是我跟林譯新一起出錢,是郭修瑞本人送來的;(問:【提示100 年3 月3 日15時59分、19時41分、44分、20時54分、21時11分、22時15分、23時20分、31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有無印象有這幾通電話、簡訊?與誰通話、傳簡訊?是什麼意思?)有印象,我是跟郭修瑞講電話、傳簡訊,他來是因為我要向他買甲基安非他命,我花3,000 元買甲基安非他命,也是到我租屋處的樓上,郭修瑞通常不是自己一個人來等;(問:上面所說的通聯有幾次「阿平」【即被告許証評】有來?)除了7-11那一次許評証沒有來,其餘許証評都有跟郭修瑞一起來語(見100 偵2339卷三第63頁)。綜合證人馬筠筑前揭證述,均明確證述本次毒品交易之聯繫以及進行交易之人均為郭修瑞一人,且檢察官提問之「有幾次『許証評』有『來』?」,內容非常空泛,縱使被告許証評有一同前往,其對於本次交易是否知情?有無實際參與交易之情,亦未見檢察官深入追問加以釐清被告許証評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致證人馬筠筑之指證並不明確。而證人即同案被告郭修瑞於審判中證述:這次(即公訴意旨所述之犯罪事實)是我與馬筠筑聯繫,交易模式是馬筠筑打電話給我說要購買3,000 元甲基安非他命,我跟翁東聖說,翁東聖拿毒品給我叫我去交易,收了3,000 元回來就交給翁東聖,這次許証評沒有去,2 月份交易模式是跟之前住在翁東聖那裏一樣(即由購毒者聯絡郭修瑞,約定交易毒品種類、數量及地點後,再由郭修瑞向翁東聖取得毒品後前往約定地點交易並收款,嗣後並將收得款項交予翁東聖收執),後來許証評才出現等語綦詳(見本院卷一第56頁反面至第57頁)。衡以郭修瑞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確證述被告許証評有參與其餘共同販賣或幫助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見本院卷三第89頁至第90頁反面),郭修瑞就本次犯行而言,並無設詞維護被告許評証之必要。另被告許証評於本院審理時供述:2 月15日當時我還沒有參與販毒,我是約2 月底才參與。(問:為何記得2 月底?)因為當時我一個朋友2 月底出事,2 月底才跟被告郭修瑞一起販毒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1頁反面),與郭修瑞之證詞互核相符。再者,被告許証評對於檢察官起訴之其餘犯行既已坦承不諱(見前所述),則對於本次犯行,亦無飾詞脫罪之動機。又參佐附表二編號141 至148 所示之通聯內容,譯文中均顯示對話之人為被告郭修瑞與馬筠筑,並無被告許証評介入交談之情形,且2 人對話間亦未提及被告許証評,更徵郭修瑞上開證述之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符,應信為真。依上勾稽,被告許証評是否確實有與郭修瑞一同前往馬筠筑租屋處,本院尚非無疑。至被告許証評雖於偵訊時供承:我有和郭修瑞一起去賣甲基安非他命給別人等語(見100 偵2339卷二第27頁),然販賣毒品之人,為求得自白減刑之寬典,對於購毒者之指述承認的可能性高,此時所取得的自白證明力低落,須依其他補強證據,方能得出確信。是經本院逐一確認被告許証評被訴之各次犯行,被告許証評堅詞否認參與本次犯行,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補強,是被告許証評此部分之犯嫌自有未足。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對於前揭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排除合理之懷疑,即使人產生確信之程度,不足為被告許証評有罪之積極證明,自無從遽為被告許証評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許証評有何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許証評犯罪,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自應為被告許証評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19條第2 項、第30條、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等人所犯罪刑一覽表】 ┌──┬───┬──────┬─────┬──────────────────┐ │編號│被 告│ 犯 罪 事 實│ 罪名 │ 宣告刑 │ ├──┼───┼──────┼─────┼──────────────────┤ │ 1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扣案之三星廠牌│ │ │翁東聖│、㈠⒈所載共│制條例第4 │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 │ │(翁東│同販賣海洛因│條第1 項之│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 │ │聖部分│予陳宏賓之犯│販賣第一級│袋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已另行│行 │毒品罪 │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與翁東聖連帶沒收│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翁│ │ │ │ │ │東聖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2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翁東聖│、㈠⒉所載共│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 │ │(翁東│同販賣海洛因│條第1 項之│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2GSM廠│ │ │聖部分│予陳宏賓之犯│販賣第一級│牌行動電話(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八│ │ │已另行│行 │毒品罪 │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 │ │審結)│ │ │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與翁東聖連帶沒收之│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翁東│ │ │ │ │ │聖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3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翁東聖│、㈠⒊所載共│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 │ │(翁東│同販賣海洛因│條第1 項之│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 │ │聖部分│予陳宏賓之犯│販賣第一級│壹包,均沒收之。 │ │ │已另行│行 │毒品罪 │ │ │ │審結)│ │ │ │ ├──┼───┼──────┼─────┼──────────────────┤ │ 4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翁東聖│、㈠⒋所載共│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 │ │(翁東│同販賣海洛因│條第1 項之│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2GSM廠│ │ │聖部分│予陳宏賓之犯│販賣第一級│牌行動電話(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八│ │ │已另行│行 │毒品罪 │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 │ │審結)│ │ │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翁東聖連帶沒收之│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翁東│ │ │ │ │ │聖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5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翁東聖│、㈠⒌所載共│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 │ │(翁東│同販賣海洛因│條第1 項之│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 │ │聖部分│予陳宏賓之犯│販賣第一級│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已另行│行 │毒品罪 │品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與翁東聖連帶沒│ │ │審結)│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 │翁東聖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6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翁東聖│、㈠⒍所載共│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 │ │(翁東│同販賣海洛因│條第1 項之│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2GSM廠│ │ │聖部分│予陳宏賓之犯│販賣第一級│牌行動電話(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八│ │ │已另行│行 │毒品罪 │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 │ │審結)│ │ │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翁東聖連帶沒收之│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翁東│ │ │ │ │ │聖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7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扣案之三星廠牌│ │ │翁東聖│、㈠⒎所載共│制條例第4 │行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 │ │(翁東│同販賣海洛因│條第1 項之│0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2GSM│ │ │聖部分│予陳宏賓之犯│販賣第一級│廠牌行動電話(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 │ │已另行│行 │毒品罪 │八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 │ │審結)│ │ │袋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與翁東聖連帶沒收│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翁│ │ │ │ │ │東聖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8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 │、㈡所載共同│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 │ │ │販賣海洛因予│條第1 項之│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 │ │ │林永隆之犯行│販賣第一級│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毒品罪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陳宏賓連帶沒收之│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陳宏│ │ │ │ │ │賓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陳宏賓│ │ │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 │ │ │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 │ │ │ │ │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 │ │ │ │ │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郭修瑞連帶沒收之│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郭修│ │ │ │ │ │瑞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9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 │、㈢⒈所載單│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 │ │ │獨販賣海洛因│條第1 項之│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 │ │ │予林永隆之犯│販賣第一級│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行 │毒品罪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 │、㈢⒉所載單│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 │ │ │獨販賣海洛因│條第1 項之│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 │ │ │予林永隆之犯│販賣第一級│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行 │毒品罪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 │、㈢⒊所載單│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 │ │ │獨販賣海洛因│條第1 項之│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 │ │ │予高立維之犯│販賣第一級│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 │ │ │行 │毒品罪 │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 │、㈣⒈所載販│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 │ │ │賣甲基安非他│條第2 項之│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 │ │ │命予馬筠筑之│販賣第二級│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犯行 │毒品罪 │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 │、㈣⒉所載販│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 │ │ │賣甲基安非他│條第2 項之│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 │ │ │命予楊勝傑之│販賣第二級│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犯行 │毒品罪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 │、㈣⒊所載販│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 │ │ │賣甲基安非他│條第2 項之│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 │ │ │命予馬筠筑之│販賣第二級│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犯行 │毒品罪 │品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 │、㈣⒋所載販│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 │ │ │賣甲基安非他│條第2 項之│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 │ │ │命予翁祥順之│販賣第二級│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犯行 │毒品罪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 │、㈣⒌所載販│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 │ │ │賣甲基安非他│條第2 項之│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 │ │ │命予吳承祐之│販賣第二級│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犯行 │毒品罪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 │、㈣⒍所載販│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 │ │ │賣甲基安非他│條第2 項之│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 │ │ │命予吳承祐之│販賣第二級│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犯行 │毒品罪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 │、㈣⒎所載販│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 │ │ │賣甲基安非他│條第2 項之│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 │ │ │命予吳承祐之│販賣第二級│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犯行 │毒品罪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MUCH廠牌行│ │ │ │、㈤⒈⑴所載│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八一│ │ │ │共同販賣甲基│條第2 項之│八八四四四九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貳│ │ │ │安非他命予蔡│販賣第二級│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敦宇之犯行 │毒品罪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許証評連帶沒收之,│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許証評│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許証評│ │ │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MUCH廠牌行│ │ │ │ │ │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八一│ │ │ │ │ │八八四四四九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貳│ │ │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郭修瑞連帶沒收之,│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郭修瑞│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MUCH廠牌行│ │ │ │、㈤⒈⑵所載│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八一│ │ │ │共同販賣甲基│條第2 項之│八八四四四九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貳│ │ │ │安非他命予楊│販賣第二級│包,均沒收之。 │ │ │ │勝傑之犯行 │毒品罪 │ │ │ ├───┤ │ ├──────────────────┤ │ │許証評│ │ │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MUCH廠牌行│ │ │ │ │ │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八一│ │ │ │ │ │八八四四四九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貳│ │ │ │ │ │包,均沒收之。 │ ├──┼───┼──────┼─────┼──────────────────┤ │ 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MUCH廠牌行│ │ │ │、㈤⒈⑶所載│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八一│ │ │ │共同販賣甲基│條第2 項之│八八四四四九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貳│ │ │ │安非他命予楊│販賣第二級│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勝傑之犯行 │毒品罪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許証評連帶沒收之,│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許証評│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許証評│ │ │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MUCH廠牌行│ │ │ │ │ │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八一│ │ │ │ │ │八八四四四九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貳│ │ │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郭修瑞連帶沒收之,│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郭修瑞│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MUCH廠牌行│ │ │ │、㈤⒈⑷所載│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八一│ │ │ │共同販賣甲基│條第2 項之│八八四四四九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貳│ │ │ │安非他命予吳│販賣第二級│包,均沒收之。 │ │ │ │俊緯之犯行 │毒品罪 │ │ │ ├───┤ │ ├──────────────────┤ │ │許証評│ │ │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MUCH廠牌行│ │ │ │ │ │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八一│ │ │ │ │ │八八四四四九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貳│ │ │ │ │ │包,均沒收之。 │ ├──┼───┼──────┼─────┼──────────────────┤ │ 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MUCH廠牌行│ │ │ │、㈤⒈⑸所載│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八一│ │ │ │共同販賣甲基│條第2 項之│八八四四四九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貳│ │ │ │安非他命予楊│販賣第二級│包,均沒收之。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 │ │ │勝傑之犯行 │毒品罪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玖佰元與許証評連帶│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與許証評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許証評│ │ │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之MUCH廠牌行│ │ │ │ │ │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八一│ │ │ │ │ │八八四四四九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貳│ │ │ │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玖佰元與許証評連帶沒收之,│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許証評│ │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 │ │ │、㈤⒉⑴所載│制條例第4 │動電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 │ │ │郭修瑞販賣甲│條第2 項之│0000000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 │ │ │基安非他命、│販賣第二級│壹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許証評幫助販│毒品罪 │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賣甲基安非他│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予馬筠筑之│ │ │ │ ├───┤犯行 ├─────┼──────────────────┤ │ │許証評│ │刑法第30條│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第1 項及毒│ │ │ │ │ │品危害防制│ │ │ │ │ │條例第4 條│ │ │ │ │ │第2 項之幫│ │ │ │ │ │助販賣第二│ │ │ │ │ │級毒品罪。│ │ ├──┼───┼──────┼─────┼──────────────────┤ │ 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之夾鏈袋壹包│ │ │ │、㈤⒉⑵所載│制條例第4 │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郭修瑞販賣甲│條第2 項之│臺幣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基安非他命、│販賣第二級│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許証評幫助販│毒品罪 │ │ │ ├───┤賣甲基安非他├─────┼──────────────────┤ │ │許証評│命予馬筠筑之│刑法第30條│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MUCH廠牌行│ │ │ │犯行 │第1 項及毒│動電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八一│ │ │ │ │品危害防制│八八四四四九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 │ │條例第4 條│ │ │ │ │ │第2 項之幫│ │ │ │ │ │助販賣第二│ │ │ │ │ │級毒品罪。│ │ ├──┼───┼──────┼─────┼──────────────────┤ │  │許証評│犯罪事實欄二│藥事法第83│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MUCH牌行動電話│ │ │ │、㈥所載轉讓│條第1 項之│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 │ │ │禁藥(即甲基│轉讓禁藥罪│四四九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壹包,均│ │ │ │安非他命)予│ │沒收之。 │ │ │ │蔡敦宇之犯行│ │ │ ├──┼───┼──────┼─────┼──────────────────┤ │ 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藥事法第83│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 │ │ │、㈦所載轉讓│條第1 項之│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五│ │ │ │禁藥(即甲基│轉讓禁藥罪│○五四五三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壹包│ │ │ │安非他命)予│ │,均沒收之。 │ │ │ │翁東聖、林珮│ │ │ │ │ │瑜之犯行 │ │ │ ├──┼───┼──────┼─────┼──────────────────┤ │  │郭修瑞│犯罪事實欄二│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叁年。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 │ │郭文郎│、㈧所載郭修│制條例第4 │話壹支(不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三○五│ │ │吳威僑│瑞、郭文郎、│條第3 項之│○五四五三號晶片卡壹張)、夾鏈袋壹包│ │ │李世倉│吳威僑共同販│販賣第三級│,均沒收之。未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 │ │(郭文│賣愷他命、李│毒品罪 │話壹支(含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 │ │郎、吳│世倉幫助販賣│ │二七七號晶片卡壹張)、不詳廠牌行動電│ │ │威僑及│愷他命予楊勝│ │話壹支(含搭配使用之門號○九七二八五│ │ │李世倉│祥之犯行 │ │七七四五號晶片卡壹張),均沒收之,如│ │ │部分已│ │ │全部或一不能沒收時,均與郭文郎、吳威│ │ │另案審│ │ │僑連帶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 │ │結) │ │ │品所得新臺幣貳萬叁仟元與郭文郎、吳威│ │ │ │ │ │僑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以其與郭文郎、吳威僑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之。 │ └──┴───┴──────┴─────┴──────────────────┘ 附表二(起訴書所指犯罪事實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 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17日9 時24│B:0000000000(郭修瑞) │ ⒈。 │ │ │分5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未接通前有一男子說:K呢,去 │ 警卷一第32頁。 │ │ │ │拿一下快點) │ │ │ │ │B:喂,怎樣。 │ │ │ │ │A:喂。 │ │ │ │ │B:怎樣? │ │ │ │ │A:拿8之1快點。 │ │ │ │ │B:啊。 │ │ │ │ │A:8之1啦。 │ │ │ │ │B:什麼,你在那裹啦。 │ │ │ │ │A:在厝,快點。 │ │ │ │ │B:你要什麼款的。 │ │ │ │ │A:8之1。 │ │ │ │ │B:你還是我這個。 │ │ │ │ │A:我這個啦。 │ │ │ │ │B:喔好好好。 │ │ │ │ │A:我隨過,過去你那裹。 │ │ │ │ │B:我沒有在那裹了。 │ │ │ │ │A:不然呢。 │ │ │ │ │B: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A:現在啦。 │ │ │ │ │B:好啦,好啦,我先用一下。 │ │ │ │ │A:多久。 │ │ │ │ │B:不用3 分鐘打給你啦,好嗎。 │ │ │ │ │A:好。 │ │ ├──┼─────┼───────────────┼──────────┤ │ 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17日9 時31│B:0000000000(陳宏賓) │ ⒈。 │ │ │分4 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2頁至第33│ │ │ │A:你現在在家嗎? │ 頁。 │ │ │ │B:啊。 │ │ │ │ │A:新港。 │ │ │ │ │B:好隨到。 │ │ │ │ │A:要4喔。 │ │ │ │ │B:好啦。 │ │ │ │ │A:外面都漲。 │ │ │ │ │B:好啦,好啦,確定可以嗎。 │ │ │ │ │A:可以。 │ │ │ │ │B:若不行我是要退喔。 │ │ │ │ │A:我知道。 │ │ │ │ │B:不要讓阿堯知道喔。 │ │ │ │ │A:你也不要講喔。 │ │ │ │ │B:我知道,我等一下再講給你聽 │ │ │ │ │ 啦。 │ │ │ │ │A:好。 │ │ │ │ │B:那裹,你跟我說。 │ │ │ │ │A:新港啦。 │ │ │ │ │B:那裹。 │ │ │ │ │A:7-11那裹好了。 │ │ │ │ │B:隨到啊。 │ │ │ │ │A:好。 │ │ ├──┼─────┼───────────────┼──────────┤ │ 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17日9 時47│B:0000000000(郭修瑞) │ ⒈。 │ │ │分4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3頁。 │ │ │ │A:喂。 │ │ │ │ │B:快到了。 │ │ │ │ │A:你再幾分鐘,我再2分鐘就到了│ │ │ │ │ 。 │ │ │ │ │B:你再2分鐘,好。 │ │ │ │ │A:快點。 │ │ │ │ │B:好。 │ │ ├──┼─────┼───────────────┼──────────┤ │ 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17日9 時56│B:0000000000(郭修瑞) │ ⒈。 │ │ │分5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3頁。 │ │ │ │A:在那啦。 │ │ │ │ │B:就塞車,我那有法度。 │ │ │ │ │A:在那裹我去啦,喔,從那一條 │ │ │ │ │ 啦。 │ │ │ │ │B:你往交流道方向慢慢過來。 │ │ │ │ │A:喂,你現在到那了。 │ │ │ │ │B:我在北港路這裹,交流道這裹 │ │ │ │ │ 。 │ │ │ │ │A:我現在呢。 │ │ │ │ │B:塞車我那有法度。 │ │ │ │ │A:來華濟相等啦。 │ │ │ │ │B:那裹。 │ │ │ │ │A:華濟啦。 │ │ │ │ │B:好。 │ │ ├──┼─────┼───────────────┼──────────┤ │ 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17日10時14│B:0000000000(陳宏賓) │ ⒈。 │ │ │分2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3頁至第34│ │ │ │A:你在那。 │ 頁。 │ │ │ │B:幹你娘打都不接呢。 │ │ │ │ │A:就沒看到你。 │ │ │ │ │B:雞巴我想說你不要來了,我又 │ │ │ │ │ 回頭了,幹。 │ │ │ │ │A:雞巴啦,跟你說要來我就會來 │ │ │ │ │ 啦。 │ │ │ │ │B:我在月眉這裹啦。 │ │ │ │ │A:那裹。 │ │ │ │ │B:月眉啦。 │ │ │ │ │A:月眉,你月眉那裹。 │ │ │ │ │B:大路邊啦。 │ │ │ │ │A:好好好,裹面還是外面。 │ │ │ │ │B:外面,外面。 │ │ │ │ │A:好。 │ │ │ │ │B:新港這條。 │ │ │ │ │A:好。 │ │ ├──┼─────┼───────────────┼──────────┤ │ 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17日10時17│B:0000000000(郭修瑞) │ ⒈。 │ │ │分2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過拱門了。 │ 警卷一第34頁。 │ │ │ │A:在拱門那裹相等。 │ │ │ │ │B:啊。 │ │ │ │ │A:拱門那裹相等。 │ │ │ │ │B:我過拱門了。 │ │ │ │ │A:你雞巴你有過拱門。 │ │ │ │ │B:嘿啊。 │ │ ├──┼─────┼───────────────┼──────────┤ │ 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19日11時52│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 │ │ │分2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5頁。 │ │ │ │A:在那? │ │ │ │ │B:市內。 │ │ │ │ │A:雞八,要去那找你啦。 │ │ │ │ │B:市內啦。 │ │ │ │ │A:要進去市內喔。 │ │ │ │ │B:不然等一下啦。 │ │ │ │ │A:市內那裡。 │ │ │ │ │B:民族路,不然你等一下啦,我 │ │ │ │ │ 打個電話問我哥看要回來了沒 │ │ │ │ │ 啦。 │ │ │ │ │A:好啦。 │ │ ├──┼─────┼───────────────┼──────────┤ │ 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19日12時3 │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 │ │ │分4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5頁。 │ │ │ │A:你打了嗎? │ │ │ │ │B:等一下啦,他說等一下要馬上 │ │ │ │ │ 打給我,我在等他電話。 │ │ │ │ │A:我要去找你還是怎樣? │ │ │ │ │B:我先問一下他是要回來還是怎 │ │ │ │ │ 樣? │ │ │ │ │A:啊你沒打? │ │ │ │ │B:有啊,現在在等他電話。 │ │ │ │ │A:好。 │ │ ├──┼─────┼───────────────┼──────────┤ │ 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19日12時10│B:0000000000(翁東聖) │ ⒉。 │ │ │分1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嘿怎樣? │ 警卷一第35頁。 │ │ │ │A:喂哥喔。 │ │ │ │ │B:嘿。 │ │ │ │ │A:你要回來了嗎? │ │ │ │ │B:有啊,要回去了。 │ │ │ │ │A:那個阿賓啦,阿賓打來要那個 │ │ │ │ │ 啦。 │ │ │ │ │B:喔喔。 │ │ │ │ │A:好。 │ │ ├──┼─────┼───────────────┼──────────┤ │ 1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翁東聖)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19日12時11│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 │ │ │分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5頁至第36│ │ │ │A:他人在那裡? │ 頁。 │ │ │ │B:我不知道耶。 │ │ │ │ │A:你打問看看,我返頭順便過去 │ │ │ │ │ 就好了。 │ │ │ │ │B:喔好啊。 │ │ │ │ │A:順便問看多少,你跟他講就好 │ │ │ │ │ 了。 │ │ │ │ │B:喔好。 │ │ │ │ │A:你再打給我。 │ │ │ │ │B:好。 │ │ ├──┼─────┼───────────────┼──────────┤ │ 1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19日12時12│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 │ │ │分2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你在那裡? │ 警卷一第36頁。 │ │ │ │A:北港。 │ │ │ │ │B:要處理多少? │ │ │ │ │A:1張啦。 │ │ │ │ │B:1張喔。 │ │ │ │ │A:嘿。 │ │ │ │ │B:喔這樣,我哥等一下可能會過 │ │ │ │ │ 去啦。 │ │ │ │ │A:過去那裡。 │ │ │ │ │B:過去你那裡啊。 │ │ │ │ │A:那我不就打給他。 │ │ │ │ │B:他叫我問你看你在那裡啦。 │ │ │ │ │A:我在北港啊。 │ │ │ │ │B:你在北港,這樣要在那裡等。 │ │ │ │ │A:隨便啦。 │ │ │ │ │B:好那我打電話跟他講。 │ │ │ │ │A:他多久? │ │ │ │ │B:我不知道,我先打給他跟他講 │ │ │ │ │ 。 │ │ │ │ │A:好。 │ │ ├──┼─────┼───────────────┼──────────┤ │ 1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19日12時17│B:0000000000(翁東聖) │ ⒉。 │ │ │分1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6頁。 │ │ │ │A:喂哥喔,你返頭了嗎? │ │ │ │ │B:返頭了,怎樣? │ │ │ │ │A:他在北港啦。 │ │ │ │ │B:你叫他來華濟啦。 │ │ │ │ │A:叫他來華濟嗯。 │ │ │ │ │B:嘿。 │ │ │ │ │A:現在? │ │ │ │ │B:嘿。 │ │ │ │ │A:他要1張啦。 │ │ │ │ │B:好。 │ │ ├──┼─────┼───────────────┼──────────┤ │ 1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19日12時17│B:0000000000(陳宏賓) │ ⒉。 │ │ │分5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7頁。 │ │ │ │A:叫你去華濟啦。 │ │ │ │ │B:好,隨到,到打給你嗯。 │ │ │ │ │A:你打給我,我再打給他。 │ │ │ │ │B:好。 │ │ ├──┼─────┼───────────────┼──────────┤ │ 1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19日12時33│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 │ │ │分3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 │ 警卷一第37頁。 │ │ │ │B:嘿。 │ │ │ │ │A:到了啦。 │ │ │ │ │B:好我打給他。 │ │ ├──┼─────┼───────────────┼──────────┤ │ 1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19日12時34│B:0000000000(翁東聖) │ ⒉。 │ │ │分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7頁。 │ │ │ │A:哥。 │ │ │ │ │B:嘿。 │ │ │ │ │A:他到了。 │ │ │ │ │B:好好我隨到。 │ │ │ │ │A:好。 │ │ ├──┼─────┼───────────────┼──────────┤ │ 1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19日12時38│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 │ │ │分4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馬上到啦。 │ 警卷一第37頁。 │ │ │ │A:好啦,喂。 │ │ │ │ │B:怎樣? │ │ │ │ │A:來我再跟他說好了。 │ │ │ │ │B:好。 │ │ ├──┼─────┼───────────────┼──────────┤ │ 1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0日19時33│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2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怎樣? │ 警卷一第38頁。 │ │ │ │A:在那? │ │ │ │ │B:市內啊。 │ │ │ │ │A:我要找你。 │ │ │ │ │B:來啊。 │ │ │ │ │A:好。 │ │ ├──┼─────┼───────────────┼──────────┤ │ 1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19時49分9 │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8頁。 │ │ │ │A:要往那個方向? │ │ │ │ │B:聖馬爾定。 │ │ │ │ │A:山上喔,對還是不對? │ │ │ │ │B:不然呢? │ │ │ │ │A:好啦好啦,什麼路? │ │ │ │ │B:大雅路啊,你知道在那裡啦, │ │ │ │ │ 那裡你知道啦。 │ │ │ │ │A:我那知道。 │ │ │ │ │B:民族路民族路啦,民族路尾喔 │ │ │ │ │ 。 │ │ │ │ │A:從民雄過去從那邊去比較近嗎 │ │ │ │ │ ? │ │ │ │ │B:我那知道你從那邊來會比較近 │ │ │ │ │ ,不然你從北港路來。 │ │ │ │ │A:啊都有嗯。 │ │ │ │ │B:什麼啦。 │ │ │ │ │A:好啦,到再說啦。 │ │ ├──┼─────┼───────────────┼──────────┤ │ 1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0日20時15│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3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8頁至第39│ │ │ │A:到了啦。 │ 頁。 │ │ │ │B:在那? │ │ │ │ │A:民族路尾嗯。 │ │ │ │ │B:嘿,好。 │ │ │ │ │A:要在那等你。 │ │ │ │ │B:7-11那邊。 │ │ │ │ │A:你那個喔。 │ │ │ │ │B:哭么你要我這個喔。 │ │ │ │ │A:嘿。 │ │ │ │ │B:(背影聲:沒粗的嗎),我這 │ │ │ │ │ 個沒有,你剛才不說,要等啦 │ │ │ │ │ 。 │ │ │ │ │A:你娘雞八,不然沒關係,我這 │ │ │ │ │ 種啦,喂我透早打給你。 │ │ │ │ │B:什麼透早? │ │ │ │ │A:透早順便拿隨身聽給你嗯,因 │ │ │ │ │ 為他今天早上沒有收啦,我就 │ │ │ │ │ 有去做你聽懂嗎?啊今天星期 │ │ │ │ │ 天,要明天啦,跟你講一下啦 │ │ │ │ │ ,1張而已啦,好嗎? │ │ │ │ │B:明天要拿幾粒給我? │ │ │ │ │A:14粒啊,啊剩下的錢如果不夠 │ │ │ │ │ 你再補我啊,我先跟你差1張 │ │ │ │ │ 啦。 │ │ │ │ │B:好啦好啦。 │ │ │ │ │A:啊你那種沒有有,要不然也先 │ │ │ │ │ 讓你請一下。 │ │ │ │ │B:跟你說要等你聽不懂。 │ │ │ │ │A:不然我這種啦,先1個啦。 │ │ │ │ │B:好啦。 │ │ │ │ │A:我7-11等你喔。 │ │ │ │ │B:好啦。 │ │ │ │ │A:快一點喔。 │ │ ├──┼─────┼───────────────┼──────────┤ │ 2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0日20時25│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5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8頁至第39│ │ │ │A:你還沒來喔? │ 頁。 │ │ │ │B:好啦。 │ │ ├──┼─────┼───────────────┼──────────┤ │ 2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0日20時36│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2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隨到。 │ 警卷一第39頁至第40│ │ │ │A:在威寶這裡對嗎? │ 頁。 │ │ │ │B:什麼? │ │ │ │ │A:威寶對面喔。 │ │ │ │ │B:什麼威寶對面。 │ │ │ │ │A:不然呢?7-11嗯,對面一間威 │ │ │ │ │ 寶啊。 │ │ │ │ │B:旁邊是不是賣豆漿的? │ │ │ │ │A:饅頭的啦。 │ │ │ │ │B:對啊。 │ │ │ │ │A:快一點啦。 │ │ │ │ │B:好啦。 │ │ ├──┼─────┼───────────────┼──────────┤ │ 2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3日11時25│B:0000000000(郭修瑞) │ ⒋。 │ │ │分4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0頁。 │ │ │ │A:在那? │ │ │ │ │B:市內啊。 │ │ │ │ │A:我現在過去喔。 │ │ │ │ │B:嗯,怎樣的,你是怎樣的? │ │ │ │ │A:同樣啦。 │ │ │ │ │B:同樣是什麼? │ │ │ │ │A:上次那個你想呢? │ │ │ │ │B:1喔? │ │ │ │ │A:嗯,我拿錢還你啦,我這時要 │ │ │ │ │ 去開庭,我沒有去我挫屎啊, │ │ │ │ │ 因為上面寫沒有去要拘提耶, │ │ │ │ │ 我這時先去找你啦。 │ │ │ │ │B:好啦。 │ │ │ │ │A:隨到喔。 │ │ ├──┼─────┼───────────────┼──────────┤ │ 23 │100 年2 時│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3分11時47│B:0000000000(郭修瑞) │ ⒋。 │ │ │分4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0頁。 │ │ │ │A:要到了啦。 │ │ │ │ │B:在那? │ │ │ │ │A:橋耶啦,嘉雄啦。 │ │ │ │ │B:你吹牛啊。 │ │ │ │ │A:真的啦, │ │ │ │ │B:你怎麼來? │ │ │ │ │A:開車啦。 │ │ │ │ │B:開那一台? │ │ │ │ │A:貨車啦。 │ │ │ │ │B:騙人,貨車怎麼會有音樂? │ │ │ │ │A:快一點啦,煩死了啦。 │ │ │ │ │B:好啦。 │ │ ├──┼─────┼───────────────┼──────────┤ │ 2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3日11時59│B:0000000000(郭修瑞) │ ⒋。 │ │ │分5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馬上到。 │ 警卷一第40頁。 │ │ │ │A:好。 │ │ │ │ │ │ │ ├──┼─────┼───────────────┼──────────┤ │ 2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3日12時5 │B:0000000000(郭修瑞) │ ⒋。 │ │ │分1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1頁。 │ │ │ │A:山頂卡緊啦。 │ │ │ │ │B:好啊,來啊。 │ │ │ │ │A:我來山頂卡緊啦。 │ │ │ │ │B:好啊,來啊,起來啊。 │ │ │ │ │A:小雅路。 │ │ │ │ │B:7-11啊。 │ │ │ │ │A:大路旁喔。 │ │ │ │ │B:嘿啦。 │ │ │ │ │A:好啦。 │ │ ├──┼─────┼───────────────┼──────────┤ │ 2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3日12時7 │B:0000000000(郭修瑞) │ ⒋。 │ │ │分5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1頁。 │ │ │ │A:快一點,一直蛇。 │ │ │ │ │B:是你一直蛇。 │ │ │ │ │A:我到了耶,到半個小時了啦。 │ │ │ │ │B:好好。 │ │ │ │ │A:7-11。 │ │ │ │ │B:好啦。 │ │ ├──┼─────┼───────────────┼──────────┤ │ 2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3日12時11│B:0000000000(陳宏賓) │ ⒋。 │ │ │分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1頁。 │ │ │ │A:你不會駛過來喔,要你爸走那 │ │ │ │ │ 麼遠。 │ │ │ │ │B:在那,我怎麼沒有看到? │ │ │ │ │A:在你前面啦。 │ │ │ │ │B:要彎喔。 │ │ │ │ │A:直直來啦,在這啦,你沒看到 │ │ │ │ │ 喔。 │ │ ├──┼─────┼───────────────┼──────────┤ │ 2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3日13時2 │B:0000000000(林珮瑜) │ ⒋。 │ │ │分3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背影聲:阿樂:他身上真的沒有│ 警卷一第41頁。 │ │ │ │了,剩下都我用了,都拿下來給你│ │ │ │ │了)(阿賓:沒啦,這樣跑很累)│ │ │ │ │A:喂姐耶,阿賓他不信哥後面要 │ │ │ │ │ 補給他啦,他說他跑很遠,這 │ │ │ │ │ 樣很累。 │ │ │ │ │B:沒啦,沒法度啦。 │ │ │ │ │A:嗯。 │ │ ├──┼─────┼───────────────┼──────────┤ │ 2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6時33│B:0000000000(郭修瑞) │ ⒌。 │ │ │分4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2頁。 │ │ │ │A:怎麼都要這樣? │ │ │ │ │B:我在睡啦,你等一下如果有要 │ │ │ │ │ 來我多用給你。 │ │ │ │ │A:不用不用,現在是有沒有,如 │ │ │ │ │ 果有我現在要過去了啦。 │ │ │ │ │B:有啊,你要進來快到市區時再 │ │ │ │ │ 打給我。 │ │ │ │ │A:我和証評去喔。 │ │ │ │ │B:來啊。 │ │ │ │ │A:好。 │ │ │ │ │B:你快到市內就要打給我了喔, │ │ │ │ │ 我現在在外面。 │ │ │ │ │A:好好好。 │ │ ├──┼─────┼───────────────┼──────────┤ │ 3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6時51│B:0000000000(謝國男) │ ⒌。 │ │ │分3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大耶你在那? │ 警卷一第42頁。 │ │ │ │B:我在這。 │ │ │ │ │A:在那?毛耶在找你。 │ │ │ │ │B:好幼,你朋友好幼。 │ │ │ │ │A:可能要忙,應該是。 │ │ │ │ │B:好好好,啊僚現在在那裡?要 │ │ │ │ │ 去你那邊嗎?我現在要去那裡 │ │ │ │ │ ? │ │ │ │ │A:大樓樓下。 │ │ │ │ │B:那裡的大樓? │ │ │ │ │A:傑啊他這裡。 │ │ │ │ │B:喔好。 │ │ ├──┼─────┼───────────────┼──────────┤ │ 3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7時6 │B:0000000000(郭修瑞) │ ⒌。 │ │ │分1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2頁。 │ │ │ │A:到北港路了。 │ │ │ │ │B:這樣等一下要從火車站這裡來 │ │ │ │ │ 喔? │ │ │ │ │A:火站?不要讓我等太久啦。 │ │ │ │ │B:好啦。 │ │ │ │ │A:已經等一天了。 │ │ │ │ │B:好啦。 │ │ ├──┼─────┼───────────────┼──────────┤ │ 3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7時22│B:0000000000(郭修瑞) │ ⒌。 │ │ │分5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到了啦。 │ 警卷一第42頁至第43│ │ │ │B:好。 │ 頁。 │ │ │ │A:那邊? │ │ │ │ │B:你在那? │ │ │ │ │A:車頭嗯, │ │ │ │ │B:好好好。 │ │ │ │ │A:在車頭的對面,7-11的對面啦 │ │ │ │ │ 。 │ │ │ │ │B:好啦。 │ │ ├──┼─────┼───────────────┼──────────┤ │ 3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7時43│B:0000000000(陳宏賓) │ ⒌。 │ │ │分3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簡訊】等等。 │ 警卷一第43頁。 │ │ │ │ │ │ │ │ │ │ │ ├──┼─────┼───────────────┼──────────┤ │ 3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7時54│B:0000000000(郭修瑞) │ ⒌。 │ │ │分4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3頁。 │ │ │ │A:你怎麼都要讓我等那麼久啦? │ │ │ │ │B:你等一下啦。 │ │ │ │ │A:還要多久啦? │ │ │ │ │B:下班時間你不用等一下。 │ │ │ │ │A:你看在那我過去啦。 │ │ │ │ │B:看你旁啊而啦。 │ │ │ │ │A:你就先來一下啦。 │ │ │ │ │B:好啦。 │ │ ├──┼─────┼───────────────┼──────────┤ │ 3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8時7 │B:0000000000(郭修瑞) │ ⒌。 │ │ │分3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3頁。 │ │ │ │A:你知道我要處理怎樣嗎? │ │ │ │ │B:等一下馬上好, │ │ │ │ │A:多久,我要工作啦。 │ │ │ │ │B:不用10分鐘。 │ │ │ │ │A:喂啊你那個也要啦,都要啦。 │ │ │ │ │B:我這個就還沒有啦,要等,晚 │ │ │ │ │ 一點。 │ │ │ │ │A:這樣41啦。 │ │ │ │ │B:什麼的? │ │ │ │ │A:我這種啦。 │ │ │ │ │B:剛不先說,等一下我隨跟他打 │ │ │ │ │ 。 │ │ │ │ │A:不然你那邊多少?免啦免啦, │ │ │ │ │ 先拿我要的來給我,我再拿錢 │ │ │ │ │ 給你啦。 │ │ │ │ │B:好。 │ │ ├──┼─────┼───────────────┼──────────┤ │ 3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8時9 │B:0000000000(謝國男) │ ⒌。 │ │ │分1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3頁至第44│ │ │ │A:大耶你有要來嗎? │ 頁。 │ │ │ │B:等一下啦。 │ │ │ │ │A:好(背景聲:他說等一下)。 │ │ ├──┼─────┼───────────────┼──────────┤ │ 3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8時26│B:0000000000(謝國男) │ ⒌。 │ │ │分5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4頁。 │ │ │ │A:你在那? │ │ │ │ │B:北港路。 │ │ │ │ │A:要去那找你? │ │ │ │ │B:北港路啊。 │ │ │ │ │A:北路路喔,好。 │ │ ├──┼─────┼───────────────┼──────────┤ │ 3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8時30│B:0000000000(郭修瑞) │ ⒌。 │ │ │分5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簡訊】不等了我要先回去了看怎│ 警卷一第44頁。 │ │ │ │樣打給我我再過來找你。 │ │ │ │ │ │ │ ├──┼─────┼───────────────┼──────────┤ │ 3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8時32│B:0000000000(陳宏賓) │ ⒌。 │ │ │分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4頁。 │ │ │ │A:你… │ │ │ │ │B:我要先回去啊啦。 │ │ │ │ │A:沒關係沒關係係你先回去,我 │ │ │ │ │ 好的時候再打給你,我拿過去 │ │ │ │ │ 給你。 │ │ │ │ │B:你多久啦!還要多久啦? │ │ │ │ │A:你看有沒有決啦。 │ │ │ │ │B:4耶那個啊。 │ │ │ │ │A:我就有帶錢過來… │ │ │ │ │B:好啦好啦,我隨好。 │ │ │ │ │A:多久,我等你1個小時了耶。 │ │ │ │ │B:好啦,我待會隨打給你。 │ │ ├──┼─────┼───────────────┼──────────┤ │ 4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8時37│B:0000000000(郭修瑞) │ ⒌。 │ │ │分2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4頁至第45│ │ │ │A:我有叫人家幫我問啦,人家叫 │ 頁。 │ │ │ │ 我過去啦,跟你說一下啦。 │ │ │ │ │B:我好了耶。 │ │ │ │ │A:喔你讓我等那麼久,現在你是 │ │ │ │ │ 還要讓我等多久,你說,多久 │ │ │ │ │ 你跟我確定一下啦,你如果好 │ │ │ │ │ 我就沒有要過去啦。 │ │ │ │ │B:對啊,現在要出去了。 │ │ │ │ │A:是有確定沒有啦。 │ │ │ │ │B:有啦,現在就出門了。 │ │ │ │ │A:差不多多久,現在我就跟人家 │ │ │ │ │ 說好了,多久?我現在又開回 │ │ │ │ │ 來在北港路了啦。 │ │ │ │ │B:好好在那邊等我,在北港路等 │ │ │ │ │ 我。 │ │ │ │ │A:多久會到? │ │ │ │ │B:我在車頭這,我駛過去。 │ │ │ │ │A:在麥當勞。 │ │ │ │ │B:好好。 │ │ ├──┼─────┼───────────────┼──────────┤ │ 4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8時40│B:0000000000(許証評) │ ⒌。 │ │ │分3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5頁。 │ │ │ │A:喂你跟阿賓在一起嗯? │ │ │ │ │B:嘿啊。 │ │ │ │ │A:等我一下啊,我現在出來了, │ │ │ │ │ 在開車。 │ │ │ │ │B:好好,麥當勞啦。 │ │ │ │ │A:好。 │ │ ├──┼─────┼───────────────┼──────────┤ │ 4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8時42│B:0000000000(郭修瑞) │ ⒌。 │ │ │分5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5頁。 │ │ │ │A:我在麥當勞對面啦。 │ │ │ │ │B:好好好。 │ │ │ │ │A:我等你5 分鐘,沒有我就要走 │ │ │ │ │ 了啦。 │ │ │ │ │B:好好。 │ │ ├──┼─────┼───────────────┼──────────┤ │ 4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8時43│B:0000000000(謝國男) │ ⒌。 │ │ │分2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阿囉哈。 │ 警卷一第45頁。 │ │ │ │A:喂,白哥你靠近那邊? │ │ │ │ │B:阿囉哈。 │ │ │ │ │A:喔好。 │ │ ├──┼─────┼───────────────┼──────────┤ │ 4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8時46│B:0000000000(許証評、陳宏賓 │ ⒌。 │ │ │分44秒 │ )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 警卷一第45頁至第46│ │ │ │B:喂。 │ 頁。 │ │ │ │A:証評喔。 │ │ │ │ │B:嘿。 │ │ │ │ │A:我現在要到麥當勞了,我現在 │ │ │ │ │ 要去找小白,小白也在北港路 │ │ │ │ │ 啦。 │ │ │ │ │B:嘿,現在呢? │ │ │ │ │A:你跟阿賓說一下,你叫阿賓等 │ │ │ │ │ 等我一下,差不多不用到半小 │ │ │ │ │ 時。 │ │ │ │ │B:你跟他說等一下(換陳宏賓聽 │ │ │ │ │ )怎樣啦。 │ │ │ │ │A:你等我一下,我現在要過去北 │ │ │ │ │ 港路找我的大老闆。 │ │ │ │ │B:喔這樣不要了啦,我不要了啦 │ │ │ │ │ ,我等很久了啦,你就直接跟 │ │ │ │ │ 我說就好了,為何要讓我等啦 │ │ │ │ │ 。 │ │ │ │ │A:不是不要啦。 │ │ │ │ │(掛斷) │ │ ├──┼─────┼───────────────┼──────────┤ │ 4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8時48│B:0000000000(謝國男) │ ⒌。 │ │ │分2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6頁。 │ │ │ │A:我現在要過去找你了啦。 │ │ │ │ │B:你在那了。 │ │ │ │ │A:我現在在北港路了。 │ │ │ │ │B:我也在北港路啊,WTO啦,往市│ │ │ │ │ 內的WTO啦。 │ │ │ │ │A:喔好好。 │ │ ├──┼─────┼───────────────┼──────────┤ │ 4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謝國男)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8時51│B:0000000000(郭修瑞) │ ⒌。 │ │ │分4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6頁。 │ │ │ │A:你是在那裡啦。 │ │ │ │ │B:我現從過北社尾啊的福懋加油 │ │ │ │ │ 站過來了啦。 │ │ │ │ │A:還那麼遠,好啦。 │ │ │ │ │B:好。 │ │ ├──┼─────┼───────────────┼──────────┤ │ 4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9時14│B:0000000000(許証評) │ ⒌。 │ │ │分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簡訊】八千。 │ 警卷一第46頁。 │ │ │ │ │ │ │ │ │ │ │ ├──┼─────┼───────────────┼──────────┤ │ 4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9時20│B:0000000000(許証評、陳宏賓 │ ⒌。 │ │ │分28秒 │ )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 警卷卷一第46 頁。 │ │ │ │B:喂。 │ │ │ │ │A:喂你在那。 │ │ │ │ │B:你等一下,(換阿賓聽)喂。 │ │ │ │ │A:你在那? │ │ │ │ │B:塗厝寮啦。 │ │ │ │ │A:你有辦法過來一點嗎? │ │ │ │ │B:我就跟人家拿了啦。 │ │ │ │ │A:幹你娘啊。 │ │ │ │ │B:跟你拿一半啦。 │ │ │ │ │(掛斷) │ │ ├──┼─────┼───────────────┼──────────┤ │ 4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阿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9時22│B:0000000000(郭修瑞、翁東聖 │ ⒌。 │ │ │分34秒 │ )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 警卷一第46頁至第47│ │ │ │B:喂。 │ 頁。 │ │ │ │A:要不然一半嘛,跟那一天有一 │ │ │ │ │ 樣嗎? │ │ │ │ │B:一樣啦。 │ │ │ │ │A:我是不要你上次拿下來的那一 │ │ │ │ │ 種喔。 │ │ │ │ │B:好。 │ │ │ │ │A:害你幹你娘,花錢跟人家拿這 │ │ │ │ │ 種不好的,我不知道你這一次 │ │ │ │ │ 真的這麼快,啊你在那? │ │ │ │ │B:找你啊,要去找你啊。 │ │ │ │ │A:我跟你說號,你裝二個啦,拿 │ │ │ │ │ 一包1仟耶,一包81,我要先拿│ │ │ │ │ 1仟的試試看。 │ │ │ │ │(背景聲:他現在怕拿到不好的,│ │ │ │ │說要上次文化路那種啦,他說跟他│ │ │ │ │裝成二個啦,拿一包1 仟耶,一包│ │ │ │ │81) │ │ │ │ │B:喂你為什麼裝成這樣,你是要 │ │ │ │ │ 分開還是怎樣? │ │ │ │ │A:因為我現在跟人家拿到這種不 │ │ │ │ │ 好的,如果我再拿到我不合的 │ │ │ │ │ 我就都去了啊。 │ │ │ │ │B:就都一樣的啊,跟那一天文化 │ │ │ │ │ 路的一樣啊。 │ │ │ │ │A:不然你來啦。 │ │ │ │ │B:你在那啊? │ │ │ │ │A:塗厝寮啦。 │ │ │ │ │B:塗厝寮的那裡啦? │ │ │ │ │A:河堤啊、啊順便帶球來啦。 │ │ │ │ │B:不就要有球。 │ │ │ │ │B:好啦好啦,我來去阿婆那邊, │ │ │ │ │ 等一下看要去那裡相等啦。 │ │ ├──┼─────┼───────────────┼──────────┤ │ 5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19時29│B:0000000000(郭修瑞) │ ⒌。 │ │ │分2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7頁至第48│ │ │ │A:你還沒來喔? │ 頁。 │ │ │ │B:有啦。 │ │ │ │ │A:多久(背景聲:你說怎樣)叫 │ │ │ │ │ 我跟你說保證讚的啦。 │ │ │ │ │B:沒啦,你要來了沒啦。 │ │ │ │ │A:有啦。 │ │ │ │ │B:還是要等你哥用好耶。 │ │ │ │ │A:沒啦,現在要去了,你聽不懂 │ │ │ │ │ ? │ │ │ │ │B:我是真的趕著要工作啦。 │ │ │ │ │A:好啦。 │ │ │ │ │B:好啦,快來啦。 │ │ ├──┼─────┼───────────────┼──────────┤ │ 5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20時5 │B:0000000000(許証評) │ ⒌。 │ │ │分4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在那? │ 警卷一第48頁。 │ │ │ │B:北港。 │ │ │ │ │A:沒啦,我不要進去北港啦。 │ │ │ │ │B:不然呢? │ │ │ │ │A:剛跟人家說蘇厝寮,現在又變 │ │ │ │ │ 北港,你北港路那裡,看要去 │ │ │ │ │ 那叫他停著啦。 │ │ │ │ │B:我問一下待會用他的電話打給 │ │ │ │ │ 你。 │ │ ├──┼─────┼───────────────┼──────────┤ │ 5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20時11│B:0000000000(許証評) │ ⒌。 │ │ │分3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8頁。 │ │ │ │A:在那啦。 │ │ │ │ │B:同樣在裕民這。 │ │ │ │ │A:裕民喔好。 │ │ ├──┼─────┼───────────────┼──────────┤ │ 5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4日20時13│B:0000000000(許証評) │ ⒌。 │ │ │分2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8頁。 │ │ │ │A:啊人呢? │ │ │ │ │B:裕民斜對面是不是有一間賣藥 │ │ │ │ │ 的,你對那條彎過來。 │ │ │ │ │A:你就跟我說在那裡就好了嘛。 │ │ │ │ │B:文明路啦。 │ │ │ │ │A:不然你說裕民。 │ │ │ │ │B:你知道小支他家嗎? │ │ ├──┼─────┼───────────────┼──────────┤ │ 5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7日23時38│B:0000000000(郭修瑞) │ ⒍。 │ │ │分1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49頁至第50│ │ │ │A:你怎麼都沒接電話啦。 │ 頁。 │ │ │ │B:在睡啦。 │ │ │ │ │A:喂,我上次是不是用你的電話 │ │ │ │ │ 記一支電話。 │ │ │ │ │B:你說怎樣? │ │ │ │ │A:在北港不是遇到一個老的,我 │ │ │ │ │ 不是用你的電話記電話。 │ │ │ │ │B:喂。 │ │ │ │ │A:支0920的啊。 │ │ │ │ │B:你又沒輸入啊。 │ │ │ │ │A:有啦。 │ │ │ │ │B:無啦。 │ │ │ │ │A:沒有嗎? │ │ │ │ │B:嘿,怎樣? │ │ │ │ │A:沒啦,幹你娘,就你啊,你就 │ │ │ │ │ 不接電話啊。 │ │ │ │ │B:喔。 │ │ │ │ │A:沒啦,幹你娘,就你啊,你就 │ │ │ │ │ 不接電話啊。 │ │ │ │ │B:喔。 │ │ │ │ │A:你娘雞巴跑去找人,你哥起來 │ │ │ │ │ 了沒。 │ │ │ │ │B:有啊,起來了。 │ │ │ │ │A:一人一半路啦。 │ │ │ │ │B:一人一半路喔,不要你都騙我 │ │ │ │ │ ,害我傻傻的等。 │ │ │ │ │A:現在真的在路上了,過北港大 │ │ │ │ │ 橋了啦。 │ │ │ │ │B:你還敢講,昨天傻傻的在等呢 │ │ │ │ │ 。 │ │ │ │ │A:我現在從蘇厝寮要去呢。 │ │ │ │ │B:嗯。 │ │ │ │ │A:快點啦。 │ │ │ │ │B:你如果又失約呢? │ │ │ │ │A:你不要用那種東西,用那不能 │ │ │ │ │ 吃的。 │ │ │ │ │B:你不要又失約,你不跑一趟嗎 │ │ │ │ │ ? │ │ │ │ │A:沒有啦,你不用那種東西不能 │ │ │ │ │ 吃的啦,我們說實在的啦。 │ │ │ │ │B:啊。 │ │ │ │ │A:不要再用那種不能吃的啦。 │ │ │ │ │B:你來啊。 │ │ │ │ │A:我是說你不要再用那種東西了 │ │ │ │ │ 啦。 │ │ │ │ │B:你是不是要來? │ │ │ │ │A:我知道啊,我去那裹做什麼, │ │ │ │ │ 只是你用那種東西,不如我錢 │ │ │ │ │ 拿去丟掉就好了。 │ │ │ │ │B:你來啦。 │ │ │ │ │A:我馬上到喔。 │ │ │ │ │B:好。 │ │ │ │ │A:山頂嗎? │ │ │ │ │B:嘿。 │ │ │ │ │A:好啦。 │ │ ├──┼─────┼───────────────┼──────────┤ │ 5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8日0 時15│B:0000000000(郭修瑞) │ ⒍。 │ │ │分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50頁。 │ │ │ │A:你們有要出來嗎? │ │ │ │ │B:你在那裹? │ │ │ │ │A:市內啊。 │ │ │ │ │B:市內那裹? │ │ │ │ │A:民族路。 │ │ │ │ │B:還沒到啊。 │ │ │ │ │A:你要記得不要用那種不能吃的 │ │ │ │ │ 喔。 │ │ │ │ │B:好啦,怎樣? │ │ │ │ │A:同款啦。 │ │ │ │ │B:1喔。 │ │ │ │ │A:嗯。 │ │ │ │ │B:好啦。 │ │ │ │ │A:我到打給你好了。 │ │ ├──┼─────┼───────────────┼──────────┤ │ 5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陳宏賓)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8日0 時23│B:0000000000(郭修瑞) │ ⒍。 │ │ │分1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50頁。 │ │ │ │A:到了,到了。 │ │ │ │ │B:好。 │ │ ├──┼─────┼───────────────┼──────────┤ │ 5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翁東聖)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8日0 時51│B:0000000000(郭修瑞) │ ⒍。 │ │ │分3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50頁至第51│ │ │ │A:你下去就死掉了嗎? │ 頁。 │ │ │ │B:他還在試啊。 │ │ │ │ │A:你娘試一輩子喔,太離譜了。 │ │ │ │ │B:試二次啦。 │ │ │ │ │A:第一次泡下去就知道了。 │ │ │ │ │B:第一次泡下去走去啊。 │ │ │ │ │A:起來啦。 │ │ │ │ │B:好(旁邊購毒男子說:可以啦 │ │ │ │ │ ,可以啦) │ │ ├──┼─────┼───────────────┼──────────┤ │ 58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0日10時1 │B:0000000000(翁東聖) │ ⒎。 │ │ │分2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53頁。 │ │ │ │A:哥喔。 │ │ │ │ │B:嗯。 │ │ │ │ │A:我來找你喔。 │ │ │ │ │B:好。 │ │ │ │ │A:那個、、?(聽不清楚) │ │ │ │ │B:好。 │ │ ├──┼─────┼───────────────┼──────────┤ │ 59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0日10時14│B:0000000000(翁東聖) │ ⒎。 │ │ │分5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53頁。 │ │ │ │A:哥,我到了。 │ │ │ │ │B:好。 │ │ ├──┼─────┼───────────────┼──────────┤ │ 60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㈠│ │ │20日10時24│B:0000000000(翁東聖) │ ⒎。 │ │ │分4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53頁。 │ │ │ │A:喂哥,甘好啊。 │ │ │ │ │B:好啊,隨下啊。 │ │ │ │ │A:不然阿賓在難苦。 │ │ │ │ │B:好。 │ │ ├──┼─────┼───────────────┼──────────┤ │ 61 │100 年3 月│A:0000000000(林永隆)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㈡│ │ │16日9 時25│B:0000000000(郭修瑞、陳宏賓 │ 。 │ │ │分34秒 │ )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 警卷一第66頁。 │ │ │ │B:喂。 │ │ │ │ │A:甘有方便。 │ │ │ │ │B:你誰。 │ │ │ │ │A:阿明。 │ │ │ │ │B:啊。 │ │ │ │ │A:阿明。 │ │ │ │ │B:誰。 │ │ │ │ │A:阿明啦。 │ │ │ │ │B:喔阿明喔。 │ │ │ │ │A:嘿啦。 │ │ │ │ │B:你在那。 │ │ │ │ │A:我在我們這邊,要去蒜頭這裏 │ │ │ │ │ 。 │ │ │ │ │B:有喔,按呢我想一下,你等一 │ │ │ │ │ 下(向宏賓說:阿明啦)換陳 │ │ │ │ │ 宏賓說:喂。 │ │ │ │ │A:甘有方便。 │ │ │ │ │B:在搬東西呢,差不多再10幾分 │ │ │ │ │ 。 │ │ │ │ │A:10幾分喔。 │ │ │ │ │B:嘿啊。 │ │ │ │ │A:沒關係號,我在蒜頭這邊呢。 │ │ │ │ │B:喔沒關係,我過去打給你。 │ │ │ │ │A:好,你到蒜頭打給我。 │ │ │ │ │B:好。 │ │ ├──┼─────┼───────────────┼──────────┤ │ 62 │100 年3 月│A:0000000000(林永隆)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㈡│ │ │16日9 時40│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1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66頁。 │ │ │ │A:你們有要過來嗎。 │ │ │ │ │B:等一下,隨好。 │ │ │ │ │A:好,那你們到蒜頭打給我。 │ │ │ │ │B:好。 │ │ ├──┼─────┼───────────────┼──────────┤ │ 63 │100 年3 月│A:0000000000(林永隆)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㈡│ │ │16日10時18│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3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嘿,現在要去了。 │ 警卷一第66頁至第67│ │ │ │A:還是我去那裏等你們比較快。 │ 頁。 │ │ │ │B:現在要過去了沒關係。 │ │ │ │ │A:你們現在要過來了嗎。 │ │ │ │ │B:嘿。 │ │ │ │ │A:喔好。 │ │ │ │ │B:好。 │ │ │ │ │A:到蒜頭要隨打給我呢。 │ │ │ │ │B:啊。 │ │ │ │ │A:到蒜頭呢。 │ │ │ │ │B:對啊。 │ │ │ │ │A:到蒜頭要隨打給我喔。 │ │ │ │ │B:好。 │ │ ├──┼─────┼───────────────┼──────────┤ │ 64 │100 年3 月│A:0000000000(林永隆)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㈡│ │ │16日10時45│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5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在路上了。 │ 警卷一第67頁。 │ │ │ │A:你們現在要過來蒜頭這邊嗎。 │ │ │ │ │B:嘿。 │ │ │ │ │A:好啦,快一點不然我是要騎回 │ │ │ │ │ ? │ │ │ │ │B:喔不然你去茄尾寮你知道嗎。 │ │ │ │ │A:茄尾寮。 │ │ │ │ │B:都好啦,因為我現在是從北港 │ │ │ │ │ 要過去而已。 │ │ │ │ │A:這樣你們過來茄尾寮這裏好了 │ │ │ │ │ 。 │ │ │ │ │B:好啊,好啊。 │ │ │ │ │A:我不要走我在這邊等你們啦。 │ │ │ │ │B:好。 │ │ │ │ │A:你們到國小那邊就隨打給我呢 │ │ │ │ │ 。 │ │ │ │ │B:對那國小對,在墳啊埔隔壁嗎 │ │ │ │ │ 。 │ │ │ │ │A:嘿對對對。 │ │ │ │ │B:好。 │ │ ├──┼─────┼───────────────┼──────────┤ │ 65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㈡│ │ │16日11時3 │B:0000000000(林永隆) │ 。 │ │ │分3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67頁。 │ │ │ │A:喂,阿明你在那裏。 │ │ │ │ │B:我差不多3分鐘就到了。 │ │ │ │ │A:3分鐘就到了嗎。 │ │ │ │ │B:嘿,我差不多再3分鐘就到國小│ │ │ │ │ 那。 │ │ │ │ │A:好。 │ │ ├──┼─────┼───────────────┼──────────┤ │ 6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林永隆)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㈢│ │ │16日18時32│B:0000000000(郭修瑞) │ ⒈。 │ │ │分4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97│ │ │ │A:喂。 │ 頁。 │ │ │ │B:你在那,你在那。 │ │ │ │ │A:我在我們這裏呢,怎樣。 │ │ │ │ │B:我在鰻魚寮。 │ │ │ │ │A:嘿,鰻魚寮就無效,鰻魚寮。 │ │ │ │ │B:我等你呢。 │ │ │ │ │A:啊。 │ │ │ │ │B:我等你啊,跑回來找你了。 │ │ │ │ │A:哈(笑),你怎麼拖那麼久。 │ │ │ │ │B:無法度,外面四處都欠啊。 │ │ │ │ │A:這樣喔,我身上現在也沒那麼 │ │ │ │ │ 多啊。 │ │ │ │ │B:不然你那裏多少。 │ │ │ │ │A:剩15而已。 │ │ │ │ │B:好啦沒關係啦,15我用同款給 │ │ │ │ │ 你啦。 │ │ │ │ │A:好啦,我要去那裏等。 │ │ │ │ │B:同款,來那,來那。 │ │ │ │ │A:我現在馬上到喔。 │ │ │ │ │B:好。 │ │ ├──┼─────┼───────────────┼──────────┤ │ 6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㈢│ │ │16日18時39│B:0000000000(林永隆) │ ⒈。 │ │ │分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97│ │ │ │A:阿明你到那。 │ 頁。 │ │ │ │B:快到了,快到了。 │ │ │ │ │A:好。 │ │ ├──┼─────┼───────────────┼──────────┤ │ 6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林永隆)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㈢│ │ │17日12時6 │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 │ │ │分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偵2339卷三第97 │ │ │ │A:喂。 │ 頁至第98頁。 │ │ │ │B:阿明,怎樣。 │ │ │ │ │A:10要跑嗎。 │ │ │ │ │B:好啊,好啊,你在那裏。 │ │ │ │ │A:我們這裏。 │ │ │ │ │B:這樣我們要同款那裏還是怎樣 │ │ │ │ │ 。 │ │ │ │ │A:同款那就好啊。 │ │ │ │ │B:好啊。 │ │ │ │ │A:你多久會到。 │ │ │ │ │B:我在這裏而已。 │ │ │ │ │A:我們現在過去喔。 │ │ │ │ │B:好。 │ │ ├──┼─────┼───────────────┼──────────┤ │ 6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林永隆)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㈢│ │ │17日12時17│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 │ │ │分5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98│ │ │ │A:嘿。 │ 頁。 │ │ │ │B:你到了嗎。 │ │ │ │ │A:嘿,我到了。 │ │ │ │ │B:好。 │ │ ├──┼─────┼───────────────┼──────────┤ │ 7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林永隆)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㈢│ │ │17日12時26│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 │ │ │分5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快到了,快到了。 │ 100 偵2339卷三第98│ │ │ │A:好好好。 │ 頁。 │ ├──┼─────┼───────────────┼──────────┤ │ 7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高立維)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㈢│ │ │18日14時42│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1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二第18│ │ │ │A:喂。 │ 1 頁。 │ │ │ │B:怎樣。 │ │ │ │ │A:我那個你知道嗎。 │ │ │ │ │B:知。 │ │ │ │ │A:我身上因為加油剩3而已,你聽│ │ │ │ │ 有嗎。 │ │ │ │ │B:多少。 │ │ │ │ │A:剩3千啦。 │ │ │ │ │B:嘿。 │ │ │ │ │A:嘿啦,麻煩一下啦,下次就不 │ │ │ │ │ 會啦,好嗎。 │ │ │ │ │B:你維啊嗎。 │ │ │ │ │A:嘿嘿嘿。 │ │ │ │ │B:要什麼的。 │ │ │ │ │A:你想呢,你甘不知我什麼的( │ │ │ │ │ 笑)。 │ │ │ │ │B:要8的喔。 │ │ │ │ │A:啊,聽無。 │ │ │ │ │B:8分之1啊。 │ │ │ │ │A:嘿嘿嘿嘿。 │ │ │ │ │B:好啦。 │ │ │ │ │A:喔,要在那裏。 │ │ ├──┼─────┼───────────────┼──────────┤ │ 7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高立維)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㈢│ │ │18日14時43│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3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 │ 100 偵2339卷二第18│ │ │ │B:你在那。 │ 1 頁正反面。 │ │ │ │A:在北港啊,我們要在那裏。 │ │ │ │ │B:北港喔。 │ │ │ │ │A:嘿,沒關係看你在那裏,我們 │ │ │ │ │ 有開車,近一點你不用跑那麼 │ │ │ │ │ 遠,我們也不用等那麼久。 │ │ │ │ │B:這樣你往市內的方向來。 │ │ │ │ │A:市內的方向。 │ │ │ │ │B:嘿。 │ │ │ │ │A:要開到那裏,你是不是要一個 │ │ │ │ │ 目標給我,馬場那裏,還是那 │ │ │ │ │ 裏。 │ │ │ │ │B:你甘有法度進來市內。 │ │ │ │ │A:甘有法度進去市內喔。 │ │ │ │ │B:嘿,你就有法度進來。 │ │ │ │ │A:無啦,車不夠油,我剛才不敢 │ │ │ │ │ 加太多,怕不夠。 │ │ │ │ │B:了解,按呢來那個華濟那裏。 │ │ │ │ │A:華濟喔。 │ │ │ │ │B:嘿。 │ │ │ │ │A:華濟好啦,華濟好啦。 │ │ │ │ │B:好。 │ │ │ │ │A:現在喔,我現在要過去喔。 │ │ │ │ │B:了解,偉啊你駛什麼車。 │ │ │ │ │A:我開休旅車。 │ │ │ │ │B:喔。 │ │ │ │ │A:我現在要過去了喔。 │ │ │ │ │B:好。 │ │ │ │ │A:麻煩一下,趕一下,因為我們 │ │ │ │ │ 等一下還要工作。 │ │ │ │ │B:了解。 │ │ │ │ │A:謝謝。 │ │ │ │ │B:不會啦。 │ │ │ │ │A:謝謝啦。 │ │ │ │ │B:好。 │ │ │ │ │A:你趕一下喔。 │ │ │ │ │B:好。 │ │ ├──┼─────┼───────────────┼──────────┤ │ 7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高立維)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㈢│ │ │18日15時0 │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3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維啊你到了嗎。 │ 100 偵2339卷二第18│ │ │ │A:嘿,我到了。 │ 1 頁反面。 │ │ │ │B:等我一下。 │ │ │ │ │A:好。 │ │ ├──┼─────┼───────────────┼──────────┤ │ 7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高立維)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㈢│ │ │18日15時10│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2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我在路上。 │ 100 偵2339卷二第18│ │ │ │A:你再多久會到。 │ 1 頁反面。 │ │ │ │B:不用10分鐘吧。 │ │ │ │ │A:好。 │ │ ├──┼─────┼───────────────┼──────────┤ │ 7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高立維)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㈢│ │ │18日15時11│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5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到了沒。 │ 100 偵2339卷二第18│ │ │ │B:停紅燈,停紅燈。 │ 2 頁。 │ │ │ │A:啊。 │ │ │ │ │B:在你們前面這裏停紅燈,快到 │ │ │ │ │ 了啦。 │ │ │ │ │A:好。 │ │ ├──┼─────┼───────────────┼──────────┤ │ 7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高立維)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㈢│ │ │18日15時20│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2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我快到了。 │ 100 偵2339卷二第18│ │ │ │A:你開什麼車。 │ 2 頁。 │ │ │ │B:雅哥。 │ │ │ │ │A:什麼。 │ │ │ │ │B:雅哥。 │ │ │ │ │A:雅哥的喔。 │ │ │ │ │B:嘿。 │ │ │ │ │A:你現在到那個什麼名、、 │ │ │ │ │B:?(聽不聽楚) │ │ │ │ │A:嘿嘿嘿。 │ │ │ │ │B:怎樣。 │ │ │ │ │A:你到那個要彎的那個嗎。 │ │ │ │ │B:還沒到,等一下就到了。 │ │ │ │ │A:你過交流道了嗎。 │ │ │ │ │B:不然你在交流道那裏等我好了 │ │ │ │ │ 。 │ │ │ │ │A:你還沒過交流道喔。 │ │ │ │ │B:嘿。 │ │ │ │ │A:這樣我到那裏啦,這樣比較快 │ │ │ │ │ 啦。 │ │ │ │ │B:嘿啦,嘿啦。 │ │ ├──┼─────┼───────────────┼──────────┤ │ 7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高立維)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㈢│ │ │18日15時27│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1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我在這個紅綠燈在停紅燈 │ 100 偵2339卷二第18│ │ │ │ 。 │ 2 頁正反面。 │ │ │ │A:那裏,你說交流道那裏嗎。 │ │ │ │ │B:你在那一邊。 │ │ │ │ │A:啊。 │ │ │ │ │B:你在那一邊。 │ │ │ │ │A:聽無。 │ │ │ │ │B:你在往市內那邊還是要回去那 │ │ │ │ │ 邊。 │ │ │ │ │A:我走過去那邊啦,我過去你開 │ │ │ │ │ 過來的那個方向好了啦。 │ │ │ │ │B:好啊,好啊。 │ │ │ │ │A:我在水牛厝將軍廟這個城門這 │ │ │ │ │ 裏啦。 │ │ │ │ │B:水牛厝將軍廟,喔了解了解。 │ │ │ │ │A:你知道嘛。 │ │ │ │ │B:我知。 │ │ │ │ │A:喔。 │ │ ├──┼─────┼───────────────┼──────────┤ │ 7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馬筠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5日18時11│B:0000000000(郭修瑞) │ ⒈。 │ │ │分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1│ │ │ │A:喂。 │ 頁。 │ │ │ │B:嘿。 │ │ │ │ │A:你在那。 │ │ │ │ │B:我現在要進去市內,怎樣。 │ │ │ │ │A:是喔。 │ │ │ │ │B:嘿。 │ │ │ │ │A:同款啊。 │ │ │ │ │B:我問你,上一次我拿給你的那 │ │ │ │ │ 些有沒有,甘有味。 │ │ │ │ │A:沒有。 │ │ │ │ │B:沒有味道嗎。 │ │ │ │ │A:嗯。 │ │ │ │ │B:喔好。你同款。 │ │ │ │ │A:嗯。 │ │ │ │ │B:10點下班。 │ │ │ │ │A:沒有,我今天休息。 │ │ │ │ │B:不然你在那裏。 │ │ │ │ │A:在厝啊。 │ │ │ │ │B:在那邊嗎。 │ │ │ │ │A:對啊,在厝啊。 │ │ │ │ │B:喔好。 │ │ │ │ │A:嘿啊,多久。 │ │ │ │ │B:我先回去拿東西。 │ │ │ │ │A:那多久會到。 │ │ │ │ │B:我拿東西拿好打給你。 │ │ │ │ │A:好。 │ │ ├──┼─────┼───────────────┼──────────┤ │ 7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馬筠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5日18時52│B:0000000000(郭修瑞) │ ⒈。 │ │ │分4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喂,喂,怎麼沒聲音。 │ 100 偵2339卷三第51│ │ │ │ │ 頁。 │ ├──┼─────┼───────────────┼──────────┤ │ 8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馬筠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5日18時53│B:0000000000(郭修瑞) │ ⒈。 │ │ │分2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1│ │ │ │A:怎樣。 │ 頁反面。 │ │ │ │B:剛才怎麼沒聲音。 │ │ │ │ │A:沒信號吧,你在那。 │ │ │ │ │B:很喘。 │ │ │ │ │A:你是怎樣。 │ │ │ │ │B:搬東西。 │ │ │ │ │A:是喔。 │ │ │ │ │B:嘿。 │ │ │ │ │A:你差不多幾點會到。 │ │ │ │ │B:你今天沒上班喔。 │ │ │ │ │A:嘿啊。 │ │ │ │ │B:我等一下要先往北港去。 │ │ │ │ │A:好。 │ │ │ │ │B:好。 │ │ ├──┼─────┼───────────────┼──────────┤ │ 8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馬筠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5日20時56│B:0000000000(郭修瑞) │ ⒈。 │ │ │分5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1│ │ │ │A:你在那。 │ 頁反面。 │ │ │ │B:你等一下好嗎。 │ │ │ │ │A:幾點。 │ │ │ │ │B:現在幾點。 │ │ │ │ │A:8點多快9點了。 │ │ │ │ │B:差不多12點之前一定會到啦。 │ │ │ │ │A:這樣很晚呢。 │ │ │ │ │B:我儘量趕很快了,因為我現在 │ │ │ │ │ 已經拿好了。 │ │ │ │ │A:我是怕我到時候睡著了,我就 │ │ │ │ │ 是無法度啊。 │ │ │ │ │B:喔我知,我儘量趕快點。 │ │ │ │ │A:看你啦。 │ │ │ │ │B:好。 │ │ ├──┼─────┼───────────────┼──────────┤ │ 8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5日22時8 │B:0000000000(馬筠筑) │ ⒈。 │ │ │分5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1│ │ │ │A:喂。 │ 頁反面至第52頁。 │ │ │ │B:怎樣。 │ │ │ │ │A:有喔,我有要過去喔。 │ │ │ │ │B:嘿,多久啦。 │ │ │ │ │A:我現在要從朴子過去。 │ │ │ │ │B:啊,這樣還要很久呢。 │ │ │ │ │A:不會,不會,很快。 │ │ │ │ │B:你開車嗎。 │ │ │ │ │A:嘿。 │ │ │ │ │B:多久,40分。 │ │ │ │ │A:啊。 │ │ │ │ │B:40分。 │ │ │ │ │A:我過北港的時候,我打給你, │ │ │ │ │ 因為我怕北港有臨檢。 │ │ │ │ │B:好啦,你儘量趕。 │ │ │ │ │A:好。 │ │ ├──┼─────┼───────────────┼──────────┤ │ 8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馬筠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5日23時40│B:0000000000(郭修瑞) │ ⒈。 │ │ │分4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2│ │ │ │A:喂。 │ 頁。 │ │ │ │B:你還沒睡吧。 │ │ │ │ │A:還沒啊。 │ │ │ │ │B:好。 │ │ │ │ │A:怎樣,你在那。 │ │ │ │ │B:我快到虎尾了。 │ │ │ │ │A:喔快點。 │ │ │ │ │B:好。 │ │ │ │ │A:好。 │ │ ├──┼─────┼───────────────┼──────────┤ │ 8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6日0 時9 │B:0000000000(馬筠筑) │ ⒈。 │ │ │分4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2│ │ │ │A:樓下,樓下。 │ 頁。 │ │ │ │B:好。 │ │ │ │ │ │ │ ├──┼─────┼───────────────┼──────────┤ │ 8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6日1 時33│B:0000000000(馬筠筑) │ ⒈。 │ │ │分4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2│ │ │ │A:喂。 │ 頁正反面。 │ │ │ │B:你這次比較差喔。 │ │ │ │ │A:啊。 │ │ │ │ │B:我說這次的比較差喔。 │ │ │ │ │A:這次的怎樣。 │ │ │ │ │B:比較差。 │ │ │ │ │A:比較差,卡壞喔。 │ │ │ │ │B:嗯。 │ │ │ │ │A:人家就說這次的比較好呢。 │ │ │ │ │B:真的假的。 │ │ │ │ │A:真的啊。 │ │ │ │ │B:好啦,不然看看。 │ │ │ │ │A:嘿啊看怎樣沒關係,你看怎樣 │ │ │ │ │ 再打告訴我,沒關係。 │ │ │ │ │B:好拜拜。 │ │ │ │ │A:好。 │ │ ├──┼─────┼───────────────┼──────────┤ │ 8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楊勝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6日17時29│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 │ │ │分3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二第97│ │ │ │A:在那。 │ 頁。 │ │ │ │B:你誰。 │ │ │ │ │A:阿達。 │ │ │ │ │B:嘿,怎樣。 │ │ │ │ │A:在那。 │ │ │ │ │B:晚上上幾點的。 │ │ │ │ │A:我要、、現在有嗎。 │ │ │ │ │B:多少你跟我說。 │ │ │ │ │A:2千。 │ │ │ │ │B:2千喔。 │ │ │ │ │A:嘿,看要約在那裡啦,快點朋 │ │ │ │ │ 友在問。 │ │ │ │ │B:你有車嗎。 │ │ │ │ │A:沒有。 │ │ │ │ │B:哭么,騎摩托車喔。 │ │ │ │ │A:騎摩托車去喔,一人一半路啊 │ │ │ │ │ 。 │ │ │ │ │B:對啊,好啊,不然一人一半。 │ │ │ │ │A:等一下我跟我朋友、、我等一 │ │ │ │ │ 下再打給你。 │ │ │ │ │B:好。 │ │ ├──┼─────┼───────────────┼──────────┤ │ 8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楊勝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6日17時40│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 │ │ │分4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二第97│ │ │ │A:要約在那裏。 │ 頁至第98頁。 │ │ │ │B:我在市內呢。 │ │ │ │ │A:喔,你有法度來鰻魚寮這裏嗎 │ │ │ │ │ 。 │ │ │ │ │B:鰻魚寮。 │ │ │ │ │A:新港啦,你去新港啦。 │ │ │ │ │B:好啦,好。 │ │ ├──┼─────┼───────────────┼──────────┤ │ 8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楊勝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6日18時12│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 │ │ │分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 │ 100 偵2339卷二第98│ │ │ │B:夜市那個7-11嗎。 │ 頁。 │ │ │ │A:什麼。 │ │ │ │ │B:夜市那個7-11嗎。 │ │ │ │ │A:無啦,滿點那裏那個啦。 │ │ │ │ │B:喔滿點那個喔。 │ │ │ │ │A:嘿啦,我快到了喔。 │ │ │ │ │B:我快到了。 │ │ │ │ │A:好。 │ │ ├──┼─────┼───────────────┼──────────┤ │ 8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楊勝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6日18時18│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 │ │ │分5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等一下我遇到陣頭啦。 │ 100 偵2339卷二第98│ │ │ │A:啊。 │ 頁。 │ │ │ │B:遇到新港媽回駕。 │ │ │ │ │A:這樣要怎麼辦。 │ │ │ │ │B:我隨到,我隨到,我從小路插 │ │ │ │ │ 旁邊啦。 │ │ ├──┼─────┼───────────────┼──────────┤ │ 9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楊勝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6日20時1 │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 │ │ │分4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二第98│ │ │ │A:喂,怎樣。 │ 頁。 │ │ │ │B:有要來嗎。 │ │ │ │ │A:剛剛。 │ │ │ │ │B:有嗎。 │ │ │ │ │A:嘿。 │ │ │ │ │B:好。 │ │ ├──┼─────┼───────────────┼──────────┤ │ 9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楊勝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6日20時44│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 │ │ │分5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簡訊】我在歡樂等你。 │ 100 偵2339卷二第98│ │ │ │ │ 頁。 │ ├──┼─────┼───────────────┼──────────┤ │ 9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楊勝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6日21時42│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 │ │ │分5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我現在要過去了。 │ 100 偵2339卷二第98│ │ │ │A:現在要過。 │ 頁。 │ │ │ │B:新港這裏了。 │ │ │ │ │A:我在歡樂喔。 │ │ │ │ │B:好。 │ │ ├──┼─────┼───────────────┼──────────┤ │ 9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6日22時9 │B:0000000000(楊勝傑) │ ⒉。 │ │ │分1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喂。 │ 100 偵2339卷二第98│ │ │ │ │ 頁。 │ ├──┼─────┼───────────────┼──────────┤ │ 9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楊勝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6日22時10│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 │ │ │分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二第99│ │ │ │A:你在那。 │ 頁。 │ │ │ │B:我很到了喔。 │ │ │ │ │A:好。 │ │ │ │ │B:你在歡樂嘛。 │ │ │ │ │A:嘿。 │ │ │ │ │B:好。 │ │ ├──┼─────┼───────────────┼──────────┤ │ 9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6日22時14│B:0000000000(楊勝傑) │ ⒉。 │ │ │分2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二第99│ │ │ │A:你可以走出來國啊他檳榔攤這 │ 頁。 │ │ │ │ 邊了。 │ │ │ │ │B:這裏的檳榔攤。 │ │ │ │ │A:你大門走出來,走右邊一直走 │ │ │ │ │ 。 │ │ │ │ │B:好。 │ │ ├──┼─────┼───────────────┼──────────┤ │ 9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林譯新)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3日22時44│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3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2│ │ │ │A:阿樂。 │ 頁反面。 │ │ │ │B:嘿。 │ │ │ │ │A:你何時要過來斗六。 │ │ │ │ │B:等一下喔。 │ │ │ │ │A:你現在人在那裡。 │ │ │ │ │B:我在市內耶。 │ │ │ │ │A:何時要回來。 │ │ │ │ │B:等一下好嗎。 │ │ │ │ │A:你要拿過來還是怎樣。 │ │ │ │ │B:嘿啊。 │ │ │ │ │A:好啦。 │ │ ├──┼─────┼───────────────┼──────────┤ │ 9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林譯新)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3日22時47│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2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3│ │ │ │A:阿樂喔。 │ 頁。 │ │ │ │B:嘿。 │ │ │ │ │A:我現在要去北港啦,你看可不 │ │ │ │ │ 可以11點前到啦。 │ │ │ │ │B:好啦好啦,我再打給你。 │ │ ├──┼─────┼───────────────┼──────────┤ │ 9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馬筠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3日23時20│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1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簡訊】親愛的大哥~ 我們到新家│ 100 偵2339卷三第53│ │ │ │ 了,你幾點到呢?快來喲│ 頁。 │ │ │ │ ~ │ │ ├──┼─────┼───────────────┼──────────┤ │ 9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馬筠筑、林譯新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3日23時23│ ) │ ⒊。 │ │ │分11秒 │B:0000000000(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 100 偵2339卷三第53│ │ │ │B:喂。 │ 頁。 │ │ │ │A:你在那啊。 │ │ │ │ │B:怎樣?嘉義啊。 │ │ │ │ │A:你差不多何時會來。 │ │ │ │ │B:待會啊,你等一下好嗎。 │ │ │ │ │A:(換女生聽)我肚子餓啦,快 │ │ │ │ │ 一點啦。 │ │ │ │ │B:好啦。 │ │ │ │ │A:快一點啦,我很餓啦。 │ │ │ │ │B:好啦。 │ │ │ │ │A:你差不多幾點,11點半。 │ │ │ │ │B:好啦,我先打給人啦。 │ │ ├──┼─────┼───────────────┼──────────┤ │10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馬筠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3日23時31│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2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3│ │ │ │A:怎樣。 │ 頁。 │ │ │ │A:喂,兄弟,現在呢。 │ │ │ │ │B:等一下,隨打給你好嗎。 │ │ │ │ │A:好。 │ │ ├──┼─────┼───────────────┼──────────┤ │10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林譯新)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3日23時41│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3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3│ │ │ │A:你現在那邊怎樣。 │ 頁正反面。 │ │ │ │B:你等會,我現在在等人家過來 │ │ │ │ │ ,人家來找隨好就過去了, │ │ │ │ │A:好好。 │ │ │ │ │B:我現在就是在等我這個朋友來 │ │ │ │ │ 啦,他要到了啊,他來,我處 │ │ │ │ │ 理好,我就隨打給你啦。 │ │ │ │ │A:你是要在北港喔。 │ │ │ │ │B:我不要進去北港,來水仙宮的 │ │ │ │ │ 河堤邊啦, │ │ │ │ │A:喔我哉。 │ │ │ │ │B:我打給你你再靠過來就好了。 │ │ ├──┼─────┼───────────────┼──────────┤ │10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林譯新)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4日0 時8 │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3│ │ │ │A:我現在在北港了喔。 │ 頁反面。 │ │ │ │B:喔好好好。 │ │ ├──┼─────┼───────────────┼──────────┤ │10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林譯新)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4日0 時15│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3│ │ │ │A:你在那。 │ 頁反面。 │ │ │ │B:我現在準備要去找你。 │ │ │ │ │A:我要先去那邊等嗎 │ │ │ │ │B:免免免,我要到時會打給你。 │ │ │ │ │A:我現在要回去了。 │ │ │ │ │B:我哉啊,我會趕快一點。 │ │ │ │ │A:好。 │ │ ├──┼─────┼───────────────┼──────────┤ │10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4日0 時20│B:0000000000(林譯新) │ ⒊。 │ │ │分1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你在那? │ 100 偵2339卷三第53│ │ │ │B:我在圓環啊。 │ 頁反面。 │ │ │ │A:你怎樣的? │ │ │ │ │B:拜三啦。 │ │ │ │ │A:了解。 │ │ │ │ │B:還要多久? │ │ │ │ │A:好啦。 │ │ ├──┼─────┼───────────────┼──────────┤ │10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4日0 時25│B:0000000000(林譯新) │ ⒊。 │ │ │分2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怎樣? │ 100 偵2339卷三第53│ │ │ │A:你可不可以再過來? │ 頁反面。 │ │ │ │B:等一下你等一下(換男生聽) │ │ │ │ │ 喂。 │ │ │ │ │A:喂新耶,你看可不可以慢慢騎 │ │ │ │ │ 過來一點,你比較不用等那麼 │ │ │ │ │ 久。 │ │ │ │ │B:你說的那個喔。 │ │ │ │ │A:再過來一點沒關係,我現在要 │ │ │ │ │ 過去你那邊,你慢慢騎過來一 │ │ │ │ │ 點,這樣你比較不用等那麼久 │ │ │ │ │ 。 │ │ │ │ │B:喔我聽有啦。 │ │ ├──┼─────┼───────────────┼──────────┤ │10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馬筠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4日0 時33│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3│ │ │ │A:哥你在那? │ 頁反面。 │ │ │ │B:我在那。 │ │ │ │ │A:我在公墓這裡了耶。 │ │ │ │ │B:好。 │ │ ├──┼─────┼───────────────┼──────────┤ │10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馬筠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4日0 時37│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5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偵2339卷三第53 │ │ │ │A:在那了。 │ 頁反面至第54頁。 │ │ │ │B:你到那了? │ │ │ │ │A:我要到新港了耶。 │ │ │ │ │B:好。 │ │ │ │ │A:快一點啦。 │ │ │ │ │B:好。 │ │ ├──┼─────┼───────────────┼──────────┤ │10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馬筠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4日0 時42│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5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4│ │ │ │A:你要來了嗎? │ 頁。 │ │ │ │B:有啊,在路上了。 │ │ │ │ │A:我在7-11這 │ │ │ │ │B:好。 │ │ ├──┼─────┼───────────────┼──────────┤ │10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林譯新)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4日0 時51│B:0000000000(郭修瑞) │ ⒊。 │ │ │分3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4│ │ │ │A:你在那。 │ 頁。 │ │ │ │B:你在那。 │ │ │ │ │A:新港的7-11。 │ │ │ │ │B:新港的7-11喔,你是在那等還 │ │ │ │ │ 是怎樣。 │ │ │ │ │A:我在這等啊。 │ │ │ │ │B:你慢慢騎啦,在那等在那等。 │ │ │ │ │A:你還要多久? │ │ │ │ │B:我現在在北港上了,我要到你 │ │ │ │ │ 那裡了啦。 │ │ ├──┼─────┼───────────────┼──────────┤ │110 │100 年3 月│A:0000000000(翁祥順)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8 日13時52│B:0000000000(郭修瑞) │ ⒋。 │ │ │分3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14│ │ │ │A:喂。 │ 1 頁。 │ │ │ │B:怎以。 │ │ │ │ │A:阿樂喔,你那41多少。 │ │ │ │ │B:誰要的,你嗎。 │ │ │ │ │A:嘿。 │ │ │ │ │B:若你自已要的話、、 │ │ │ │ │A:沒關係你說。 │ │ │ │ │B:3就好了。 │ │ │ │ │A:啊。 │ │ │ │ │B:你自已要的我3 給你就好了。 │ │ │ │ │A:這樣我跟我朋友開35好嗎。 │ │ │ │ │B:你可以跟他開到4啦。 │ │ │ │ │A:好,這樣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B:好,我3給你就好了。 │ │ ├──┼─────┼───────────────┼──────────┤ │111 │100 年3 月│A:0000000000(翁祥順)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8 日13時56│B:0000000000(郭修瑞) │ ⒋。 │ │ │分4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14│ │ │ │A:喂,阿樂我跟你說喔,那是阿 │ 1 頁。 │ │ │ │ 達叫我問的啦。 │ │ │ │ │B:怎樣。 │ │ │ │ │A:阿達叫我問的。 │ │ │ │ │B:那一個阿達。 │ │ │ │ │A:就那個啊。 │ │ │ │ │B:李明達。 │ │ │ │ │A:不是啦,這個阿達無。 │ │ │ │ │B:喔。 │ │ │ │ │A:你說算他多少。 │ │ │ │ │B:阿達要問的。 │ │ │ │ │A:嘿啊。 │ │ │ │ │B:阿達要問的嗎。 │ │ │ │ │A:嘿。 │ │ │ │ │B:你問他看是要3萬5的,還是3張│ │ │ │ │ 的。 │ │ │ │ │A:是喔,這樣我跟他說35,你也 │ │ │ │ │ 跟他說35好了。 │ │ │ │ │B:好。 │ │ ├──┼─────┼───────────────┼──────────┤ │112 │100 年3 月│A:0000000000(翁祥順)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8 日14時29│B:0000000000(郭修瑞) │ ⒋。 │ │ │分4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14│ │ │ │A:喂,我有跟他講了。 │ 1 頁反面。 │ │ │ │B:他說怎樣。 │ │ │ │ │A:他跟我說有3跟35,3跟35應該 │ │ │ │ │ 是有差啦。 │ │ │ │ │B:嘿,那他說怎樣。 │ │ │ │ │A:他說那時他也有問你,你說1嘛│ │ │ │ │ 。 │ │ │ │ │B:對我跟他講的,他之前問我的 │ │ │ │ │ 我都有跟他講啊。 │ │ │ │ │A:喔他之前喔。 │ │ │ │ │B:嘿啊。 │ │ │ │ │A:這樣他如果再跟你問,他如果 │ │ │ │ │ 再打給你,你跟他說35。 │ │ │ │ │B:我知道。 │ │ │ │ │A:好啦,好。 │ │ │ │ │B:喂,你們今天幾點下班。 │ │ │ │ │A:不一定呢,最晚到7點。 │ │ │ │ │B:好。 │ │ ├──┼─────┼───────────────┼──────────┤ │113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8 日18時17│B:0000000000(翁祥順) │ ⒋。 │ │ │分1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14│ │ │ │A:阿順,你們幾點下班。 │ 1 頁反面。 │ │ │ │B:我現在下班了。 │ │ │ │ │A:你現在下班了。 │ │ │ │ │B:嘿啊。 │ │ │ │ │A:我想一下,沒關係,我回去的 │ │ │ │ │ 時候再打給你。 │ │ │ │ │B:是喔,你有在我們這裏嗎。 │ │ │ │ │A:我現在在嘉義呢。 │ │ │ │ │B:沒關係,我現在算在拼加班的 │ │ │ │ │ 。 │ │ │ │ │A:喔好啊。 │ │ │ │ │B:我若下班還是會在港,你回來 │ │ │ │ │ 再打給我好了。 │ │ │ │ │A:好。 │ │ ├──┼─────┼───────────────┼──────────┤ │114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8 日19時29│B:0000000000(翁祥順) │ ⒋。 │ │ │分1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14│ │ │ │A:順啊,現在要回去了喔。 │ 1 頁反面至第142頁 │ │ │ │B:你跟誰。 │ 。 │ │ │ │A:跟小賓賓而已。 │ │ │ │ │B:你們2個而已喔。 │ │ │ │ │A:嘿啊。 │ │ │ │ │B:按呢你回來再打給我。 │ │ │ │ │A:好啊。 │ │ ├──┼─────┼───────────────┼──────────┤ │115 │100 年3 月│A:0000000000(翁祥順)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8 日19時30│B:0000000000(郭修瑞) │ ⒋。 │ │ │分2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14│ │ │ │A:你們多久會到。 │ 2 頁。 │ │ │ │B:你在那裏。 │ │ │ │ │A:我在北港啊。 │ │ │ │ │B:我在那個、、東厝店這。 │ │ │ │ │A:是喔。 │ │ │ │ │B:嘿啊。 │ │ │ │ │A:我想說要找個地方休息一下。 │ │ │ │ │B:嘿,找什麼地方。 │ │ │ │ │A:我不知道,我跟欣育討論一下 │ │ │ │ │ ,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 │ │ │ │B:好。 │ │ ├──┼─────┼───────────────┼──────────┤ │116 │100 年3 月│A:0000000000(翁祥順)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8 日19時50│B:0000000000(郭修瑞) │ ⒋。 │ │ │分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14│ │ │ │A:喂,你在那。 │ 2 頁。 │ │ │ │B:你在那。 │ │ │ │ │A:我在北港啊。 │ │ │ │ │B:嘿啊,我要去那裏找你。 │ │ │ │ │A:不過我沒地方呢。 │ │ │ │ │B:沒地方喔。 │ │ │ │ │A:嘿。 │ │ │ │ │B:車上啦。 │ │ │ │ │A:好好,不然你來那個城書香。 │ │ │ │ │B:我知啦,在你舊幹他家啦。 │ │ │ │ │A:嘿,你舊幹的他家。 │ │ ├──┼─────┼───────────────┼──────────┤ │117 │100 年3 月│A:0000000000(翁祥順)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8 日20時3 │B:0000000000(郭修瑞) │ ⒋。 │ │ │分5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14│ │ │ │A:喂,你在那。 │ 2 頁。 │ │ │ │B:你快到了。 │ │ │ │ │A:你剛才在半路打給我,你不是 │ │ │ │ │ 到港的喔。 │ │ │ │ │B:還沒啦。 │ │ │ │ │A:是喔,現在呢。 │ │ │ │ │B:我過北港橋打給你。 │ │ │ │ │A:好。 │ │ ├──┼─────┼───────────────┼──────────┤ │118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8 日20時18│B:0000000000(翁祥順) │ ⒋。 │ │ │分5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14│ │ │ │A:你在那啦,電話那麼難打。 │ 2 頁正反面。 │ │ │ │B:我剛才騎機車,幹你娘找房間 │ │ │ │ │ 找不到。 │ │ │ │ │A:人在那裏啦。 │ │ │ │ │B:我現在在草湖。 │ │ │ │ │A:啊,我現在在北港呢。 │ │ │ │ │B:北港我快到了,我剛才騎去? │ │ │ │ │ 沒房間,又騎去彩虹又沒房間 │ │ │ │ │ ,幹你娘。 │ │ │ │ │A:沒關係啦。 │ │ │ │ │B:好,你在北辰那裏等我,我馬 │ │ │ │ │ 上到。 │ │ │ │ │A:北辰嗎。 │ │ │ │ │B:嘿後門喔。 │ │ │ │ │A:你舊幹他家喔。 │ │ │ │ │B:好啦,好。 │ │ ├──┼─────┼───────────────┼──────────┤ │119 │100 年3 月│A:0000000000(吳承祐)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7日21時33│B:0000000000(郭修瑞) │ ⒌。 │ │ │分3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你打給我喔。 │ 100 偵2339卷三第37│ │ │ │A:嘿啊,你在做什麼。 │ 頁反面。 │ │ │ │B:那有做什麼。 │ │ │ │ │A:你在那裏。 │ │ │ │ │B:怎樣。 │ │ │ │ │A:無啊,要跟你借錢啊。 │ │ │ │ │B:要跟我借錢。 │ │ │ │ │A:嘿啦,聽有無。 │ │ │ │ │B:你在那。 │ │ │ │ │A:我四湖。 │ │ │ │ │B:好啦,我等一下再找你啦。 │ │ │ │ │A:好。 │ │ ├──┼─────┼───────────────┼──────────┤ │120 │100 年3 月│A:0000000000(吳承祐)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7日21時34│B:0000000000(郭修瑞) │ ⒌。 │ │ │分2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37│ │ │ │A:你確定你有錢無。 │ 頁反面。 │ │ │ │B:有啦。 │ │ │ │ │A:你確定你有要來無。 │ │ │ │ │B:有啦。 │ │ │ │ │A:好拜拜。 │ │ ├──┼─────┼───────────────┼──────────┤ │121 │100 年3 月│A:0000000000(吳承祐)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7日21時36│B:0000000000(郭修瑞) │ ⒌。 │ │ │分2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37│ │ │ │A:喂,你什麼時候要來。 │ 頁反面。 │ │ │ │B:等一下隨去啦。 │ │ │ │ │A:你借千5給我啊。 │ │ │ │ │B:好啦。 │ │ ├──┼─────┼───────────────┼──────────┤ │122 │100 年3 月│A:0000000000(吳承祐)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7日22時7 │B:0000000000(郭修瑞) │ ⒌。 │ │ │分1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在路上了。 │ 100 偵2339卷三第37│ │ │ │A:在路上喔。 │ 頁反面。 │ │ │ │B:嘿啦。 │ │ │ │ │A:多久。 │ │ │ │ │B:雞巴一直打,不然你有法度來 │ │ │ │ │ 水林嗎。 │ │ │ │ │A:水林喔。 │ │ │ │ │B:嘿啦。 │ │ │ │ │A:好啊。 │ │ │ │ │B:好啦,快點,你看要到水林那 │ │ │ │ │ 裏打給我,快點。 │ │ │ │ │A:好。 │ │ ├──┼─────┼───────────────┼──────────┤ │123 │100 年3 月│A:0000000000(吳承祐)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7日22時18│B:0000000000(郭修瑞) │ ⒌。 │ │ │分4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37│ │ │ │A:喂,我在全家呢。 │ 頁反面至第38頁。 │ │ │ │B:好啦。 │ │ ├──┼─────┼───────────────┼──────────┤ │124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7日22時19│B:0000000000(吳承祐) │ ⒌。 │ │ │分3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38│ │ │ │B:怎樣。 │ 頁。 │ │ │ │A:你往鳥槍那邊慢慢騎。 │ │ │ │ │B:好。 │ │ ├──┼─────┼───────────────┼──────────┤ │125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9日20時39│B:0000000000(吳承祐) │ ⒍。 │ │ │分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38│ │ │ │A:喂,阿樂,你那甘有錢。 │ 頁反面。 │ │ │ │B:有啊。 │ │ │ │ │A:我等一下再打給你啦。 │ │ │ │ │B:快點。 │ │ │ │ │A:好。 │ │ ├──┼─────┼───────────────┼──────────┤ │126 │100 年3 月│A:0000000000(吳承祐)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9日20時41│B:0000000000(郭修瑞) │ ⒍。 │ │ │分5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38│ │ │ │A:喂,你有千5塊沒。 │ 頁反面。 │ │ │ │B:千5喔。 │ │ │ │ │A:嘿啊。 │ │ │ │ │B:要借千5喔。 │ │ │ │ │A:嘿啊。 │ │ │ │ │B:你乾脆借2千啦,我沒有5百的 │ │ │ │ │ 啦。 │ │ │ │ │A:喔好啦,你有法度來四湖無。 │ │ │ │ │B:好啦。 │ │ │ │ │A:好。 │ │ ├──┼─────┼───────────────┼──────────┤ │127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9日21時4 │B:0000000000(吳承祐) │ ⒍。 │ │ │分3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39│ │ │ │A:喂,黑松。 │ 頁。 │ │ │ │B:嗯。 │ │ │ │ │A:你有法度出來沒。 │ │ │ │ │B:嗯、、要做什麼。 │ │ │ │ │A:你有沒度出來沒。 │ │ │ │ │B:沒法度,要怎麼說四湖啊。 │ │ │ │ │A:哭爸啊。 │ │ │ │ │B:怎樣。 │ │ │ │ │A:我怕我會來不及啦,你在家嗎 │ │ │ │ │ 。 │ │ │ │ │B:無啊,四湖。 │ │ │ │ │A:無,你在那。 │ │ │ │ │B:好啦,我等一下再打給你啦。 │ │ │ │ │A:無啦,你在那啦。 │ │ │ │ │B:四湖啊。 │ │ │ │ │A:四湖那裏啊。 │ │ │ │ │B:很難改檳榔攤。 │ │ │ │ │A:你趕快過來牛挑灣,我們在牛 │ │ │ │ │ 挑灣相等。 │ │ │ │ │B:喔,好啦。 │ │ ├──┼─────┼───────────────┼──────────┤ │128 │100 年3 月│A:0000000000(吳承祐)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9日21時11│B:0000000000(郭修瑞) │ ⒍。 │ │ │分2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39│ │ │ │A:喂,你快到牛挑灣了嗎。 │ 頁正反面。 │ │ │ │B:還沒,還沒到。 │ │ │ │ │A:我要騎?那個方向呢。 │ │ │ │ │B:無啦,你騎往北港的方向過來 │ │ │ │ │ 。 │ │ │ │ │A:喔好。 │ │ ├──┼─────┼───────────────┼──────────┤ │129 │100 年3 月│A:0000000000(吳承祐)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19日21時13│B:0000000000(郭修瑞) │ ⒍。 │ │ │分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39│ │ │ │A:喂,我在廟的等你還是怎樣。 │ 頁反面。 │ │ │ │B:你喔。 │ │ │ │ │A:嘿啊。 │ │ │ │ │B:你到了。 │ │ │ │ │A:我到了。 │ │ │ │ │B:好。 │ │ ├──┼─────┼───────────────┼──────────┤ │130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1日18時51│B:0000000000(吳承祐) │ ⒎。 │ │ │分3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39│ │ │ │A:你在那。 │ 頁反面。 │ │ │ │B:我在四湖。 │ │ │ │ │A:你在做什麼。 │ │ │ │ │B:無啊,我在我家啊。 │ │ │ │ │A:在做什麼。 │ │ │ │ │B:看電視啊。 │ │ │ │ │A:我等一下去跟你拿錢喔。 │ │ │ │ │B:你要來拿喔。 │ │ │ │ │A:嘿啊。 │ │ │ │ │B:可以晚點嗎。 │ │ │ │ │A:晚點,幾點,喔、、 │ │ │ │ │B:因為我打電話給人一下。 │ │ │ │ │A:雞巴,我急用。 │ │ │ │ │B:啊。 │ │ │ │ │A:好啦,我打電話一下啦。 │ │ │ │ │B:嘿啦,我若沒用到何時拿給我 │ │ │ │ │ 都沒關係。 │ │ │ │ │A:好啦,我知道。 │ │ ├──┼─────┼───────────────┼──────────┤ │131 │100 年3 月│A:0000000000(吳承祐)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1日18時54│B:0000000000(郭修瑞) │ ⒎。 │ │ │分3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39│ │ │ │A:你甘擱有錢。 │ 頁反面。 │ │ │ │B:有呢。 │ │ │ │ │A:按呢你可以等10分鐘再來四湖 │ │ │ │ │ 無。 │ │ │ │ │B:嘿啊。 │ │ │ │ │A:你等一下那是我朋友的啦,他 │ │ │ │ │ 說過10分鐘他老闆娘才會走啦 │ │ │ │ │ 。 │ │ │ │ │B:嘿。 │ │ │ │ │A:他叫我過10分鐘才找他啦。 │ │ │ │ │B:好啦,你找他看總共多少,要 │ │ │ │ │ 還我的先還我,剩的看多少再 │ │ │ │ │ 跟我講。 │ │ │ │ │A:還的也是他的錢啊,你聽有無 │ │ │ │ │ 。 │ │ │ │ │B:你看多少再跟我說。 │ │ │ │ │A:好。 │ │ ├──┼─────┼───────────────┼──────────┤ │132 │100 年3 月│A:0000000000(吳承祐)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1日19時35│B:0000000000(郭修瑞) │ ⒎。 │ │ │分5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40│ │ │ │A:喂,你可以來了。 │ 頁。 │ │ │ │B:總共多少。 │ │ │ │ │A:我不知道。 │ │ │ │ │B:你確定一下嘛。 │ │ │ │ │A:好。 │ │ ├──┼─────┼───────────────┼──────────┤ │133 │100 年3 月│A:0000000000(吳承祐)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1日19時40│B:0000000000(郭修瑞) │ ⒎。 │ │ │分1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40│ │ │ │A:我先還2千啦。 │ 頁。 │ │ │ │B:啊。 │ │ │ │ │A:我還2千給你啦。 │ │ │ │ │B:你說怎樣。 │ │ │ │ │A:喂。 │ │ │ │ │B:喂。 │ │ │ │ │A:你借2千給我啦。 │ │ │ │ │B:之前欠我的那些呢。 │ │ │ │ │A:我們今天再1千啦,就是再欠1 │ │ │ │ │ 千啦,明天再給你啦。 │ │ │ │ │B:喔。 │ │ │ │ │A:2千現金給你啦。 │ │ │ │ │B:實在喔、、 │ │ │ │ │A:這樣可以嗎,可以嗎,不勉強 │ │ │ │ │ 啦。 │ │ │ │ │B: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A:好。 │ │ ├──┼─────┼───────────────┼──────────┤ │134 │100 年3 月│A:0000000000(吳承祐)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1日20時8 │B:0000000000(郭修瑞) │ ⒎。 │ │ │分1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路上啦。 │ 100 偵2339卷三第40│ │ │ │A:喔好啦。 │ 頁反面。 │ ├──┼─────┼───────────────┼──────────┤ │135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㈣│ │ │21日21時2 │B:0000000000(吳承祐) │ ⒎。 │ │ │分5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40│ │ │ │A:你來牛挑灣。 │ 頁反面。 │ │ │ │B:好。 │ │ │ │ │A:快點。 │ │ │ │ │B:好。 │ │ ├──┼─────┼───────────────┼──────────┤ │136 │100 年3 月│A:0000000000(蔡敦宇)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26日1 時30│B:0000000000(許証評) │ ⒈⑴。 │ │ │分4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 │ 100 偵2339卷二第33│ │ │ │B:怎樣。 │ 頁。 │ │ │ │A:你在那。 │ │ │ │ │B:在我家啦。 │ │ │ │ │A:你晚點要不要來北港。 │ │ │ │ │B:有啊,等一下要過去啊。 │ │ │ │ │A:是喔。 │ │ │ │ │B:嘿啊。 │ │ │ │ │A:你那裏還有嗎,我這裏不夠啦 │ │ │ │ │ 。 │ │ │ │ │B:有啊,等一下我再打給你。 │ │ │ │ │A:嘿啦,你到打給我,再用一些 │ │ │ │ │ 給我讓我撐節透早上班吧。 │ │ │ │ │B:你同款嗎。 │ │ │ │ │A:無啦,我在厝,你到北港打給 │ │ │ │ │ 我。 │ │ │ │ │B:好。 │ │ ├──┼─────┼───────────────┼──────────┤ │137 │100 年3 月│A:0000000000(蔡敦宇)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26日2 時59│B:0000000000(陳旻琪) │ ⒈⑴。 │ │ │分1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二第33│ │ │ │A:喂,阿評呢,喔他要來北港了 │ 頁。 │ │ │ │ 嗎,喔好好好。 │ │ ├──┼─────┼───────────────┼──────────┤ │138 │100 年3 月│A:0000000000(蔡敦宇)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26日3 時10│B:0000000000(許証評) │ ⒈⑴。 │ │ │分3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喂,你叫他聽一下。 │ 100 偵2339卷二第33│ │ │ │B:? │ 頁。 │ │ │ │A:喂雞巴你要出門了沒。 │ │ │ │ │B:? │ │ │ │ │A:是喔,你開到那裏了。 │ │ │ │ │B:? │ │ │ │ │A:喔好啦,好啦,這樣我在歡樂 │ │ │ │ │ 等你好了,要快點要透早啊, │ │ │ │ │ 我又要上班了。 │ │ ├──┼─────┼───────────────┼──────────┤ │139 │100 年3 月│A:0000000000(許証評)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29日11時33│B:0000000000(楊勝傑) │ ⒈⑵。 │ │ │分2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 │ 100 偵2339卷二第10│ │ │ │B:怎樣。 │ 1 頁。 │ │ │ │A:你那甘有。 │ │ │ │ │B:啊。 │ │ │ │ │A:你那甘有。 │ │ │ │ │B:現在喔。 │ │ │ │ │A:嘿。 │ │ │ │ │B:阿樂那裏有啊。 │ │ │ │ │A:是喔,你在那。 │ │ │ │ │B:我在家洗澡啊。 │ │ │ │ │A:麥寮喔。 │ │ │ │ │B:嘿。 │ │ │ │ │A:你要嗎。 │ │ │ │ │B:對啊。 │ │ │ │ │A:你現在在那。 │ │ │ │ │B:厝啊。 │ │ │ │ │A:厝好,我現在殺過去你家。 │ │ │ │ │B:你甘有。 │ │ │ │ │A:我就是沒有啊。 │ │ │ │ │B:無,喔、、 │ │ │ │ │A:阿樂有啊。 │ │ │ │ │B:你先打給阿樂看、、 │ │ │ │ │A:阿樂跟我在一起啦。 │ │ │ │ │B:啊。 │ │ │ │ │A:阿樂跟我在一起。 │ │ │ │ │B:跟你在一起。 │ │ │ │ │A:嘿。 │ │ │ │ │B:何時要來,差不多多久會到。 │ │ │ │ │A:我開快一點差不多20分會到。 │ │ │ │ │B:好好好,1喔。 │ │ │ │ │A:好。 │ │ ├──┼─────┼───────────────┼──────────┤ │140 │100 年3 月│A:0000000000(許証評)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29日11時42│B:0000000000(楊勝傑) │ ⒈⑵。 │ │ │分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二第10│ │ │ │A:幫我們用燒水一下。 │ 1 頁。 │ │ │ │B:為什麼要用燒水。 │ │ │ │ │A:我們要泡麵啦,我們有買泡麵 │ │ │ │ │ 沒有熱水啦。 │ │ │ │ │B:在那了。 │ │ │ │ │A:褒忠了,要出發了,我以最快 │ │ │ │ │ 的速度。 │ │ │ │ │B:你開車喔。 │ │ │ │ │A:嘿啦。 │ │ │ │ │B:好,快點。 │ │ │ │ │A:好。 │ │ ├──┼─────┼───────────────┼──────────┤ │141 │100 年4 月│A:0000000000(許証評)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3 日2 時5 │B:0000000000(楊勝傑) │ ⒈⑶。 │ │ │分1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二第10│ │ │ │A:你在睡喔。 │ 3 頁。 │ │ │ │B:無啊,上班啊。 │ │ │ │ │A:你甘有要處理。 │ │ │ │ │B:啊。 │ │ │ │ │A:你甘有要處理。 │ │ │ │ │B:我透早才有錢喔,你在那。 │ │ ├──┼─────┼───────────────┼──────────┤ │142 │100 年4 月│A:0000000000(楊勝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3 日2 時6 │B:0000000000(許証評) │ ⒈⑶。 │ │ │日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二第10│ │ │ │A:你在那。 │ 4 頁。 │ │ │ │B:要回去我們那邊,路中。 │ │ │ │ │A:啊。 │ │ │ │ │B:快到我們那邊了。 │ │ │ │ │A:先來工廠啦。 │ │ │ │ │B:好。 │ │ ├──┼─────┼───────────────┼──────────┤ │143 │100 年4 月│A:0000000000(許証評)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3 日2 時12│B:0000000000(楊勝傑) │ ⒈⑶。 │ │ │分2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二第10│ │ │ │A:出來,我在外面。 │ 4 頁。 │ │ │ │B:好。 │ │ ├──┼─────┼───────────────┼──────────┤ │144 │100 年4 月│A:0000000000(吳俊瑋)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3 日2 時16│B:0000000000(許証評) │ ⒈⑷。 │ │ │分5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17│ │ │ │A:評啊。 │ 7 頁。 │ │ │ │B:啊。 │ │ │ │ │A:緯啊啦。 │ │ │ │ │B:嘿,怎樣。 │ │ │ │ │A:再轉回公司啦。 │ │ │ │ │B:嘿。 │ │ │ │ │A:嘿回頭一下。 │ │ │ │ │B:好啦,好。 │ │ ├──┼─────┼───────────────┼──────────┤ │145 │100 年4 月│A:0000000000(許証評)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3 日16時31│B:0000000000(楊勝傑) │ ⒈⑸。 │ │ │分2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簡訊】你要多少的東西。 │ 100 偵2339卷三第16│ │ │ │ │ 9 頁。 │ ├──┼─────┼───────────────┼──────────┤ │146 │100 年4 月│A:0000000000(楊勝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3 日16時32│B:0000000000(許証評) │ ⒈⑸。 │ │ │分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簡訊】1 │ 100 偵2339卷三第16│ │ │ │ │ 9 頁。 │ ├──┼─────┼───────────────┼──────────┤ │147 │100 年4 月│A:0000000000(許証評)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3 日16時33│B:0000000000(楊勝傑) │ ⒈⑸。 │ │ │分4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簡訊】那加早上的你要給我1500│ 100 偵2339卷三第16│ │ │ │ 。 │ 9 頁。 │ ├──┼─────┼───────────────┼──────────┤ │148 │100 年4 月│A:0000000000(楊勝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3 日16時36│B:0000000000(許証評) │ ⒈⑸。 │ │ │分1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簡訊】嗯。 │ 100 偵2339卷三第 │ │ │ │ │ 169 頁。 │ ├──┼─────┼───────────────┼──────────┤ │149 │100 年4 月│A:0000000000(楊勝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3 日16時44│B:0000000000(許証評) │ ⒈⑸。 │ │ │分4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簡訊】到那裡了。 │ 100 偵2339卷三第16│ │ │ │ │ 9 頁。 │ ├──┼─────┼───────────────┼──────────┤ │150 │100年4月3 │A:0000000000(楊勝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16時54分58│B:0000000000(許証評) │ ⒈⑸。 │ │ │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16│ │ │ │A:喂。 │ 9 頁。 │ │ │ │B:快到了。 │ │ │ │ │A:好。 │ │ ├──┼─────┼───────────────┼──────────┤ │151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馬筠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3 日15時59│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⑴。 │ │ │分2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4│ │ │ │A:你在做什麼? │ 頁正反面。 │ │ │ │B:沒有啊,怎樣? │ │ │ │ │A:沒啊我看你在做什麼啊,前天 │ │ │ │ │ 我打給你,你電話為什麼關機 │ │ │ │ │ ? │ │ │ │ │B:我開另外一支而以。 │ │ │ │ │A:是喔,啊現在什麼狀況?現在 │ │ │ │ │ 一樣嗎? │ │ │ │ │B:我等一下找到打給你,你在那 │ │ │ │ │ ? │ │ │ │ │A:我在斗六耶。 │ │ │ │ │B:喔好。 │ │ ├──┼─────┼───────────────┼──────────┤ │152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馬筠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3 日19時41│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⑴。 │ │ │分3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4│ │ │ │A:喂嘿。 │ 頁反面。 │ │ │ │B:你怎樣? │ │ │ │ │A:是你要樣吧,你是不是要打給 │ │ │ │ │ 我? │ │ │ │ │B:我等一下就去了,啊你要什麼 │ │ │ │ │ 的? │ │ │ │ │A:同樣啊。 │ │ │ │ │B:喔好好。 │ │ ├──┼─────┼───────────────┼──────────┤ │153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馬筠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3 日19時44│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⑴。 │ │ │分4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簡訊】大哥~~幫我買三張樂透~ │ 100 偵2339卷三第54│ │ │ │ │ 頁反面。 │ ├──┼─────┼───────────────┼──────────┤ │154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馬筠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3 日20時54│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⑴。 │ │ │分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4│ │ │ │A:你幾點要來? │ 頁反面。 │ │ │ │B:你幾點下班啊? │ │ │ │ │A:我現在沒有做了啦。 │ │ │ │ │B:那你現在在做什麼? │ │ │ │ │A:我現在靠人養啊。 │ │ │ │ │B:靠誰養?阿新喔,阿新人呢? │ │ │ │ │A:我不知耶。 │ │ │ │ │B:好啦,我要過去打給你。 │ │ │ │ │A:你幾點要過來。 │ │ │ │ │B:我現在在忙,你知道的啦。 │ │ │ │ │A:所以要很久喔。 │ │ │ │ │B:不會啦,不會很久啦。 │ │ │ │ │A:好好好。 │ │ ├──┼─────┼───────────────┼──────────┤ │155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馬筠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3 日21時11│B:0000000000(郭修瑞) │ ⒉⑴。 │ │ │分2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簡訊】我朋友說12月點前沒辦法│ 100 偵2339卷三第54│ │ │ │ 就不用,所以你要快快快│ 頁反面。 │ │ │ │ 喔 │ │ ├──┼─────┼───────────────┼──────────┤ │156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3 日22時15│B:0000000000(馬筠筑) │ ⒉⑴。 │ │ │分2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5│ │ │ │A:有啊,我這裡用好了,我要過 │ 頁。 │ │ │ │ 去了。 │ │ │ │ │B:你多久會到啊。 │ │ │ │ │A:我不敢跟你確定。 │ │ │ │ │B:你要跟我確定我才可以跟我朋 │ │ │ │ │ 友說。 │ │ │ │ │A:12點以前啦。 │ │ │ │ │B:好。 │ │ ├──┼─────┼───────────────┼──────────┤ │157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3 日23時20│B:0000000000(馬筠筑) │ ⒉⑴。 │ │ │分5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5│ │ │ │A:我到斗南了。 │ 頁。 │ │ │ │B:喔好啦,我在家喔。 │ │ ├──┼─────┼───────────────┼──────────┤ │158 │100 年3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3 日23時31│B:0000000000(馬筠筑) │ ⒉⑴。 │ │ │分5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三第54│ │ │ │A:你不下來跟我開門。 │ 頁反面。 │ │ │ │B:喔。 │ │ ├──┼─────┼───────────────┼──────────┤ │159 │100 年4 月│A:0000000000(馬筠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12日23時57│B:0000000000(許証評) │ ⒉⑵。 │ │ │分3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四第85│ │ │ │A:要來了沒。 │ 頁。 │ │ │ │B:有啊,在開車。 │ │ │ │ │A:你們到那了。 │ │ │ │ │B:公速公路。 │ │ │ │ │A:是喔。 │ │ ├──┼─────┼───────────────┼──────────┤ │160 │100 年4 月│A:0000000000(馬筠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13日0 時47│B:0000000000(許証評) │ ⒉⑵。 │ │ │分3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嘿。 │ 100 偵2339卷四第84│ │ │ │B:嘿。 │ 頁至第85頁。 │ │ │ │A:你們是有要來嗎。 │ │ │ │ │B:有啊。 │ │ │ │ │A:到那裏了。 │ │ │ │ │B:到斗南了。 │ │ │ │ │A:到斗南了。 │ │ │ │ │B:對。 │ │ │ │ │A:是喔,這樣還要多久會到。 │ │ │ │ │B:要下交流道了。 │ │ │ │ │A:要下交流道。 │ │ │ │ │B:你不要一直催,拜託。 │ │ │ │ │A:喔我等你們等很久了,而且快 │ │ │ │ │ 快2點我男朋友快下班了。 │ │ │ │ │B:我知道,可是我不知道他很早 │ │ │ │ │ 就約了你,你打電話來我才知 │ │ │ │ │ 道的(旁邊阿樂說:你很想我 │ │ │ │ │ 嗎)。 │ │ │ │ │A:嘿啦,很想你啦,快來啦。 │ │ │ │ │B:有嗎,一直想,哈哈哈。 │ │ │ │ │A:你們多久會到啦。 │ │ │ │ │B:啊。 │ │ │ │ │A:差不多多會到。 │ │ │ │ │B:你幾點下班(旁邊阿樂說:他 │ │ │ │ │ 早就下班了)喔你早就下班了 │ │ │ │ │ 嗎。 │ │ │ │ │A:無啦,我男朋友啦,我不是重 │ │ │ │ │ 點呢,我是怕我男朋友。 │ │ │ │ │B:你男朋友幾點下班(旁邊阿樂 │ │ │ │ │ 說:2點,要趕在2點之前)會 │ │ │ │ │ 會會。 │ │ │ │ │A:會什麼,你看他回來我就不用 │ │ │ │ │ 吸了,你在講廢話。 │ │ │ │ │B:他回來就不用吸,為什麼。 │ │ │ │ │A:他回來我要怎麼玩。 │ │ │ │ │B:喔、、(旁邊阿樂說:幹你娘 │ │ │ │ │ 後視鏡去撞到) │ │ │ │ │A:好啦,你們快點啦。 │ │ │ │ │B:好。 │ │ ├──┼─────┼───────────────┼──────────┤ │161 │100 年4 月│A:0000000000(馬筠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13日1 時33│B:0000000000(許証評) │ ⒉⑵。 │ │ │分1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四第84│ │ │ │A:到那了。 │ 頁。 │ │ │ │B:快到你們家了。 │ │ │ │ │A:快到我家了。 │ │ │ │ │B:嘿。 │ │ │ │ │A:這樣我要等你們喔。 │ │ │ │ │B:啊。 │ │ │ │ │A:我要等你們。 │ │ │ │ │B:你們斗六警察真多。 │ │ │ │ │A:還好吧。 │ │ │ │ │B:我被追了2次。 │ │ │ │ │A:為什麼,誰叫你們都違規。 │ │ │ │ │B:嘿啊,第一次是違規,第二次 │ │ │ │ │ 不知怎樣就追我,應該是用呼 │ │ │ │ │ 叫去呼叫的樣子。 │ │ │ │ │A:現在呢。 │ │ │ │ │B:我再遶一下,等一下就到你家 │ │ │ │ │ 。 │ │ │ │ │A:喔,哈哈哈。 │ │ │ │ │B:嘿啊。 │ │ │ │ │A:是喔,還多久,你們再多久會 │ │ │ │ │ 到,快2點了呢。 │ │ │ │ │B:我到再打給你啦。 │ │ │ │ │A:好。 │ │ ├──┼─────┼───────────────┼──────────┤ │162 │100 年4 月│A:0000000000(馬筠筑)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㈤│ │ │13日2 時12│B:0000000000(許証評) │ ⒉⑵。 │ │ │分3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100 偵2339卷四第84│ │ │ │A:你們到那了。 │ 頁、第86頁。 │ │ │ │B:我在雲林路啦,剛才遇到臨檢 │ │ │ │ │ 。 │ │ │ │ │A:你們如果還要很久就不用來了 │ │ │ │ │ 。 │ │ │ │ │B:你說怎樣。 │ │ │ │ │A:我說你們如果還要很久的話, │ │ │ │ │ 就不用過來了,他要回來了。 │ │ │ │ │B:什麼啊。 │ │ │ │ │A:我說你們還要很久的話,就不 │ │ │ │ │ 用過來了,他要回來了。 │ │ │ │ │B:什麼啊。 │ │ │ │ │A:我說你們還要很久的話,就不 │ │ │ │ │ 用過來了,因為我男朋友要回 │ │ │ │ │ 來了。 │ │ │ │ │B:在雲林路了。 │ │ │ │ │A:再多久會到,你跟我說多久。 │ │ │ │ │B:雲林路到你那裏喔。 │ │ │ │ │A:差不多5分鐘。 │ │ │ │ │B:遇到臨檢啊,前面在臨檢啊。 │ │ │ │ │A:現在呢。 │ │ │ │ │B:我要遶到另外那邊。 │ │ │ │ │A:這樣你們還要多久到。 │ │ │ │ │B:10多分啊。 │ │ │ │ │A:好啦,快點。 │ │ │ │ │B:好不好。 │ │ │ │ │A:快點。 │ │ │ │ │B:油在催了。 │ │ │ │ │A:好啦,快點。 │ │ ├──┼─────┼───────────────┼──────────┤ │163 │100 年3 月│A:0000000000(許証評)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㈥│ │ │29日0 時5 │B:0000000000(蔡敦宇) │ 。 │ │ │分5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在那。 │ 警卷二第525 頁。 │ │ │ │B:啊。 │ │ │ │ │A:你在那。 │ │ │ │ │B:厝啊,怎樣。 │ │ │ │ │A:走出來外面大路。 │ │ │ │ │B:啊。 │ │ │ │ │A:來外面大路啦。 │ │ │ │ │B:要做什麼。 │ │ │ │ │A:要出來嗎,不然我要走了喔。 │ │ │ │ │B:喔好,要要要。 │ │ ├──┼─────┼───────────────┼──────────┤ │164 │100 年3 月│A:0000000000(蔡敦宇)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㈥│ │ │29日0 時10│B:0000000000(許証評) │ 。 │ │ │分1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卷二第525 頁。│ │ │ │A:在那。 │ │ │ │ │B:在水果這裏。 │ │ │ │ │A:喔。 │ │ ├──┼─────┼───────────────┼──────────┤ │165 │100 年4 月│A:0000000000(林珮瑜、翁東聖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㈦│ │ │5 日21時41│ ) │ 。 │ │ │分27秒 │B:0000000000(許証評、郭修瑞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 ) │ 警卷卷一第259 頁至│ │ │ ├───────────────┤ 第260 頁。 │ │ │ │B:喂。 │ │ │ │ │A:喂。 │ │ │ │ │B:你、、喔姐喔。 │ │ │ │ │A:嗯。 │ │ │ │ │B:怎樣。 │ │ │ │ │A:我說你回來的時候(換翁東聖 │ │ │ │ │ 說:無啦什麼回來的時候)喂 │ │ │ │ │ 。 │ │ │ │ │B:哥怎樣。 │ │ │ │ │A:你1個留點我,快點,不然我這│ │ │ │ │ 裏沒有了。 │ │ │ │ │B:喔喔喔。 │ │ │ │ │A:我這裏無啊,我跟答應人家了 │ │ │ │ │ 。 │ │ │ │ │B:你等一下阿樂跟你聽(換郭修 │ │ │ │ │ 瑞說)喂。 │ │ │ │ │A:喂。 │ │ │ │ │B:哥,你本錢多少。 │ │ │ │ │A:我8。 │ │ │ │ │B:8。 │ │ │ │ │A:嘿。 │ │ │ │ │B:喔好,了解。 │ │ │ │ │A:喂喂。 │ │ │ │ │B:啊。 │ │ │ │ │A:你留1個給我啦。 │ │ │ │ │B:你說怎樣。 │ │ │ │ │A:我說你那留1個給我啦。 │ │ │ │ │B:先拿錢給國男喔。 │ │ │ │ │A:你那留1個給我。 │ │ │ │ │B:什麼。 │ │ │ │ │A:你那留1個給我。 │ │ │ │ │B:我怎樣。 │ │ │ │ │A:你那2個、、 │ │ │ │ │B:我留1個給你就對啊。 │ │ │ │ │A:嘿啦。 │ │ │ │ │B:按呢我就給他1錢就好啊。 │ │ │ │ │A:嘿嘿嘿,你要趕快回來新港。 │ │ │ │ │B:啊。 │ │ │ │ │A:你等一下去北港後,馬上過去 │ │ │ │ │ 新港,人家跟我約在新港。 │ │ │ │ │B:新港嗎。 │ │ │ │ │A:嘿。 │ │ │ │ │B:我不就返回家裏載你。 │ │ │ │ │A:不用,我會自已過去,我們在 │ │ │ │ │ 新港會合。 │ │ │ │ │B:喔好。 │ │ ├──┼─────┼───────────────┼──────────┤ │166 │100 年4 月│A:0000000000(林珮瑜、翁東聖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㈦│ │ │5 日22時30│ ) │ 。 │ │ │分44秒 │B:0000000000(許証評)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 警卷卷一第260頁。 │ │ │ │B:喂。 │ │ │ │ │A:喂,等一下喔(翁東聖說:你 │ │ │ │ │ 跟他說我們在7-11啊)。 │ │ │ │ │B:我們現在要過去了。 │ │ │ │ │A:7-11那一個7-11。 │ │ │ │ │B:你們在那一個。 │ │ │ │ │A:我們在國中這裏。 │ │ │ │ │B:喔好。 │ │ ├──┼─────┼───────────────┼──────────┤ │16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6時39│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1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卷一第335 頁。│ │ │ │A:喂我祥啦。 │ │ │ │ │B:嘿。 │ │ │ │ │A:啊你們那個100的還有按? │ │ │ │ │B:怎樣。 │ │ │ │ │A:你們那個原本簡訊那個啊。 │ │ │ │ │B:嘿怎樣。 │ │ │ │ │A:有按嗎。 │ │ │ │ │B:我不知道耶,要看耶。 │ │ │ │ │A:你幫小弟問一下好嗎。 │ │ │ │ │B:好啊。 │ │ │ │ │A:我差不多多久打給你?現金的 │ │ │ │ │ 都是現金的。 │ │ │ │ │B:是喔。 │ │ │ │ │A:足嗎。 │ │ │ │ │B:有啊。 │ │ │ │ │A:好好你處理一下。 │ │ │ │ │B:好我等一下再打。 │ │ │ │ │A:好。 │ │ ├──┼─────┼───────────────┼──────────┤ │16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6時45│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3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35 頁。 │ │ │ │A:怎樣。 │ │ │ │ │B:等會啦,還沒聯絡到。 │ │ │ │ │A:好啦。 │ │ ├──┼─────┼───────────────┼──────────┤ │16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7時39│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2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怎樣。 │ 警卷一第335 頁。 │ │ │ │A:啊那邊問好了嗎。 │ │ │ │ │B:等一下好嗎。 │ │ │ │ │A:好。 │ │ ├──┼─────┼───────────────┼──────────┤ │17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7時40│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3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怎樣。 │ 警卷一第335 頁。 │ │ │ │A:大約幾點。 │ │ │ │ │B:等一下,我們隨打給你啦。 │ │ │ │ │A:我們進去裡面等你喔,因為我 │ │ │ │ │ 們現在已經過橋了,你速速。 │ │ │ │ │B:喔好。 │ │ ├──┼─────┼───────────────┼──────────┤ │17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7時59│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13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35 頁至第│ │ │ │A:我阿樂。 │ 336 頁。 │ │ │ │B:嘿。 │ │ │ │ │A:你在那。 │ │ │ │ │B:我在別的地方耶。 │ │ │ │ │A:有在我們這邊嗎。 │ │ │ │ │B:現在要回去了。 │ │ │ │ │A:有啊,你有跟大耶在一起嗎。 │ │ │ │ │B:沒有。 │ │ │ │ │A:這樣… │ │ │ │ │B:你找不到他嗎? │ │ │ │ │A:不是啦,人家要…他那一天有 │ │ │ │ │ 拿900多件的牛仔褲回來,問 │ │ │ │ │ 看有沒有人要買。 │ │ │ │ │B:喔9百多、、 │ │ │ │ │A:人家是說要…不然先批先撥100│ │ │ │ │ 件去賣看看。 │ │ │ │ │B:好啊我待會拿那100件過去好了│ │ │ │ │ 。 │ │ │ │ │A:這樣喔,我在家喔。 │ │ │ │ │B:喔好。 │ │ ├──┼─────┼───────────────┼──────────┤ │17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8時0 │B:0000000000(李世倉) │ 。 │ │ │分3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36 頁。 │ │ │ │A:你在那裡? │ │ │ │ │B:有啊我快要到裡面了。 │ │ │ │ │A:快到裡面了喔, │ │ │ │ │B:嘿啊。 │ │ │ │ │A:那個23。 │ │ │ │ │B:2…你說23喔,你說現的嗎?23│ │ │ │ │ 嘛。 │ │ │ │ │A:你不是說現的。 │ │ │ │ │B:有足嗎。 │ │ │ │ │A:有。 │ │ │ │ │B:水啦水啦,我再打給你。 │ │ │ │ │A:好。 │ │ ├──┼─────┼───────────────┼──────────┤ │17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8時9 │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3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36 頁至第│ │ │ │A:怎樣?OK了嗎。 │ 337 頁。 │ │ │ │B:你到市內了嗎。 │ │ │ │ │A:嘿我已經到這邊一個橋有沒有 │ │ │ │ │ 。 │ │ │ │ │B:嘉雄陸橋? │ │ │ │ │A:沒啦,就是從港耶(北港)下 │ │ │ │ │ 來是不是會經過一個高速公路 │ │ │ │ │ 了喔。 │ │ │ │ │B:喔你過高速公路了喔。 │ │ │ │ │A:嘿。 │ │ │ │ │B:好好我跟他打。 │ │ │ │ │A:你差不多多久。 │ │ │ │ │B:我打打隨打給你。 │ │ │ │ │A:好。 │ │ ├──┼─────┼───────────────┼──────────┤ │17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8時10│B:0000000000(吳威僑) │ 。 │ │ │分2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37 頁。 │ │ │ │A:你差不多多久會到? │ │ │ │ │B:半個小時吧!不然你知道牛耶 │ │ │ │ │ 的電話嗎。 │ │ │ │ │A:不知耶,怎樣嗎? │ │ │ │ │B:這樣喔。 │ │ │ │ │A:牛耶的電話我沒有啊? │ │ │ │ │B:很趕嗎? │ │ │ │ │A:人家快到市內的。 │ │ │ │ │B:喔好啦,這樣我馬上到啦。 │ │ │ │ │A:好好。 │ │ ├──┼─────┼───────────────┼──────────┤ │17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8時11│B:0000000000(李世倉) │ 。 │ │ │分3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 │ 警卷一第337 頁。 │ │ │ │B:嘿嘿。 │ │ │ │ │A:你慢慢開就好了。 │ │ │ │ │B:嘿,我們在櫃子的卡拉OK你知 │ │ │ │ │ 道嗎。 │ │ │ │ │A:我知,我知。 │ │ │ │ │B:櫃子的喔。 │ │ │ │ │A:我知,慢慢開,我朋友、、 │ │ ├──┼─────┼───────────────┼──────────┤ │17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8時19│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5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37 頁。 │ │ │ │A:嘿,你們到了嗎。 │ │ │ │ │B:你到那了沒。 │ │ │ │ │A:在那錢的那喔。 │ │ │ │ │B:我知道,我剛才要跟你說你就 │ │ │ │ │ 掛斷,我朋友說他半點鐘內會 │ │ │ │ │ 到啦。 │ │ │ │ │A:好,我們在外面等他。 │ │ │ │ │B:好。 │ │ │ │ │A:優嗎。 │ │ │ │ │B:會啦。 │ │ │ │ │A:好。 │ │ ├──┼─────┼───────────────┼──────────┤ │17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8時20│B:0000000000(吳威僑) │ 。 │ │ │分5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人家到了耶。 │ 警卷一第338 頁。 │ │ │ │B:喔好,我隨過去啦,我叫牛耶 │ │ │ │ │ 過去啦。 │ │ │ │ │A:有喔。 │ │ │ │ │B:嘿。 │ │ │ │ │A:他有帶嗎。 │ │ │ │ │B:有啦。 │ │ │ │ │A:喔好。 │ │ ├──┼─────┼───────────────┼──────────┤ │17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8時31│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12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38 頁。 │ │ │ │A:你朋友到了嗎。 │ │ │ │ │B:有啊,等過來載我。 │ │ │ │ │A:要用優的耶。 │ │ │ │ │B:我知我知, │ │ │ │ │A:好好好。 │ │ ├──┼─────┼───────────────┼──────────┤ │17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8時35│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5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38 頁。 │ │ │ │A:你到嗎。 │ │ │ │ │B:有啦,快到了。 │ │ │ │ │A:你們到那裡了。 │ │ │ │ │B:才要下來而以。 │ │ │ │ │A:不然換你約好了,這裡人很多 │ │ │ │ │ 。 │ │ │ │ │B:你說什麼。 │ │ │ │ │A:你是說到那裡了。 │ │ │ │ │B:我現在在民族路這啊。 │ │ │ │ │A:你說2佰30萬嘛,你說2萬3嘛。│ │ │ │ │B:嘿啊。 │ │ │ │ │A:好好好。 │ │ ├──┼─────┼───────────────┼──────────┤ │18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8時38│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5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38 頁至第│ │ │ │A:嘿,差不多多久。 │ 339 頁。 │ │ │ │B:不用多久就到了。 │ │ │ │ │A:不用多久,停在這裏喔很辣呢 │ │ │ │ │ 。 │ │ │ │ │B:有喔。 │ │ │ │ │A:嘿,這裏不能停車啊。 │ │ │ │ │B:你跟誰。 │ │ │ │ │A:跟我朋友啊。 │ │ │ │ │B:按呢我教你,那裏不能停車喔 │ │ │ │ │ 。 │ │ │ │ │A:嘿啊,嘿啊。 │ │ │ │ │B:這樣你開出來民族路啦。 │ │ │ │ │A:不然你知道我以前住的加油站 │ │ │ │ │ 嗎。 │ │ │ │ │B:知道。 │ │ │ │ │A:不然我們去那裏,還是怎樣。 │ │ │ │ │B:都可以啦。 │ │ │ │ │A:好好好,你們差不多多久。 │ │ │ │ │B:你們那邊OK了嗎。 │ │ │ │ │A:OK了。 │ │ │ │ │B:好。 │ │ │ │ │A:這樣在我以前住那裏的加油站 │ │ │ │ │ 好了。 │ │ │ │ │B:好。 │ │ ├──┼─────┼───────────────┼──────────┤ │18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8時50│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30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嘿,你好。 │ 警卷一第339 頁。 │ │ │ │A:你們還要多久。 │ │ │ │ │B:我不用10分鐘隨到。 │ │ │ │ │A:你現在在那裏。 │ │ │ │ │B:我在民族路這裏,我帶我叔啊 │ │ │ │ │ 一下。 │ │ │ │ │A:你現在用跑的喔。 │ │ │ │ │B:沒有啦,我下來帶人啦。 │ │ │ │ │A:嘿,差不多多久。 │ │ │ │ │B:不用10分鐘啦。 │ │ │ │ │A:不然你到我以前住的那裏打給 │ │ │ │ │ 我。 │ │ │ │ │B:好。 │ │ │ │ │A:麻煩一下。 │ │ ├──┼─────┼───────────────┼──────────┤ │18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9時2 │B:0000000000(郭文郎) │ 。 │ │ │分19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39 頁。 │ │ │ │A:我阿樂。 │ │ │ │ │B:嘿。 │ │ │ │ │A:我要到了喔。 │ │ │ │ │B:要到了喔。 │ │ │ │ │A:嘿洗車那邊嘛。 │ │ │ │ │B:嘿。 │ │ │ │ │A:好好好。 │ │ ├──┼─────┼───────────────┼──────────┤ │18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文郎)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9時6 │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1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40 頁。 │ │ │ │A:差不多多久會到。 │ │ │ │ │B:我要過漁市這個橋了。 │ │ │ │ │A:哭么,我鑰題忘記帶了,你為 │ │ │ │ │ 何會從漁市那個陸橋。 │ │ │ │ │B:市內車子比較多,我繞從大潤 │ │ │ │ │ 發這邊過來的。 │ │ │ │ │A:是喔,啊你要借多少。 │ │ │ │ │B:100啊,僑耶沒有告訴你嗎。 │ │ │ │ │A:沒沒,我鑰匙忘記拿了,哭爸 │ │ │ │ │ 我去拿鑰匙去。 │ │ │ │ │B:這樣要怎麼辦。 │ │ │ │ │A:你在那裡等我一下,我馬上返 │ │ │ │ │ 頭。 │ │ │ │ │B:你快一點耶,不然人家到了在 │ │ │ │ │ 等了。 │ │ │ │ │A:好好,錢有收嗎。 │ │ │ │ │B:我拿去,錢隨收,我就馬上那 │ │ │ │ │ 個啊。 │ │ │ │ │A:這樣我拿一拿,隨過去那邊。 │ │ │ │ │B:過去那裡。 │ │ │ │ │A:不然那個人在那裡。 │ │ │ │ │B:那個人在自由路啊。 │ │ │ │ │A:這樣我們在自由路相等好啊。 │ │ │ │ │B:好啊好了解。 │ │ ├──┼─────┼───────────────┼──────────┤ │18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9時8 │B:0000000000(翁東聖、林佩瑜 │ 。 │ │ │分38秒 │ )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 警卷一第340 頁至第│ │ │ │B:喂。 │ 341 頁。 │ │ │ │A:姐耶。 │ │ │ │ │B:嘿。 │ │ │ │ │A:你跟哥說,牛爛說他要跟我一 │ │ │ │ │ 起拿過去給我朋友。 │ │ │ │ │B:你等一下,我叫他聽好了。 │ │ │ │ │A:喔好。 │ │ │ │ │B:喂。 │ │ │ │ │A:喂哥喔,牛爛說他要跟我一起 │ │ │ │ │ 拿過去還是怎樣。 │ │ │ │ │B:好啊。 │ │ │ │ │A:我要算多少給他? │ │ │ │ │B:看他怎麼算啊,你跟人家報多 │ │ │ │ │ 少都先拿給他。 │ │ │ │ │A:好。 │ │ ├──┼─────┼───────────────┼──────────┤ │18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9時11│B:0000000000(郭文郎) │ 。 │ │ │分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41 頁。 │ │ │ │A:我在自由路這裡的這邊加油站 │ │ │ │ │ 喔。 │ │ │ │ │B:好。 │ │ │ │ │A:喂啊大耶有沒有說怎麼算。 │ │ │ │ │B:我待會馬上問。 │ │ │ │ │A:好。 │ │ ├──┼─────┼───────────────┼──────────┤ │186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9時13│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4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你在那裏。 │ 警卷一第341 頁。 │ │ │ │A:到那。 │ │ │ │ │B:我在加油站啊。 │ │ │ │ │A:到了嗎。 │ │ │ │ │B:我在加油站。 │ │ │ │ │A:那一邊。 │ │ │ │ │B:加油站這邊啊。 │ │ │ │ │A:啊。 │ │ │ │ │B:我在加油站這邊啊。 │ │ │ │ │A:靠近巷子還是靠近外面。 │ │ │ │ │B:無啦,加油站啦。 │ │ │ │ │A:你在裏面了嗎。 │ │ │ │ │B:加油站你聽無。 │ │ │ │ │A:好好好。 │ │ │ │ │B:你開那一台啦。 │ │ │ │ │A:你等一下看到一台,等一下我 │ │ │ │ │ 打給你。 │ │ ├──┼─────┼───────────────┼──────────┤ │187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9時15│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1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41 頁至第│ │ │ │A:喂,你到巷子裏。 │ 342 頁。 │ │ │ │B:那裏的巷子。 │ │ │ │ │A:那間房子,材那,OK嗎。 │ │ │ │ │B:這樣你等一下,我等我朋友過 │ │ │ │ │ 來一下。 │ │ │ │ │A:你到了嗎。 │ │ │ │ │B:我就在加油站這裏了,你是、 │ │ │ │ │A:你是開車嗎。 │ │ │ │ │B:不然是騎機車嗎。 │ │ │ │ │A:好啦。 │ │ ├──┼─────┼───────────────┼──────────┤ │188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9時16│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56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42 頁。 │ │ │ │A:喂,你甘有看到一台戰車。 │ │ │ │ │B:啊。 │ │ │ │ │A:戰車你有看到嗎。 │ │ │ │ │B:硬皮嗎。 │ │ │ │ │A:嘿。 │ │ │ │ │B:黃色的。 │ │ │ │ │A:嘿。 │ │ │ │ │B:我停在這裏啊。 │ │ │ │ │A:那裏。 │ │ │ │ │B:啊。 │ │ │ │ │A:你說停在裏面那台嗎。 │ │ │ │ │B:雅哥這台。 │ │ │ │ │A:你沒轉出來。 │ │ │ │ │B:等一下,我等我朋友過來一下 │ │ │ │ │ 。 │ │ │ │ │A:你停橫的、、 │ │ │ │ │B:東西剛才在他那裏。 │ │ │ │ │A:嘿。 │ │ │ │ │B:我後面回報去牽車,趕快催來 │ │ │ │ │ ,我有跟他說我在這裏了。 │ │ │ │ │A:嘿。 │ │ │ │ │B:嘿啊。 │ │ │ │ │A:現在呢。 │ │ │ │ │B:有啦,他在路上過來了。 │ │ │ │ │A:差不多多久。 │ │ │ │ │B:不用多久啦。 │ │ │ │ │A:你不用轉過來。 │ │ │ │ │B:等一下,我不用等他過來,我 │ │ │ │ │ 不用帶他嗎。 │ │ │ │ │A:好啦,好。 │ │ ├──┼─────┼───────────────┼──────────┤ │189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9時18│B:0000000000(郭文郎) │ 。 │ │ │分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43 頁。 │ │ │ │A:哥哥你到那裡了。 │ │ │ │ │B:我從這裡要出去了。 │ │ │ │ │A:喔我在自由路尾這裡的中油這 │ │ │ │ │ 喔,人到了。 │ │ │ │ │B:啊他沒有跟你大耶報嗎。 │ │ │ │ │A:沒耶。 │ │ │ │ │B:23。 │ │ │ │ │A:23喔,哭么我剛報23說。 │ │ │ │ │B:沒啦,不到啦(買不到)。 │ │ │ │ │A:23喔。 │ │ │ │ │B:嘿嘿。 │ │ │ │ │A:有足嗎。 │ │ │ │ │B:有有有。 │ │ │ │ │A:好。 │ │ ├──┼─────┼───────────────┼──────────┤ │190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9時19│B:0000000000(李世倉) │ 。 │ │ │分27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 │ 警卷一第343 頁。 │ │ │ │B:喂,我下去你車內喔,你車內 │ │ │ │ │ 有人嗎。 │ │ │ │ │A:沒人啦。 │ │ │ │ │B:好啦,好啦。 │ │ ├──┼─────┼───────────────┼──────────┤ │191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9時25│B:0000000000(郭文郎) │ 。 │ │ │分3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 │ 警卷一第343 頁。 │ │ │ │B:有狀況有狀況,有警車。 │ │ │ │ │A:有關係嗎。 │ │ │ │ │B:我待會再打。 │ │ │ │ │A:喔好。 │ │ ├──┼─────┼───────────────┼──────────┤ │192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9時31│B:0000000000(吳威僑) │ 。 │ │ │分14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44 頁。 │ │ │ │A:喂,僑的喔。 │ │ │ │ │B:嘿。 │ │ │ │ │A:怎樣。 │ │ │ │ │B:還沒打,我現在要打而已。 │ │ │ │ │A:哭么,你在那裏。 │ │ │ │ │B:我在大林。 │ │ │ │ │A:你在厝嗎。 │ │ │ │ │B:我出門了。 │ │ │ │ │A:喔,不然你也打一下看看。 │ │ │ │ │B:好,我現在隨打。 │ │ │ │ │A:我朋友在這,跟我在這裏等了 │ │ │ │ │ 。 │ │ │ │ │B:好。 │ │ ├──┼─────┼───────────────┼──────────┤ │193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文郎)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9時33│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44 頁。 │ │ │ │A:你說你在加油站喔。 │ │ │ │ │B:嘿啦。 │ │ │ │ │A:我到了。 │ │ │ │ │B:我就沒有看到你, │ │ │ │ │A:我在自由路要到了,我過興達 │ │ │ │ │ 路了。 │ │ │ │ │B:亂騙,快一點快一點人家在這 │ │ │ │ │ 裡等了。 │ │ │ │ │A:好好。 │ │ ├──┼─────┼───────────────┼──────────┤ │194 │100 年2 月│A:0000000000(李世倉)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19時47│B:0000000000(郭修瑞) │ 。 │ │ │分25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A:喂。 │ 警卷一第344 頁。 │ │ │ │B:版子那一包呢? │ │ │ │ │A:都下去了耶。 │ │ │ │ │B:版子那一包他全部都下去了? │ │ │ │ │A:啊版子那一包是有算錢的嗎。 │ │ │ │ │B:沒關係啦。 │ │ │ │ │A:好好。 │ │ ├──┼─────┼───────────────┼──────────┤ │195 │100 年2 月│A:0000000000(郭修瑞) │①佐證犯罪事實二、㈧│ │ │19日20時1 │B:0000000000(吳威僑) │ 。 │ │ │分18秒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 │B:喂。 │ 警卷一第345 頁。 │ │ │ │A:僑耶喔。 │ │ │ │ │B:嘿。 │ │ │ │ │A:工作辦完了喔。 │ │ │ │ │B:我聽嘸。 │ │ │ │ │A:我說辦完了啦,成功了。 │ │ │ │ │B:OK了喔。 │ │ │ │ │A:嘿,我是跟我朋友報23號,全 │ │ │ │ │ 部都在牛耶那邊喔。 │ │ │ │ │B:啊你也要搭啊。 │ │ │ │ │A:沒啊,我就跟他開23啊,啊牛 │ │ │ │ │ 郎來跟我說大耶說23啊,我就 │ │ │ │ │ 全部都給他了啊。 │ │ │ │ │B:多7000嘛,你開3嘛。 │ │ │ │ │A:沒啦我開23啦,我沒有先問牛 │ │ │ │ │ 耶啦,我先開下去了,開23啦 │ │ │ │ │ ,後來牛耶來跟我說23啦,我 │ │ │ │ │ 就全部都交待給牛耶囉。 │ │ │ │ │B:喔好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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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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