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22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虎簡字第2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5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郭瑞修」應更正為「甲○○」,另補充:「甲○○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部屬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5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8 號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6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分期繳清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