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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文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5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政霖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1 年度執字第1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政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政霖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51條第6 款亦規定甚明。另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亦為刑法第41條第1 項所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3 罪,(其中附表編號2 至3 部分,業據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58 號、第24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50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鍾政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拘役45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 犯罪日期 │101年4月4日 │101 年1 月10日至1 │101 年3 月21日 ││ │ │月16日間某日 │ │├──────┼─────────┼─────────┼─────────┤│ 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101 年度速│雲林地檢101 年度偵│雲林地檢101 年度偵││ 年度案號 │偵字第675 號 │字第1140、1930號 │字第1140、1930號 │├─┬────┼─────────┼─────────┼─────────┤│最│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 案號 │101 年度簡字第653 │101 年度易字第158 │101 年度易字第158 ││實│ │號 │號、第249號 │號、第249號 ││審├────┼─────────┼─────────┼─────────┤│ │判決日期│101年4月27日 │101年6月7日 │101年6月7日 │├─┼────┼─────────┼─────────┼─────────┤│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 案號 │101 年度簡字第653 │101 年度易字第158 │101 年度易字第158 ││決│ │號 │號、第249號 │號、第249號 ││ ├────┼─────────┼─────────┼─────────┤│ │判決確 │101年5月29日 │101年7月3日 │101年7月3日 ││ │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雲林地檢101 年度執│同左 ││ │助字第438 號(彰化│字第1563號(編號⒉│ ││ │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⒊已應定執行拘役50│ ││ │2722號) │日)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55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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