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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8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麗蓉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1 年度執字第4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麗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麗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5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4 之罪刑,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4日,以100 年度訴緝字第15號、第1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該判決已於同日確定;又附表編號6 至8 之罪刑,亦經本院於100 年8 月31日,以99年度訴字第860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該判決並於同年9 月17日確定;又附表編號10至15之罪刑,亦經本院於101 年1 月13日,以99年度訴字第783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該判決並於同年月31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1年6 月之範圍。本院考量被告為65年次,現年36歲,正值壯年,可認其人生黃金時期有部分要在獄中度過,若本院量以被告較長之執行刑,勢必使得被告更難以回歸社會,重新體會作為人的意義與尊嚴,對於社會的警示、教化,也沒有功用,可見此種刑之量定對被告及社會均未有益處,故審酌被告若能改過遷善,早日回歸社會,將來仍有所作為,且參諸刑法第51條第5 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以期兼顧對於被告之警示及更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詹麗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犯罪日期 │99年10月19日 │99年9 月18日 │99年11月24日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817、16│99年度毒偵字第1817、16│99年度毒偵字第1817、16││ │32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32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32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 │56號 │56號 │56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0 年度訴緝字第15、16│100 年度訴緝字第15、16│100 年度訴緝字第15、16││實│ │號 │號 │號 ││審├───┼───────────┼───────────┼───────────┤│ │判決日│100 年7 月14日 │100 年7 月14日 │100 年7 月14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案 號│100 年度訴緝字第15、16│100 年度訴緝字第15、16│100 年度訴緝字第15、16││判│ │號 │號 │號 ││決├───┼───────────┼───────────┼───────────┤│ │確定日│100 年7 月14日 │100 年7 月14日 │100 年7 月14日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0 年度執字第1804│ 署100 年度執字第1804│ 署100 年度執字第1804││ │ 號。 │ 號。 │ 號。 ││ │②編號1 至4 前經本院合│②編號1 至4 前經本院合│②編號1 至4 前經本院合││ │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刑1 年6 月。 │ 刑1 年6 月。 │ 刑1 年6 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7 年10月 │├─────┼───────────┼───────────┼───────────┤│犯罪日期 │99年9 月18日 │99年11月21日 │99年6 月30日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817、16│100 年度毒偵字第1145號│99年度偵字第5295、5463││ │32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 │、5647、5789、5929、60││ │56號 │ │34、6080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0 年度訴緝字第15、16│100 年度虎簡字第199 號│99年度訴字第860 號 ││實│ │號 │ │ ││審├───┼───────────┼───────────┼───────────┤│ │判決日│100 年7 月14日 │100 年8 月31日 │100 年8 月31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案 號│100 年度訴緝字第15、16│100 年度虎簡字第199 號│99年度訴字第860 號 ││判│ │號 │ │ ││決├───┼───────────┼───────────┼───────────┤│ │確定日│100 年7 月14日 │100 年9 月17日 │100 年9 月17日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0 年度執字第1804│100 年度執字第2310號 │ 署100 年度執字第2171││ │ 號。 │ │ 號。 ││ │②編號1 至4 前經本院合│ │②編號6 至8 前經本院合││ │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刑1 年6 月。 │ │ 刑9 年。 │└─────┴───────────┴───────────┴───────────┘┌─────┬───────────┬───────────┬───────────┐│編 號│ 7 │ 8 │ 9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年10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 │├─────┼───────────┼───────────┼───────────┤│犯罪日期 │99年9 月5 日 │99年6 月23日 │100 年6 月25日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 │99年度偵字第5295、5463│99年度偵字第5295、5463│100 年度毒偵字第1561號││ │、5647、5789、5929、60│、5647、5789、5929、60│ ││ │34、6080號 │34、6080號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860 號 │99年度訴字第860 號 │100 年度簡字第1910號 ││實├───┼───────────┼───────────┼───────────┤│審│判決日│100 年8 月31日 │100 年8 月31日 │100 年9 月23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860 號 │99年度訴字第860 號 │100 年度簡字第1910號 ││決├───┼───────────┼───────────┼───────────┤│ │確定日│100 年9 月17日 │100 年9 月17日 │100 年10月18日(聲請書││ │ │ │ │誤載為100年10月12日)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署100 年度執字第2171│ 署100 年度執字第2171│100 年度執助字第824 號││ │ 號。 │ 號。 │ ││ │②編號6 至8 前經本院合│②編號6 至8 前經本院合│ ││ │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9 年。 │ 刑9 年。 │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年10月 │有期徒刑7 年10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犯罪日期 │99年7 月29日 │99年8 月30日 │99年6 月22日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 │99年度偵字第4717、5180│99年度偵字第4717、5180│99年度偵字第4717、5180││ │、5620、5753號 │、5620、5753號 │、5620、5753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783 號 │99年度訴字第783 號 │99年度訴字第783 號 ││實├───┼───────────┼───────────┼───────────┤│審│判決日│101 年1 月13日 │101 年1 月13日 │101 年1 月13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783 號 │99年度訴字第783 號 │99年度訴字第783 號 ││決├───┼───────────┼───────────┼───────────┤│ │確定日│101 年1 月31日 │101 年1 月31日 │101 年1 月31日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1 年度執字第493 │ 署101 年度執字第493 │ 署101 年度執字第493 ││ │ 號。 │ 號。 │ 號。 ││ │②編號10至15前經本院合│②編號10至15前經本院合│②編號10至15前經本院合││ │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刑10年。 │ 刑10年。 │ 刑10年。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年8 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犯罪日期 │99年6 月22日 │99年6 月26日 │99年7 月29日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 │99年度偵字第4717、5180│99年度偵字第4717、5180│99年度偵字第4717、5180││ │、5620、5753號 │、5620、5753號 │、5620、5753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783 號 │99年度訴字第783 號 │99年度訴字第783 號 ││實├───┼───────────┼───────────┼───────────┤│審│判決日│101 年1 月13日 │101 年1 月13日 │101 年1 月13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783 號 │99年度訴字第783 號 │99年度訴字第783 號 ││決├───┼───────────┼───────────┼───────────┤│ │確定日│101 年1 月31日 │101 年1 月31日 │101 年1 月31日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1 年度執字第493 │ 署101 年度執字第493 │ 署101 年度執字第493 ││ │ 號。 │ 號。 │ 號。 ││ │②編號10至15前經本院合│②編號10至15前經本院合│②編號10至15前經本院合││ │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刑10年。 │ 刑10年。 │ 刑10年。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段奇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86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