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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6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文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政府採購法案件(100 年度虎簡字第113號),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文星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虎簡字第11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7 萬元,於民國100 年6 月9 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96年10月18日更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995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102 年1 月22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為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上開規定係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審查撤銷緩刑宣告與否之權限,特於該條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為審查是否撤銷緩刑之標準,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受刑人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各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查受刑人沈文星因於96年6 月13日、同年12月19日及97年5月21日犯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本院於100 年6 月9 日,以100 年度虎簡字第11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7 萬元確定(下稱甲案);復於緩刑前即96年10月18日犯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1 月22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995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下稱乙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於96年10月18日犯乙案之犯行,顯係在甲案受緩刑判決前。本件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雖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要件相符,惟細究上開2 案判決之內容,甲案之犯罪日期係96年6 月13日、同年12月19日及97年5 月21日,而乙案之犯罪日期係96年10月18日,受刑人為乙案犯行前,甲案尚未經法院判決。另本院100 年度虎簡字第113 號刑事簡易判決並未諭知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故該判決確定後並未執行任何緩刑期內保護管束事項,是本院已難審酌原緩刑宣告是否足收其預期效果,況聲請人對受刑人如何符何「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實質要件,亦未提出受刑人除上開判決之犯罪事實以外之其他證據證明,再參酌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於甲案受緩刑宣告後,除上開於緩刑期前所犯之乙案外,於緩刑期內並無其他受有罪判決宣告之紀錄;復參以上揭刑法第75條之1 立法意旨,受刑人於緩刑期前犯罪,與「足認其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係屬二事,尚不能僅因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徒刑之宣告確定,即推認原緩刑宣告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綜上,本件不足以認定被告所受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非執行刑罰無以懲戒或矯正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美 利

書記官 黃 士 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6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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