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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吳基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7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建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631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度偵字第2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建緯幫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並詳如附表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參見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68 號、98年度台非字第141 號判決意旨)。被告以一幫助行為,侵害被害人姜捷譯、鄭欽哲、王智玲、楊雅卿、汪湛中、林哲偉、廖彥捷、陳明賢、葉容凱等9 人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幫助共同詐欺取財罪,並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其學歷為高職肄業,原在雲林第一監獄服替代役,役畢後尚在尋覓工作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現與祖父母同住,又被害人共9 人所受損失共新臺幣34,632元,被告尚未與之和解或賠償損失,本件係因其思慮不周而觸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00號)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害人遭受詐騙情節。

┌─┬───┬───────────┬────┬────┬──────┬──────┬──────┐│編│被害人│被害人遭受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被害人匯│被害人匯款金│犯罪事實係經│增列證據部分││號│ │ │款之時間│款之地點│額(新臺幣)│聲請簡易判決│ ││ │ │ │ │ │ │或移送併辦 │ │├─┼───┼───────────┼────┼────┼──────┼──────┼──────┤│1 │姜捷譯│詐騙集團於雅虎奇摩拍賣│101 年9 │臺南市下│1,480 元 │聲請簡易判決│ ││ │ │網站上刊登販賣餐卷之虛│月10日下│營區慈惠│ │ │ ││ │ │偽資訊,致被害人於101 │午1 時29│街129 號│ │ │ ││ │ │年9 月10日上午10時許,│分 │下營郵局│ │ │ ││ │ │在臺南市下營區住處上網│ │ │ │ │ ││ │ │瀏覽後,誤信為真而陷於│ │ │ │ │ ││ │ │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 │ │ │ │ │├─┼───┼───────────┼────┼────┼──────┼──────┼──────┤│2 │鄭欽哲│詐騙集團於雅虎奇摩拍賣│101 年9 │高雄市前│7,300 元 │聲請簡易判決│ ││ │ │網站上刊登販售餐卷之虛│月11日中│鎮區保泰│ │ │ ││ │ │偽資訊,致被害人於101 │午12時45│路355 號│ │ │ ││ │ │年9 月10日晚間7 時19分│分 │國泰世華│ │ │ ││ │ │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家中│ │商業銀行│ │ │ ││ │ │上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 │前鎮分行│ │ │ ││ │ │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3 │王智玲│詐騙集團於雅虎奇摩拍賣│101 年9 │臺北市中│2,200 元 │聲請簡易判決│ ││ │ │網站上刊登販售餐卷之虛│月11日下│山區民生│ │ │ ││ │ │偽資訊,致被害人於101 │午1 時54│東路2 段│ │ │ ││ │ │年9 月11日下午某時許,│分 │141 號國│ │ │ ││ │ │在臺北市中山區所任職公│ │泰世華商│ │ │ ││ │ │司上網瀏覽後,誤信為真│ │業銀行 │ │ │ ││ │ │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 │ │ │ │ ││ │ │款。 │ │ │ │ │ │├─┼───┼───────────┼────┼────┼──────┼──────┼──────┤│4 │楊雅卿│詐騙集團於雅虎奇摩拍賣│101 年9 │新北市中│4,970 元 │聲請簡易判決│ ││ │ │網站上刊登販售硬碟之虛│月11日晚│和區員山│ │ │ ││ │ │偽資訊,致被害人於101 │間10時49│路8 之1 │ │ │ ││ │ │年9 月11日晚間10時許,│分 │號其住處│ │ │ ││ │ │在新北市中和區住處上網│ │之網路銀│ │ │ ││ │ │瀏覽及以手機和電子信箱│ │行ATM │ │ │ ││ │ │向賣家詢問商品功能及交│ │ │ │ │ ││ │ │易方式後,誤信為真而陷│ │ │ │ │ ││ │ │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 │ │ │ │├─┼───┼───────────┼────┼────┼──────┼──────┼──────┤│5 │吳方齡│詐騙集團於雅虎奇摩拍賣│101 年9 │不詳 │1,450 元 │聲請簡易判決│ ││ │汪湛中│網站上刊登販售TOSHIBA │月12日某│ │ │ │ ││ │ │行動硬碟之虛偽資訊,致│時許 │ │ │ │ ││ │ │被害人於101 年9 月11日│ │ │ │ │ ││ │ │下午4 時15分許,在新北│ │ │ │ │ ││ │ │市新店區家中上網瀏覽後│ │ │ │ │ ││ │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 │ │並以其夫汪湛中之帳號依│ │ │ │ │ ││ │ │指示匯款。 │ │ │ │ │ │├─┼───┼───────────┼────┼────┼──────┼──────┼──────┤│6 │林哲偉│詐騙集團於雅虎奇摩拍賣│101 年9 │花蓮縣壽│2,700 元 │聲請簡易判決│ ││ │ │網站上刊登販售ACER牌液│月13日下│豐鄉志學│ │ │ ││ │ │晶螢幕之虛偽資訊,致被│午3 時37│村大學路│ │ │ ││ │ │害人於101 年9 月13日下│分 │2 段1 號│ │ │ ││ │ │午4 時許,上網瀏覽後,│ │臺灣中小│ │ │ ││ │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並│ │企業銀行│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 │├─┼───┼───────────┼────┼────┼──────┼──────┼──────┤│7 │廖彥捷│詐騙集團於雅虎奇摩拍賣│101 年9 │不詳 │6,200 元 │聲請簡易判決│ ││ │ │網站上刊登販售BENQ牌液│月13日下│ │ │ │ ││ │ │晶螢幕之虛偽資訊,致被│午3 時48│ │ │ │ ││ │ │害人於101 年9 月13日上│分 │ │ │ │ ││ │ │午10時10分許,上網瀏覽│ │ │ │ │ ││ │ │及以手機與賣家確認商品│ │ │ │ │ ││ │ │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 │ │,並依指示匯款。 │ │ │ │ │ │├─┼───┼───────────┼────┼────┼──────┼──────┼──────┤│8 │陳明賢│詐騙集團於雅虎奇摩拍賣│101 年9 │花蓮市中│4,120 元 │聲請簡易判決│ ││ │ │網站上刊登販售PIONEER │月14日上│山路408 │ │ │ ││ │ │牌迷你家庭劇院音響之虛│午10時 │號花蓮國│ │ │ ││ │ │偽資訊,致被害人於101 │ │安郵局 │ │ │ ││ │ │年9 月10日某時許,上網│ │ │ │ │ ││ │ │瀏覽後,誤信為真而陷於│ │ │ │ │ ││ │ │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 │ │ │ │ │├─┼───┼───────────┼────┼────┼──────┼──────┼──────┤│9 │葉容凱│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1 年│101 年9 │苗栗縣苗│4,212 元 │臺灣苗栗地方│SKYPE 交談紀││ │ │9 月8 日以「陳可欣」之│月15日下│栗市中正│ │法院檢察署10│錄(苗檢101 ││ │ │名義,使用SKYPE 帳號「│午2 時17│路402 號│ │2 年偵字第26│年度他字第13││ │ │yoyo-tw0321 」與被害人│分 │土地銀行│ │14號移送併辦│66號卷第43頁││ │ │進行網路交友,嗣於101 │ │苗栗分行│ │ │至第52頁) ││ │ │年9 月15日中午某時許,│ │ │ │ │ ││ │ │向被害人佯稱要從ATM 轉│ │ │ │ │ ││ │ │帳明細表查詢其職業云云│ │ │ │ │ ││ │ │,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而陷│ │ │ │ │ ││ │ │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基華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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