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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減字第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減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敏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敏達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准予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因具有與科刑判決同等之效力,於確定後,倘發現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者,固得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但如係否准減刑及定執行刑之聲請,此項駁回聲請之裁定,既不生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縱於法令有違,仍無許提起非常上訴之餘地。至其得再為聲請裁定,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斯不待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非字第190 號、98年度臺非字第199 號、97年度臺非字第589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受刑人王敏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雖經受刑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並與其他有併合處罰情形之罪定應執行之刑(即本院91年度訴字第416 號、91年度訴字第308 號),經本院以以98年度聲減更字第1 號裁定駁回受刑人之聲請,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抗字第156 號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減刑案件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惟該駁回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之裁定,不生與科刑判決同等之效力,檢察官本得依法再行聲請,並無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先予敘明。

三、復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為該條例第8 條第1 項所明定。易言之,聲請減刑,以應減刑之罪已判決確定,而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日(即96年7 月16日),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為限,如於該條例施行之前,其刑已執行完畢者,即無再予減刑之可言(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2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僅因檢察官未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而接續執行之情形,法院對於其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應予准許外,凡不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而併合執行(接續執行)之案件,已執行完畢部分,其減刑之聲請即不應准許。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與其所犯他罪並不合於數罪併罰要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既已於92年4 月29日入監執行,迄至93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顯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生效施行前,即已執行完畢,且無從與接續執行之其他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與法不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美 利

書記官 黃 士 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
├──────┼────────────┼────────────┤
│  犯罪日期  │90年7 月間某日起至90年8 │90年7 月間某日起至90年8 │
│            │月23日止,每日施用1次   │月23日止,每2 日施用1次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  │90年度偵字第1221號      │90年度偵字第1221號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0年度訴字第376號       │90年度訴字第37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0年11月30日            │90年11月30日            │
├─┼────┼────────────┼────────────┤
│  │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90年度訴字第376號       │90年度訴字第376號       │
│判├────┼────────────┼────────────┤
│決│判決確定│90年12月24日            │90年12月24日            │
│  │日期    │                        │                        │
├─┴────┼────────────┼────────────┤
│合於96年罪犯│   已執行完畢不得減刑   │   已執行完畢不得減刑   │
│減刑條例    │   (聲請書誤載為合)   │   (聲請書誤載為合)   │
├──────┼────────────┼────────────┤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1年度執字第29號        │91年度執字第2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減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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