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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二0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邵燕玲李伯道孫增同吳燦李英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二0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減刑,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確定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二七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九五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違背法令之部分撤銷。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減刑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如有違背法令,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復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八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然被告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至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借執行感訓處分計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該感訓期間可折抵上開一年二月之有期徒刑,故本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已因折抵而執行完畢,此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檢清乙九十執助字第九九九號函、八十七(年)執更乙字第一00六號之一執行指揮書可稽,本件既已執行完畢,自不得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裁定減刑,原裁定予以裁定減刑,應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減刑之裁定,與實體判決有同等效力;此項裁定確定後,如發現有違背法令者,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為該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易言之,聲請減刑,以應減刑之罪已判決確定,而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日,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為限,如於該條例施行之前,其刑已執行完畢者,即無再予減刑之可言。本件原裁定以:被告因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底至同年十一月三日止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原審以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八0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一0三、一0八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認無不合而予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七月。然查:被告雖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惟被告因曾羈押得折抵刑期四十二日,復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至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經執行感訓處分計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受裁定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經判決有罪確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與感訓期間,相互折抵之。其折抵以感訓處分一日互抵有期徒刑一日之規定,該感訓期間可折抵上開一年二月有期徒刑之所餘刑期,該罪所處之徒刑已因折抵而執行完畢等情,有卷附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檢清乙九十執助字第九九九號函、八十七年執更乙字第一00六號之一及九十年執助乙字第九九九號執行指揮書(均影本)可稽,本件既已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自不生減刑問題。乃原審疏未詳查,遽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減刑,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惟原裁定尚非不利於被告,應僅由本院將其關於違背法令之部分撤銷,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二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二0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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