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朝林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2 年度執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朝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朝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2 之罪刑,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 月24日,以101 年度訴緝字第3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該判決已於同日確定,又附表編號3 至4 之罪刑,亦經本院於101 年11月28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77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該判決已於同年12月18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1 年10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朝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5 月 │├─────┼─────────┼─────────┼─────────┼─────────┤│ 犯罪日期 │100 年6 月19日 │100 年6 月18日 │101 年8 月19日 │101 年8 月19日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 │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 │第915 號 │第915 號 │第1190號 │第1190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1 年度訴緝字第 │101 年度訴緝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779 │101 年度訴字第779 ││實│ │39號 │39號 │號 │號 ││審├───┼─────────┼─────────┼─────────┼─────────┤│ │判決日│101 年9 月24日 │101 年9 月24日 │101 年11月28日 │101 年11月28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1 年度訴緝字第 │101 年度訴緝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779 │101 年度訴字第779 ││決│ │39號 │39號 │號 │號 ││ ├───┼─────────┼─────────┼─────────┼─────────┤│ │確定日│101 年9 月24日 │101 年9 月24日 │101 年12月18日 │101 年12月18日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 │2431號 │2431號 │54號 │54號 ││ ├─────────┴─────────┼─────────┴─────────┤│ │前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 │前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段奇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