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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楊陵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國隆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2 年度執字第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國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國隆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4 之罪刑,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6 日以101 年度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該裁定已於101 年11月27日確定;又附表編號5 至7 之罪刑,經本院於102 年5 月31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4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8 月,該判決已於同年6 月18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10年2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洪國隆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8 月 │├─────┼───────────┼───────────┼───────────┤│犯罪日期 │101 年3 月29日 │101 年3 月29日 │101 年3 月28日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537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537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672 號│├─┬───┼───────────┼───────────┼───────────┤│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39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39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481 號 ││實├───┼───────────┼───────────┼───────────┤│審│判決日│101 年6 月27日 │101 年6 月27日 │101 年8 月27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39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391 號 │101 年度訴字第481 號 ││決├───┼───────────┼───────────┼───────────┤│ │確定日│101 年6 月27日 │101 年6 月27日 │101 年9 月14日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度執字第1793號【│101 年度執字第1793號【│101 年度執字第1793號【││ │102 年度執更緝字第3 號│102 年度執更緝字第3 號│102 年度執更緝字第3 號││ │】 │】 │】 ││ │(編號1-4 已定應執行刑│(同左) │(同左) ││ │為1 年6 月) │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犯罪日期 │101 年3 月28日 │101 年3 月5 日 │101 年3 月6 日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672 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11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11號、││ │ │第12號(聲請書誤載為 │第12號(聲請書誤載為 ││ │ │101 年度偵字第1741號)│101 年度偵字第1741號)│├─┬───┼───────────┼───────────┼───────────┤│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481 號 │102 年度訴字第49號 │102 年度訴字第49號 ││實├───┼───────────┼───────────┼───────────┤│審│判決日│101 年8 月27日 │102 年5 月31日 │102 年5 月31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481 號 │102 年度訴字第49號 │102 年度訴字第49號 ││決├───┼───────────┼───────────┼───────────┤│ │確定日│101 年9 月14日 │102 年6 月18日 │102 年6 月18日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度執字第1793號【│102 年度執字第1343號(│102 年度執字第1343號(││ │102 年度執更緝字第3 號│編號5-7 已定應執行刑為│同左) ││ │】 │8 年8 月) │ ││ │(編號1-4 已定應執行刑│ │ ││ │為1 年6 月) │ │ │└─────┴───────────┴───────────┴───────────┘┌─────┬───────────┬───────────┬───────────┐│編 號│ 7 │(以下空白)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年8 月 │ │ │├─────┼───────────┼───────────┼───────────┤│犯罪日期 │101 年3 月9 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2 年度偵緝字第11號、│ │ ││ │第12號(聲請書誤載為 │ │ ││ │101 年度偵字第1741號)│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事│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49號 │ │ ││實├───┼───────────┼───────────┼───────────┤│審│判決日│102 年5 月31日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判│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49號 │ │ ││決├───┼───────────┼───────────┼───────────┤│ │確定日│102 年6 月18日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2 年度執字第1343號(│ │ ││ │編號5-7 已定應執行刑為│ │ ││ │8 年8 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陵萍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8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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