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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5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嘉宏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古坑鄉○○村○○路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2年度執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嘉宏所犯如附表編號①至②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嘉宏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中華民國刑法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 項,限制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中,併存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不予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因本案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受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增訂第50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規定之適用,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1條第6 款亦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①至②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高嘉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名/ 編號 │①竊盜罪 │②竊盜罪 │├──────┼───────────┼───────────┤│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 │日。 │日。 │├──────┼───────────┼───────────┤│ 犯罪日期 │102年1月8日 │101年12月3日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361號 │102年度偵字第1375號 │├─┬────┼───────────┼───────────┤│最│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45號 │102年度六簡字第77號 ││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6日 │102年5月10日 │├─┼────┼───────────┼───────────┤│確│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45號 │102年度六簡字第77號 ││決├────┼───────────┼───────────┤│ │確定日期│102年4月2日 │102年6月11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769號 │102年度執字第1279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 宜 雯

書記官 林 美 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5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